安装造价员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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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考评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考评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现场检查评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一、基本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费率表序号项目名称工程名称2000定额费率(%)2004清单定额费率(%)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一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0.901.206单独装饰工程-1.202单独安装工程0.301.202市政工程0.451.203园林绿化工程0.30-2整体拆除工程-1.202二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1.501.809单独装饰工程-1.803单独安装工程0.451.803市政工程0.681.804.5园林绿化工程0.45-3整体拆除工程-1.803三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1.8069单独装饰工程-66单独安装工程1.2077市政工程1.8079园林绿化工程1.20-6整体拆除工程-66 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2. 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二、现场考评费现场考评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考评。建筑工程依据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考评打分,其他工程项目考评计分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现场考评情况确定最终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1、现场考评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考评费。现场考评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100%计取。现场考评费费率计算方法:现场考评结果为优良,得分为80分者,现场考评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考评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考评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考评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考评得分-80)3%。2、现场考评结果为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考评费。3、现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考评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整改后考评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4、未经现场考评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考评费最高费率计列。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计取费率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附件二)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考评结果,测定考评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现场考评为优良者,发包人全额补足基本费并按现场考评费金额的50%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未经现场考评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或现场考评不合格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承包人按应计费率的50%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一、安全施工费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 “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二、文明施工费1、“五牌一图”的费用;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6、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7、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8、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9、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10、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11、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三、临时设施费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5、其他临时设施费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都要经过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发展时期。这两个发展时期又可分为若干个阶段,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的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世界银行的建设周期包括项目选定、项目准备、项目评估、项目谈判、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评价六个阶段。三、工业管道压力等级划分:低压:0P1.6MPa中压:1.6P10MPa高压:10P42MPa除了做 管道,法兰、阀门安装之外,还要做管道水压试验 水冲洗 管道除锈 刷油防腐 阀门的压力等级划分也是同管道一样的,所以要是管道是P=0.8MPA应该是低压的,配套的阀门也应该是低压的!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鉴定”工作。除施工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八条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第四十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六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三条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四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级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属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四十六条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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