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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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虽然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事故处理机关、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律师以及事故双方当事人常常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产生误解,从而导致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即致害人)产生了额外赔偿。笔者认为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解释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错误地理解和领会所致!下面对该条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并举例说明,欢迎大家探讨。一、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1、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和户口类别,确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即扶养人(即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户口,则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若扶养人(即受害人)为农村居民户口,则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以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这是正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键所在。2、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所在的统计期间,确定适用某年度的赔偿标准。3、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确定适用某地的赔偿标准。二、“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规定了被扶养年限的计算方法:1、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事故发生时间为截止点。2、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被扶养年限均以周岁为单位,可计算到月为止(但要将月化为年,一般保留两位小数)。3、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者,被扶养年限计算到18周岁。即未成年人的被扶养年限=18年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4、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者,被扶养年限计算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在1860周岁的,被扶养年限=20年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在6175周岁的,被扶养年限=20年(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60)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在7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扶养年限=5年三、“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规定了被扶养人的条件和种类:第一种被扶养人:是指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它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2、未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下。第二种被扶养人:是指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它有5个缺一不可的条件: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2、丧失劳动能力(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3、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有退休工资者,则不属于此);4、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上;5、是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等)。四、“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这规定了有多个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共同分摊:1、扶养人(即受害人)只有1人时,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部由扶养人(即受害人)1人承担。例如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前,未成年人A的母亲已去世,而在本次事故中其父亲因伤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则未成年人A的扶养人(即受害人)只有其父亲1人,故该未成年人A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全部由其父亲1人承担。2、扶养人不止1人时,扶养人(即受害人)只承担其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共同分摊。例如在一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的成年男子B,有70多岁的父亲需扶养,但该成年男子B还有成年已出嫁的姐姐和成年未出嫁的妹妹共同扶养父亲,因此其父亲的扶养人有3人,故其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所以,该成年男子B只承担其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三分之一。五、“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规定了被扶养人有多个时,用分段计算法求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以扶养人(即受害人)所在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段计算方法:1、以最小的被扶养年限为基准,将相同的被扶养年限分成段,整数与小数被扶养年限单独分段,且小数被扶养年限分在1年中;2、计算每段中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3、计算每段中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4、将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与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进行比较,确定每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若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则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若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则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5、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每段被扶养年限;6、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之和。为了更好地领会和理解以上内容,现举例说明:事故发生时间:2005年7月2日19时许,事故发生地点:四川省达州市达巴公路50KM+100M处,事故经过及有关情况:A车超速、占道,加之临危措施不当,致使路边行人甲(出生于1971年1月15日)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05年7月12日死亡,交警认定A车负全部责任。甲与妻子共同扶养2名未成年的子女乙(出生于1995年9月19日)、丙(出生于2003年8月23日),同时甲还有母亲丁(出生于1937年4月18日)需扶养,而甲有成年兄长B和已出嫁妹妹C共同扶养母亲。死者甲的子女丙农转非为城镇居民户口,子女乙、母亲丁的户籍登记均属农村居民户口。则死者甲的3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以下方式计算:(一)若死者甲是农村居民户口由于事故发生时间是2005年7月2日19时许,事故发生地点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巴公路50KM+100M处。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为四川省2005年度(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10.9元/年。1、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乙(为农村居民户口),则未成年子女乙的实际年龄=9周岁零10个月=9年+1012年=9.83年未成年子女乙的被扶养年限=18年9.83年=8.17年子女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8.17年2人(父母共同分摊)=8214.53元2、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丙(为城镇居民户口,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该被扶养人丙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扶养人甲为农村居民户口,故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则未成年子女丙的实际年龄=1周岁零11个月=1年+1112年=1.92年未成年子女丙的被扶养年限=18年1.92年=16.08年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16.08年2人(父母共同分摊)=16167.64元3、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丁(为农村居民户口),则母亲丁的实际年龄=68周岁零3个月=68年+312年=68.25年母亲丁的被扶养年限=20年(母亲丁的实际年龄60)=20(68.25年60)=11.75年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11.75年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7876.03元4、若死者甲同时有3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乙(为农村居民户口)、丙(为城镇居民户口)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丁(为农村居民户口),这属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采用分段计算法。分段方法:被扶养人被扶养年限整数、小数被扶养年限子女乙8.17年123456780.17子女丙16.08年12345678910 111213 14 15 160.08母亲丁11.75年12345678910 110.75分段第1-8年段第9年段第10-11年段第9年段第13-16年段第9年段分段被扶养年限8年1年2年1年4年1年第18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子女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670.3元因为第18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1005.45元+1005.45元+670.3元=2681.2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2010.9元/年。故第18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2010.9元/年8年=16087.2元第9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子女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0.17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70.93元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670.3元因为第9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170.93元+1005.45元+670.3元=1846.68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标准=1846.68元/年。故第9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846.68元/年1年=1846.68元第1011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670.3元因为第1011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1005.45元+670.3元=1675.75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1675.75元/年。故第1011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675.75元/年2年=3351.5元第12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0.75年1人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502.73元因为第12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1005.45元+502.73元=1508.18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1508.18元/年。故第12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508.18元/年1年=1508.18元第1316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因为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1005.45元/年。故第1316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005.45元/年4年=4021.8元第17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因为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0.08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80.44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80.44元/年。故第17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80.44元/年1年=80.44元所以,甲的子女乙、丙和母亲丁3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6087.2元+1846.68元+3351.5元+1508.18元+4021.8元+80.44元=26895.8元(二)若死者甲是城镇居民户口,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为四川省2005年度(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71.1元/年。在其余所有条件不变时,则只需将上述14种情况下各计算式中的2010.9元/年替换为6371.1元/年,即可计算出死者甲是城镇居民户口时,各种情况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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