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实务招投标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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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实务案例分析2【案例22】 【背景】 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考虑到工程本身技术难度大,结构类型复杂,一般的建筑企业难以胜任,遂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并于2008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均接受邀请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5月10日上午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由于路途遇到交通管制其投标文件于2008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送达。2008年5月11日上午在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下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机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公章。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D企业中标,2008年5月15日招标人向D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08年6月2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 (1)招标人白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2)A和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5)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答案】 (1)招标人自行决定对省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妥。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2)A和B企业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理由:本案B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理由:A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属于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本案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不妥之一:投标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开标。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项目在其后第二天开标不妥。 不妥之二: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开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妥之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修订版)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妥之二:公证机构1人; 理由:通常情况下,公证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因此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当。不妥之三: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到2/3;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技术经济专家比例仅为4/7,低于规定比例要求,组成不妥。(5)不妥。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d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两者时间间隔已超过了30d。【案例23】 【背景】 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 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 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承包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交由C单位施工。后B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丁程承包的协议。【问题】 (1)本案建设单位准备自行招标,必须满足什么条件?(2)该案例中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效,为什么?(3)在不考虑【问题】(2)提出事项的前提下,上述招标及后续施工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的【问题】?并分别给出理由。【答案】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2)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2)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要求具备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价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项目中,B和C单位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的资质要求,所以是无效的。(3)不合法【问题】一: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强令指示B和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的中标机会。 合法【问题】二:建设单位向B单位暗示; 理由: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存在串通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法【问题】三:B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不合法【问题】四:B和C单位中标后签订部分工程承包协议; 理由: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投标前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提交给招标人。而不是事后签订部分工程承包协议。【案例24】 【背景】 某政府机关新建高层办公大楼幕墙工程公开招标,有6家具有建筑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开标后,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发送给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技术标书评审过程中发现:A投标人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投标人B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内容,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经综合评审按照得分的多少,评标委员会推荐C、D、E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认为D公司具有办公建筑幕墙工程丰富的施工经验,最后宣布由D公司中标。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D公司投标报价高于C公司,招标人要求D公司以C公司的投标报价承包本项目,D公司欣然同意并签订了合同。 【问题】 (1)本案工程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投标人A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请说明理由。(3)投标人B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请说明理由。(4)招标人确定D公司为中标人有无不妥?请说明理由。(5)招标人同D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无不妥?请说明理由。【答案】(1)不合法。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即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2)投标人A的投标为无效标。 理由: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都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故投标人A主体不合格。 (3)投标人B的投标为有效标。 理由:此情况属于细微偏差,对其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按照大写为准,属细微偏差,投标单位书面文件补正即可。(4)招标人确定D公司为中标人不妥。 理由: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修订版)第48条的规定,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招标人与D公司签订合同前进行价格磋商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后以不得以新的价格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案例25】 【背景】 2009年某市一重点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公开招标。经资格预审后,确定A、B、C、D、E共5家施工单位为合格投标人。招标人规定发放招标文件的开始时间为4月20日,截止时间为4月23日,并要求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50万元,购买招标文件费1200元。A、B、C、D4家施工单位按时购买了招标文件,E单位发函放弃投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8日,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为6月20日。招标人分别安排各投标人踏勘现场,各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 评标工作于评标结束当天确定中标人。5月10日,招标人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了评标报告;5月16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6月1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5月25日,招标人将未中标结果通知给另两家投标人,并于6月20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人。【问题】 (1)在该工程开标之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2)指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的工作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1)该工程开标之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不妥之处有:1)招标人规定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要求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前递交。3)投标截止时间不妥,因为根据规定,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能少于20d。4)踏勘现场安排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2)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的工作有以下不妥之处:不妥之一:招标人向主管部门仅提交评标报告; 理由:应提交招投标活动的书面报告,评标报告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文件。 不妥之二:招标人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 理由: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不妥之三:招标人通知未中标人时间; 理由:应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不妥之四: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间; 理由: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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