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方案》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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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穗南府20087号各镇、南沙街、珠江管理区,区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建设局反映。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十日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为促进我区污水治理建设,保护城市水体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根据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166号)、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范围的批复(粤价函2007348号)、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穗府1997102号)、关于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价200042号)、关于污水处理后达标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200392号)、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和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复函(穗价函20032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南沙区全区范围内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排水户,下同,含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二、征收标准(一)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南沙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0.7元/吨(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二)如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或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特别大的排水户,污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三、征收方式和代收服务费(一)征收方式1、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区建设和管理部门征收,区财政部门建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和监督。2、采用委托征收方式,委托南沙区自来水供水单位作为代收单位(现为广州临海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统一征收(包括自备水源和非自备水源两部分),并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据。3、区建设和管理局代表政府与代收单位签订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通过该协议明确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征收的相关事宜。(二)代收服务费参照市本级做法,代收单位根据用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支出费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列支。四、减免和缓征操作办法(一)免征1、家庭特困户。操作办法:持“家庭特困户证明”等资料报区建设和管理局确认。 “家庭特困户证明”由居民常处地的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一年)。2、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含学校(不含校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单位。操作办法:持书面免征申请及城市排水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报区建设和管理局确认。3、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排水户。操作办法: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和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单位出具的污(废)水监测报告(报告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等资料报区建设和管理局确认。(二)减征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且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排水户,按0.35元/吨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操作办法:持有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单位出具的污(废)水监测报告(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和城市排水许可证等资料报区建设和管理局确认。(三)缓征严重亏损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操作办法:持缓交书面申请及城市排水许可证等资料报区建设和管理局与区物价局审核,再报区政府审定。(四)相关规定1、代收单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时,须严格对照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对排水户进行审核,对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不得给予减免或缓征城市污水处理费。2、减免或缓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相关证明文件或确认意见须注明有效期限(以月为单位)。3、对于符合减免或缓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单位,应依申请办理相关减免或缓征手续,减免或缓征时间从申请之日起执行,未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五、征收工作流程征收工作流程图六、相关单位职责(一)代收单位1、负责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和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2、负责减免征收对象的初审工作。3、负责按时将收费统计报表(分类统计:免征、减征、缓征和全额征收四类)等资料报区建设和管理局审核。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统计、代收服务费计算和减免征收统计等报表、资料报区建设和管理局、区财政局审核。4、经区财政局审批,代收单位可在银行设立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汇款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收不支。收入(包括利息、滞罚收入)在每月末向城市污水处理费财政专户清缴,不得坐支挪用、拖延缴款时间,并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过渡账户的记账工作,于次月10日前将报表报送区财政局。5、对不按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由代收单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并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一部分。滞纳金征收和管理办法执行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穗府1997102号)等规定。6、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和核销,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不得利用财政票据乱收乱罚。7、对于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或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特别大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提供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等相关证明,代收单位根据其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定后计算污水量,同时每季度将该类核定情况报区建设和管理局复核。8、根据实际用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支出费用情况,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服务费的申请,不得欺报瞒报。(二)建设和管理部门1、区建设和管理局为本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解释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2、制定和落实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3、负责减免对象的确认和缓征对象的审核。4、负责核准代收单位的收费统计报表等资料。5、监督和检查代收单位的征收行为。6、组织建设、维护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厂)和排水设施。7、负责监管项目排水接驳市政排水管道或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水户。8、负责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支出的年度预算,审核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三)环保部门1、区环保局为本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协助单位,负责协助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的实施。2、负责自行处理污水达标排放水体排水户的审核。(四)财政部门1、区财政局为本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单位,监督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的实施。2、审核污水处理费征收入库数额等情况,监督代收单位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3、根据代收单位用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支出费用情况,按程序审核并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服务费。4、按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南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5、审核、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费用的使用。(五)物价部门会同区建设和管理局审核缓交申请,并出具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六)民政部门负责“家庭特困户”的证明或审核。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支出管理(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支出和该项收费的征管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每年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报区建设和管理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区财政局按进度划拨到项目的使用单位。八、开征时间2008年4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九、缴费时间排水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20日缴纳上一月份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十、其他本方案未明确规定或与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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