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建设专项申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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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指南根据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组织申报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一、申报条件和标准(一) 本指南申报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三) 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可作为其他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负责人。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入库项目、2015年广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立项支持不超过1次。(四) 企业研发机构在申报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1. 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2.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3.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二、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一)对符合上述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二)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为100万元的扶持。(三)经核定拨付的财政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用于研发创新及相关活动。三、申报材料(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申报书(按申报系统中的模板编写并打印加盖公章)。(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必备附件材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研发费用证明材料(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的申报单位,须提供上一年度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项目申报咨询服务唐先生18818874799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报告;上一年度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2%的申报单位,须提供前三年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报告。); 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原值的报告;或能够佐证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价值额度的财务凭据。4.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提供建设经费的报告;5. 全部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四、申报程序(一)本指南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从2015年10月15日起开放,常年受理、集中核实。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项目核实工作(2016年及以后的具体核实时间另行通知)。实施时间同于实施办法,为期5年。(二)本次核实项目为2015年10月30日17:00前已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在申报系统中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申报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项目核实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核实。(四)本次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13日17:00前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份)、汇总清单提交市科技创新委。(五)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在门户网站公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部予以立项并纳入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的,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号)有关规定处理。(六)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立项项目的财政后补助经费,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区财政支持经费。五、其他要求(一)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申报单位名)研发机构建设。(二)企业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次年起须连续三年,于每年的11月在申报系统中提交企业研发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对不按要求提交的将记录不良信用。(三)获得财政经费支持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科技创新委。(四)企业在研发机构申报和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市科技创新委撤销立项并责令退回财政科技经费,取消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同时记录不良信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联系人:雷超旭联系电话:83124032地址:越秀区连新路45号楼1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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