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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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扩大投入,切实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临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重点项目、县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以下统称为“县重点项目”)的管理。县重点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在我县建设的重点项目和列入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调度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县重点项目:(一)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较大影响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三)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四)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项目;(五)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七)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八)申报县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总投资需5000万元以上。第四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有利于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按规定完成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按规定开展项目土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领取土地使用证,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符合信贷、安全管理、城乡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设资金落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市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第五条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县重点项目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县政府办公室、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招商、安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第二章项目申报程序第六条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县直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第七条申报县级重点项目应在报送申请报告的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二)项目资本金、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三)项目规划、土地、环评、安全设计审查或安全预评价等有关批准文件;(四)项目简介;(五)相关图纸和工程预算等资料。第八条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县直部门报送的项目,按照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进行筛选汇总,研究拟定全县重点项目名单,经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公布。第九条申请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按照国家、省、市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申报。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实行县级领导包项目责任制。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县重点项目按照县领导职责分工,每个项目确定一名县级包扶领导和一个责任部门,每个乡镇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协调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定期督查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专门负责县重点项目的督查推进工作。第十二条健全工作效能监督检查机制。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共同负责,对县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客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对县重点项目实行月调度、季分析通报,及时向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县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将项目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或报请县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第十六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报告应及时报送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第十七条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建立健全县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拟建重大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跟踪服务,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招商、地震、消防、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县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促使项目尽快落地建设。第十八条县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补充调整。第十九条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县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重点项目档案管理,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和建档工作。第四章项目监督第二十条政府投资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严格落实施工图文件审查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方案经发改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等采购活动。发改部门做好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四)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五)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办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六)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县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相关情况及资料。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发改、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县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进行监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对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截留和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干预合法招标投标活动、擅自向项目单位乱摊派和乱收费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视具体情况予以行政问责或行政处分;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超概算、损失浪费严重和发生较大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县重点项目违反国家、省、市、县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四条承担重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违反国家、省、市、县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扰乱县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建设、运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擅自缩小或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套取优惠政策的,县政府将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政策予以收回。第五章项目考核第二十七条考核对象为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县直有关部门。第二十八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每项考核指标累计得分为被考核对象最终得分。(一)年度列入县重点项目个数(5分)评分标准:被考核对象列入县级重点项目个数被考核对象项目个数最大值5(二)县重点项目开工情况(5分)评分标准:主体工程开始施工的视为开工项目,全部开工的得5分,每有一项未开工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三)县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30分)评分标准:被考核对象县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完成额被考核对象县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30。(四)县重点项目投资增长幅度(10分)评分标准:以上年度县级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为基数,投资完成额每高于原基数1%加1分,低于原基数1%扣1分。(五)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综合评价(20分)评分标准:工作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有效运转10分,不达标扣2分;按要求及时报送调度表,项目统计数字准确的得10分,不及时报送或数据不准确每次扣1分。(六)规模以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20分)评分标准:被考核对象规模以上项目投资完成额被考核对象规模以上项目计划投资额20。(七)环境建设(10分)评分标准: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达到要求10分。被投诉或不能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每查实一次扣5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予以加减分。加分: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范围,总投资3亿以上的每个项目加1分,12亿的每个项目加0.5分。按计划完成投资建设任务的每个项目加0.5分。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加3分,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加2分。减分:手续不全、未批先建、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上报项目不真实、恶意套取财政建设资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有一项扣2分。第六章考核方式第三十条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半年督查、年终考核。(一)月调度:月调度表上报及时,数据真实,形象进度表准确具体,于每月2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二)季分析: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县直相关单位对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工作措施及建议进行认真全面地分析总结,于每季度最后月份28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三)半年督查:半年督导检查一次,重大项目实行不定期督导,凡发现项目进展情况与上报情况不符或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及时向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考核档案;(四)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检查现场、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考核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县直相关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第七章考核组织第三十一条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情况、工程进度和有关部门服务重点项目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县政府审定。第三十二条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县直相关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将书面材料报送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第三十三条根据年终考核得分,县政府对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县重点项目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综合考评体系。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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