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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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相关要点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备案范围(一)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内容附后)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三)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 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四)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三、备案受理单位:西昌市消防支队四、消防设计备案流程(一) 设计单位出图 找具有消防报审设计资质的单位制全套报审图,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根据等级一般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其中甲级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丙、丁级为特小工程,报审以乙级资质单位为主,能满足大部分工程报审,费用比甲级单位有一段差距。(二)报消防部门审批 蓝图绘制完毕加盖所设计单位资质印章后,携相关报审资料到所在辖区消防支队对本工程进行报审,在消防支队报审窗口有相关人员对所提供资料进行相应核对,确认无误后会给出相对应支队的受理书(7-15天)出审核意见(中间可以自行到消防支队窗口查询审核进度。)(三)审批结果处理 审批不合格按审核意见修改图纸,然后拿按要求更改后的图纸重新报审;审批通过,消防支队会对本报审工程出同意施工意见进入施工阶段。(四)需提交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2.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 消防设计文件;5. 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五、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流程(一) 检测报告获取 施工完成后,找相关专业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报验需要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然后出相关材料的检测报告(时间周期7天左右)(二) 原审核单位受理携带相关资料及材料检测报告到原报审单位进行报验收。因工程不同一般在报审阶段分为网上申报和必审必验两种情况,如果是网上备案的并且没被抽中及可以省略报验程序,如果被抽中按照必审必验流程办理。(三)消防验收相关消防支队委派人员到工程现场对完成后的工程进行查验,比对,没有问题后出验收合格意见书,开业前消防检查出同意开业意见。(四)需提交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经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被预设抽查程序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七、社会公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八、收费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通过,修订日期2008年10月28日,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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