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同范本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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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甲乙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租进 (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的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 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3.1 租金以租赁物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总成本包括租赁物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相关费用。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3.2 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30 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 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的美元额度户头。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 部结算价格(1 美元兑换 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3.3 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的帐户。3.4 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 美元兑换 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银行向乙方托收。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4.1 在租赁期内,由于中国政府或租赁物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 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4.2 租赁物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4.3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货和验收5.1 租赁物在附一第 4 页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国家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5.2 租赁物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30 天内检查租赁物,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5.3 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5.4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 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90 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妫炖硭髋獾仁乱恕?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6.1 租赁物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 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6.2 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3 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第七条 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7.1 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全部费用。7.2 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失灭8.1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项)和灭失的风险。8.2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物复原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物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 9 项规定的固定的损失金额,赔偿甲方。第九条 租赁物的保险9.1 FOB 或 CFR 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9.2 租赁物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 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的毁损风险。9.3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 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保险公司索赔。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10.1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10.2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10.3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11.2 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11.3 租赁物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所欠租金。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 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 )项处理:(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按该委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2)由中国 省 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1. 租赁合同附表(略);2. 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3. 租赁设备确认书(略);4. 甲方购货协议副本(略);5. 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第十五条 其他15.1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用中、英文写就,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持一份外,其他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15.2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 方: 代 表 人: 年 月 日乙 方: 代 表 人: 年 月 日中外项目委托合同范本甲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则上,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甲方负责技术交流和谈判,签订有关技术协议和技术附件。第二条 乙方义务。乙方负责对外联络和商务谈判以及签订合同协议,必要时组织出国验货或培训。第三条 甲方义务。甲方负责在对外合同正式生效前办妥下列批准文件:1.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2.订货卡片或设备分交表;3.国家列入技改项目计划的批件及海关批准的减免税表;4.凡需办理统一归口审批项目的归口部门批件;5.凡需办理许可证项目的进口许可证。因上述批件不能及时办妥而延误合同生效或履行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四条 履行地及结算。4.1.乙方受甲方委托办理进口货物的境外运输、保险及报关、国内联运等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外运公司凭结算单与甲方结算。4.2.甲方应按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机构的通知按时提取货物,避免延误提货而造成经济损失,联运到货地点为 。第五条 合同所需外汇额度。5.1.合同所需外汇额度总额的 %由乙方解决。5.2.合同所需外汇额度总额的 %由甲方自筹,并于对外合同签订前划拨至乙方帐户。第六条 合同所需配套人民币。6.1.合同所需配套人民币的 %由乙方协助甲方向工商银行贷款解决,贷款协议由甲方直接与工商银行签订,甲方自行负担利息和还款义务。6.2.合同所需配套人民币的 %由甲方自筹。第七条 甲方应在对外商务合同签订前 30 天经甲方银行向乙方出具合同用汇所需配套人民币保函(包括进口税 款)。第八条在对外商务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日期前 5 天内,将与合同货物到岸总价额等值的配套人民币(暂按一美元 元人民币计算)划入乙方银行帐户做为开证保证金,待实际付款发生后,乙方须将该笔款项目自存入时起到付款时止所得利息拨还甲方。第九条 乙方在对外承付款后,即按合同到岸价格向甲方托收 %的手续费及 4%的银行费用。第十条 到岸纳税有关购买对外合同货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工商统一税及其他税款,均由甲方承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货物到岸后需及时报关,并在报关后 7 日内纳税。逾期将处以罚款直至没收货物。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合同货物预计到岸日期以及应纳税款总额。甲方须按乙方通知在货物到岸前 5 天内将应纳税款汇入乙方帐户,或由甲方按港口外运催交税款数额及期限,直接汇入外运公司帐户,否则甲方将承担由于不能及时纳税造成的滞纳金罚款及不能及时提货造成的其他一切责任和损失。第十一条 垫款处理11.1.由于甲方预付货、税款不足,而甲方又正式书面请求乙方代垫款时,甲方须对乙方支付月息 %的垫款利息,乙方对超过垫付款规定期 2 个月而尚未还清的垫款金额,加收日息 1的罚金。11.2.乙方也可考虑以项目合作经营方式代垫资金,具体条件另议。第十二条 结算 本委托合同第 8 条规定的合同货物配套人民币及第十条规定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由乙方在对外支付货款和代甲方纳税后按实际数与甲方结算。第十三条 价格变更在对外签约后,如发生下述情况,乙方应及时预测并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未能按乙方通知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则乙方对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1.合同采用非美元货币时,因美元贬值而使外汇额度不足。2.因合同进度变化,年度用汇指标不能在本年内使用而必须退回原批准部门,并结转至下一年度。3.由于人民币值下降,而使货物到岸价及税款相应增加。第十四条 合同的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以书面提出,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另行商签有关文件或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提出公证部门证明文件,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六条 仲 裁16.1.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实施进口项目计划。如在执行合同中双方发生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国仲裁委员会依该委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16.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甲方: (签章)甲方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乙方: (签章)乙方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中外买方信贷合同范本借 款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贷 款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一条 定义1.1.“贷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和责任。1.2.“提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提款电报,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1.3.“承担期”: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为止的期间。1.4.“计息期”:(1)自第一次提款日起,即自贷款帐户第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 6 个月的期间为一个计息期; (2)第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3)如该期末月无同日,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 (4)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5)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月,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1.5.“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按实有天数支付该期利息。1.6.“还款日”:自承担期终止日起,3 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 个付息日,为借款人分期还款之日。1.7.“美元”US$:可以自由划拔和自由兑换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偿货币。1.8.“营业日”:北京、伦敦、纽约三地银行营业之日,同时又是后两地的美元拆放市场营业之日。1.9.“年基数”:利息计算以 360 天为年基数。1.10.“月”:日历月。1.11.“日”:日历日。1.12. 银行同业间贷款利率“LIBOR”:当付息日前的第二个营业日, 时间上午 11 时,由指定的参考银行报出的伦敦欧州货币市场上的商业银行之间 6 个月美元贷款利率,经由中国银行 分行于同日以电传分别通知贷款和借款人。第二条 贸易合同借款人在此确认:已于 年 月 日在 与卖方签订下列合同。合同号码:金额: (美元)其中由中国制造的部分,占合同总金额的 %,即 (美元)商品名称: 定金加现付的百分率: 交货条件: 第三条 贷款金额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 万美元贷款,用于支付上述合同总金额的 %给卖方。第四条 提款条件借款人在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后可以提款:4.1 提款人组织规章,最近财政年度的、经当地开业的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书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4.2 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对借款人进行营业、签订本合同的批准文件。4.3 担保人出具的借款人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之本息时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保函。4.4 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承认该当局了解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负的各种责任,并对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在本合同项下付款的外汇许可证书(可视贷款方所在国不同的管汇规定决定需否)。4.5 借款人提供的已按贸易合同规定,付讫定金和现付部分款项的银行证明文件。第五条 提取贷款 5.1 借款人从其指定的银行,收到卖方通过贷款人交来的,按第二条贸易合同第 条规定的汇票、发票、全套装运单据后,在不超过 30 天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银行拍发加押电报向贷款人提取贷款支付给卖方。5.2 贷款人当收到上述加押电报后,即凭以借记贷款帐户,付款给卖方并取得收据,正副本一式二份。5.3 本贷款的提取期限截至 年 月 日止。第六条 贷款帐户6.1 贷款人在其帐簿上以借款人名义开立贷款帐户,用以记载全部提款人本金、利息和还款的收付金额6.2 贷款人根据第五条二款借记贷款帐户后,向借款人寄送借记通知书,还款付息日程表附卖方收据副本。还款付息日程表内容按第二款和第三款填列。6.3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按第七条及或第八条的各次还款时,贷记贷款帐户。6.4 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构成贷款人债权和借款人债务的正式记录。第七条 付息和还本7.1 借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无条件地清偿债务,不受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任何行为影响。7.2 借款人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于每期付息日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通知的参考银行所报 6 个月 LIBOR 加年率 %向贷款人支付本期利息。7.3 借款人如迟付利息,迟付期间的利率改按 LIBOR 加年率 1%计算迟付利息。7.4 借款人应自第一个还款日开始的 年内,按贷款帐户借方余额所表示的提取总金额分为 个等分,连续地每半年偿还一个分期金额。7.5 各次还本付息,借款人均须于还款日和付息日之当天,不迟于纽约时间上午 11 时,通过纽约“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 CHIPS 付给中国银行 分行贷记中国银行总行为 号帐户,并电告贷款人凭以贷记贷款帐户。7.6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自愿提前偿还。第八条 自愿提前偿还8.1 借款人可在任何一个还款日和付息日提前偿还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应付利息,但借款人必须至少在 30天前以书面或电传通知贷款人。8.2 提前偿还的本金须为 万美元的倍数,且不少于 万美元。8.3 提前偿还的本金限于归还按还款付息日程表上倒数次数的分期金额。8.4 提前偿还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可重行提取。第九条 费用9.1 承担费:自本合同签字日的 90 天后开始,到承担期结束日为止,在此期间凡有未提取的贷款额,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未提取的实际天数支付年率 %的承担费。9.2 管理费: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支付按贷款总额 %的管理费,于本协议书签订日后的 天内支付。9.3 信贷保险费: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 %于本合同签订日 天内,通过贷款人向中国出口信贷保险部门缴付出口信贷保险费。9.4 其他费用:倘若发生如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要求立即还款事件,借款人同意赔偿贷款人因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第十条 立即还款遇有下列任何情况时,贷款人可以立即停止或取消贷款承担责任并立即宣告所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连同应付未付的利息与费用应立即清偿。10.1 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任何一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10.2 任何在本合同内的各项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正确或不真实的,或者借款人不能承担本合同确定的各项责任时,或者这些意外是能够补救的,而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 30 天内未能有效地作出补救。10.3 担保要人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手段),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10.4 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由于任何原因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产生相反的效果。10.5 由于任何原因,借款人停止经营其业务,以至对贷款人不能履行其还本付息的责任,或者贷款人根据充足理由,证明借款人不能执行本合同的规定时。第十一条 情况变更及本合同之修改和补充11.1 由于本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官方指示的更改或变动以及贸易合同的修改,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立即进行诚意的磋商,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以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使本合同能继续执行至完毕。11.2 如果在 30 天内,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付的全部分期金额和应付利息立即到期。借款人须于宣布之日起 天内清偿全部悬欠的贷款本息。由此而引起的贷款人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借款人负担。11.3 本合同修改和补充,需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第十二条 仲裁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解决。如上述争执不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贷款人宣布之日起 天内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将争执事项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由三方成员组成:一方由借款人指定;一方由贷款人指定;第三方由双方共同指定。当双方对指定第三方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 仲裁主席指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上诉或反对。借款人在此特别放弃其被控告的财物没收的任何豁免权,放弃给予本身或其财产除宣判执行的任何权利。该裁决可通知任何一家有权力的法庭执行。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13.1 通知方法所有需要或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为之:(1)专差送达;(2)经电传及(或)电报;(3)已支付挂号邮费的航空函件;通讯地址是:借款人:公司全称: 地 址: 代 表 人: 电 传: 电报挂号: 贷款人:银行名称: 地 址: 代 表 人: 电 传: 电报挂号: 双方同意用快捷的通讯方法通知更改上述地址。13.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终止。13.3 合同及通讯使用的文字(1)本合同以英文书写。(2)本合同有关各方之间有通讯以及往来文件以 书写。 贷 款 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中外来料加工合同范本甲方: 中国 公司,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方: 国 公司,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加工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 (产品) 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第二条 交货乙方在合同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提供 原材料,并负责运至 车站(经 港口)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 个月内将加工后的成品 套负责运至 港口交付乙方。第三条 来料数量与质量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 %的备损率;多供部分不计加工数量。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略)和规格标准。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给甲方应交付的原材料,甲方除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负责外,还得向乙方索取停工待料的损失;乙方特此同意确认。第四条 加工数量与质量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第五条 加工费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时的 年为每套 币 元;合同订立第二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 币 元;该加工费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和国外劳务费用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第六条 付款方式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产品前 1 个月,由乙方向甲方开立即期信用证,支付加工费。第七条 运输与保险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送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第八条 不可抗力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第九条 仲裁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提请中国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在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 套由甲方加工的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含加工费在内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第十一条 合同的续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 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请协商。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与文字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以中、 两国文字书就,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其他1.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运输及保险等项开支,在加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的 %。2.甲方收到原材料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或数量不足,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第十四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中外来件装配合同范本甲方:中国 公司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国 公司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双方为开展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第一条 装配项目乙方向甲方提供装配 (产品) 套(或件)所需的散件;甲方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第二条 交付来件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乙方将于 年 月至 年 月 日,每月向甲方提供 散件 套,并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散件后的 个月内(或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分批将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第三条 加工费甲方为乙方进行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计 币 元。第四条 付款办法乙方将不作价的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给甲方开出即期付款信用证。第五条 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第六条 运费、保险费乙方将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成品的运 输保险,由甲方按散件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加工费之和的 %投保综合险、战争险(如陆上运输则投保陆上运输险)。在装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第七条 质量检验(1)甲方在收到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散件的规格、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数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2)乙方在收到甲方装配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货,如因甲方装备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检验报告,甲方负责返修或赔偿。第八条 不可抗力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第九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损害方并拥有罚款 利。第十条 仲裁元的权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中国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拆一方负担。第十一条 担保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和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或赔偿损失,双方应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第十二条 转让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 文签署,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 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乙方工作部门 职位(工种):第二条 试用期: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 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第三条 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第四条 教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第五条 生产、工作条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第六条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 6 天,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不含进餐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第七条 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第八条 劳动保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他劳保福利费用。乙方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共 7 天国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和计划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第九条 劳动保护: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第十条 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奖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限期为 年,于 年 月 日到期。第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甲方: 乙方: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章 职工个人签章 年 月 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样本目 录1)总则2)资本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4)董事会5)经营管理机构6)业务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8)技术训练9)确立银行设施10)利润11)财务会计与审计12)税务13)保险14)银行职员15)审批及注册16)合同有效期17)终止与清算18)不可抗力19)保密及其他20)调解和仲裁21)合同文字22)法定通迅地址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 (以下简称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订约四方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银行名称:中文: 银行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 组织形式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四条 银行宗旨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建设服务。第三条 适用法律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 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 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资本第六条 资本构成银行的注册资本为 元。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 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甲方占 %,出资 元,以现金投资。乙方占 %,出资 元,以现金投资。丙方占 %,出资 元,以现金投资。丁方占 %,出资 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1)以现金 元投资;(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 和 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 据,多退少补。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 和 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账、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 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 任由 和 自行负责。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 %,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 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 元。第七条 资本提供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30 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标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 30 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期 30 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第八条 出资凭证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 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日期,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日期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日期。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 ,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 。违反上述规定的 ,其转让无效。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董事会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 10 人组成,中方 5 人,丁方 5 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 3 年,可以连任。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 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银行章程的修改。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 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 1、7、8 和 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载银行设总裁 1 人,执行副总裁 1 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 3 年。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银行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铝惺孪睿?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2.谈判及签署文件。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金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第六章 业务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银行经营下列业务:(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现有 和 成为银行在 的子公司, 改名为 。该两子公司分别在 注册为有限责任公 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第八章 技术训练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银行将调派 和 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 和 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 和 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第十章 利润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 %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淖急附鹂砂凑盏诹豕娑傩型蹲视谝校黾映鲎识睢?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 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 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 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银行记帐本位币为 币,除编制 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 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银行的账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年会计年度。第十二章 税务第三十二条 税款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的规 定进行。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第十三章 保险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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