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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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第二章申 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二)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1.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上。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2. 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三)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利润返还、按股分红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在3000户以上。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通过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3%以上。(七)带动优势突出、外向型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适当降低规模要求。(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产生。第六条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一)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三)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四)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第五条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八条省级重点龙头申报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当地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章 认 定第九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评议后,提出候选名单,并将其候选名单进行公示。(二)根据公示结果,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名单,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三)审定通过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授牌。第十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一条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第四章 监测管理第十二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第十三条实行动态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填报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半年报表和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营情况调查统计年报表,部分龙头企业填报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月报表。第十四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于进行监测年份填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按要求提供反映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各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初审意见,报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五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各地审核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第十六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一)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三)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四)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五)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六)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通知和新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申报认定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鄂农产20041号)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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