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内实训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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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内实训答案实训一:相关案例分析时间:2课时班级:姓名:目的:通过实训使同学们对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术语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要求:根据所给案例,请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如从中得到什么体会或启示请写下。案例分析题答法(假设题目6分)首先只要你能判断出对与错,应该2分就有了,然后再阐述一下你的理由,那么这道题你拿4分就应该没有问题了。理论和案例结合、答得好、答得全面、要点阐述齐全的话,就可以拿满分。案例一1996年11月,中方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合同买方在1997年2月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并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保留28天,但仓储、保险、利息等费用由买方负责。1997年2月1日,中方电告巴方尽快派船接货。直至2月28日巴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派船到厦门港。中方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损失,巴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遂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法院据此会如何判决?为什么?案情分析: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买方须赔偿卖方仓储、保险、利息等费用。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承担。此案中,中方作为卖方已尽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体会或启示:本案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处理不当,一定会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本案中,中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是买方赔偿利息、仓储、保险等费用。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利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履行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另外谋求应得的利润。案例二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 M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案情分析:我方应根据相关惯例和法律向买方追讨货款。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在CIF解释中的第B5款规定:“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 价)1.1倍的赔偿。体会或启示:案例三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案情分析: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 CIF 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体会或启示:案例四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案情分析: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CA价格术语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指定承运人接货。在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生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导致意大利出口商晚了3天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因此责任由我方承担,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体会或启示:案例五某年1月,中国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口原材料的业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化工原料1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FOB纽约,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5月份装运,采用适合于海运的包装,并规定如果双方有争议,由美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5月20日,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将船派到美国纽约港,并通知美国出口港准备装船。结果直到5月28日还不见美国出口商来交货,于是,上海进出口公司向对方催问,对方答复称:FOB纽约价格条件下,卖方只是在纽约市内出口商所在地交货,买方应在出口商所在地接货。中方进口公司反驳:按照国际惯例,如在贸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贸易术语时,应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来解释和处理因使用贸易术语而产生的分歧。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请求美国仲裁机构给予仲裁。问:1.美国仲裁机构会给予仲裁什么样的裁决?为什么?2.我们从本案可以学到什么?案情分析:1、美国仲裁机构会给予仲裁什么样的裁决?为什么?美国仲裁机构根据美国仲裁规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裁决美方出口商无义务在纽约港交货。但美国仲裁机构认为,既然合同中规定在美国仲裁,那么由贸易术语引起的争端应首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按此惯例解释,“FOB纽约”是应在纽约城里交货,而不是在纽约港交货,因此美国出口商无违约行为。2、我们从本案可以学到什么?该案例是由于对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惯例不了解,以至发生了不应发生的纠纷和损失。FOB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术语,但关于FOB术语的解释有两种惯例:一种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该通则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其对FOB的解释是卖方应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到买方。另一种是在贸易实务中,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较多采用的由美国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其对FOB的解释不同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它把FOB分为6种类型,其中第五种“FOB Vessel”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OB贸易术语基本相似。因此,在与美国商人进行交易时,合同中的FOB贸易术语应按“FOB Vessel纽约”订立,卖方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否则卖方仅负责在美国纽约城内的运输工具上交货。该案例给予我们的教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应了解和熟悉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应用习惯,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别人与自己一样,否则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另外,该案例还给予我们一个启示,即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应争取选择在中国进行,这样就可以掌握主动。假设合同中规定在中国仲裁,那么本案的裁决结果可能就相反了。国际贸易实务课内实训实训二:相关案例分析时间:2课时班级:姓名:目的:通过实训使同学们对商品品质、数量和包装相关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增强实际运用能力。要求:能够运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的相关知识对所给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案例一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问:这样规定品质条款有问题吗?案情分析:这样规定品质条款有问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体会或启示: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试分析一下该品质条款与结果。案情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依据。体会或启示:案例三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案情分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体会或启示:案例四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问: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案情分析:进口商有权拒收拒付。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体会或启示:案例五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案情分析: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体会或启示:案例六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案情分析: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体会或启示:案例七一台从德国运往安徽省绩溪县人民医院的进口CT机到达目的地。经过安徽检验检疫局现场检验合格。这台价值290万元人民币的进口医疗器械是德国公司的商业赔偿。 2004年绩溪县人民医院利用德国贷款购买了一套进口医疗设备,包括CT机、500mAX光机、C形臂X光机,均为德国某公司生产。 今年7月11日,这批货物由中外运安徽分公司的两辆厢式货车从上海运出,车厢外用雨布防潮。途中突遇暴雨。到达目的地时,德国公司、运输公司、医院三方同时在场监视卸货。当场发现一部货车的货物外包装被雨水淋湿。当日,检验检疫人员赶到现场,勘查后发现,这个车厢装有4只包装箱:2只木箱、2只纸箱。纸箱被雨水淋湿变形,内部设备可以窥见。其中一只纸箱内无任何防潮保护设施,另一只只有塑料膜保护。 随后安徽局检验检疫人员对这批货物开箱检验,确认木质包装中的500mAX光机、C形臂X光机外包装虽然受潮,但内部有塑料真空包装并添加防潮剂,真空包装内还有两层密封包装,设备保护完好,可以开始进入安装检验程序。而纸箱包装箱内均为CT机的核心部件,价值占整套设备的三分之一。恰恰是最重要的部分,由于严重受潮,已经无法安装。问:我们从中能学到什么?案情分析:这是一起因包装使用不当,导致货物受损的问题。外方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包装“能适应气候变化、防潮、抗震及防粗鲁搬运”的规定。 鉴于德国政府贷款项目购买德国医疗设备的做法在全国尚有多家,为帮助德国公司改进包装,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安徽检验检疫局立即将此事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建议对德国该公司的Emotion型CT的包装进行风险预警通告。同时,依法出具对外索赔证书,支持进口单位对外索赔。 谈判并不轻松。德国公司坚持认为导致货物残损的原因是天灾,而不是人祸。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为此,检验检疫人员从维护贸易各方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多次与德国公司相关人员交流,宣传我国的法律和相关惯例,说明检验检疫部门出具证书的依据,坚持应由德国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外方终于认赔。德国公司从这个案例中汲取了付出“高昂的学费”所取得的教训。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内实训答案实训三:相关案例分析及运费计算时间:2课时班级:姓名:目的:通过实训使同学们对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要求:根据所给案例,请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如从中得到什么体会或启示请写下。案例一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浦,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问:我方应报价多少?解:(1)计算每箱体积: M=0.450.400.25=0.045(立方米)(2)计算积载系数: 0.045/0.035=1.291,因此应以尺码吨计算运费。 (3)计算运费: F=120 0.045(1+20%+10%) =7.02(美元)(4)计算FOB价: FOB=CFR-F=35-7.02=27.98(美元)答:我方应报FOB价27.98美元。体会或启示:案例二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5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案情分析:我认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理由:(1)根据UC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2)本案中我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时间,但不会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会影响我方结汇收款。体会或启示:案例三 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 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6 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不同意接受单据”请分析买方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案情分析:买方做法有理。信用证规定的是“装运必须不得早于1997年5月31日(not prior to 31st May),议付有效期规定为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即装运期与议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而卖方却于31日以前装运,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一般信用证对装运期习惯规定为:最迟装运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装(not later than)。有关审证人员没有认真地审查信用证条款,误解信用证装运期的规定,以致造成这种情况。体会或启示:案例四请为以下货物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1)阿姆斯特丹北京 500支郁金香花(2)乌鲁木齐神户 3万公吨赤铁矿石(3)上海法兰克福 展览用医学仪器一套(4)广州香港 500公斤新鲜鸡蛋(5)台北上海 300公斤新鲜木瓜(6)沈阳莫斯科 100套包装机(7)北京波士顿 5000件男士纯棉衬衫案情分析:(1)阿姆斯特丹北京 500支郁金香花 空运。鲜活易腐商品,空运可尽量缩短运输时间,保证新鲜。 (2)乌鲁木齐神户 3万公吨赤铁矿石 铁海联运。粗劣货物,且数量较大,应该采用海洋运输方式,但乌鲁木齐不临港口,故应先用铁路将货物运至港口,再换装船舶运至目的地。(3)上海法兰克福 展览用医学仪器一套空运。展览用货物对时间要求较高,且数量较少,适合空运。(4)广州香港 500公斤新鲜鸡蛋铁路。距离较近,铁路成本较低,完全可满足运输需求。(5)台北上海 300公斤新鲜木瓜海运。相距不远,海运可满足需要且可最大限度降低成本。(6)沈阳莫斯科 100套包装机铁路。两地均为内陆城市,铁路运输最方便。(7)北京波士顿 5000件男士纯棉衬衫OCP运输。波士顿属美国东海岸,属OCP优惠范围可降低运费。体会或启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内实训答案实训四:保险费计算及相关案例分析时间:2课时班级:姓名:目的:通过实训使同学们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要求:根据所给案例计算保险费,另请利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如从中得到什么体会或启示请写下。一 保险费计算出口商品CFR纽约,每公吨100美元,投保一切加战争险,保险费率为1,投保加成10,应付多少保险费?(保留一位小数)解: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CIF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CFR (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 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100 (1+10%) 1% = 1-1 ( 1+10%) = 1.1(美元)答:(略)案例一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都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分析一下保险人应如何处理:案情分析: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船舶在遭遇暴风雨前后发生了碰撞、搁浅、沉没、触礁或焚毁意外事故,由此造成的玻璃制品的损失,货主还是能够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的。)体会或启示:案例二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案情分析:此损失应向船公司索赔。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体会或启示:案例三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案情分析: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尽管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即属于除外责任。根据CIC1998年1月1日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据此,花生糖之所以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体会或启示:案例四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案情分析:(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是额外的。(3) 结合本案例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体会或启示:案例五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案情分析:(1) 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2) 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其中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项为: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3) 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体会或启示:案例六 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至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案情分析:(1) 1000美元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500美元的损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2) 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及CIF的风险界点问题,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另外,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3) 结合本案例,1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5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另:根据CIF风险界点问题,此项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体会或启示:案例七我方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吨,计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进行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请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案情分析:根据1981年1月1日CIC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本例属于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体会或启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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