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三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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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省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以下简称三新工程)是我省实施科技创新与人才强农战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一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其主要目标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集成转化,实现农业重大技术推广全覆盖,通过科技进步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提升我省农业产业科技竞争力。第二条 农业新品种更新工程旨在建立现代种源农业育繁推技术体系,建立农业种源创新与育繁中心,提高全省农业品种创新能力、规模繁育能力,实现良种良法配套,推进育繁推一体化。 农业新技术更新工程旨在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扩大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覆盖面,加快农业技术成果集成创新与展示示范,推进农业高新技术普及化。 农业新模式更新工程旨在探索并推广农业种养、生态循环新模式,探索农业技术推广新方法,实现高效模式多元化。第三条 三新工程资金是政府用于引导和扶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技术集成示范推广环节。 项目管理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专款专用、绩效评估的原则,为加强三新工程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省里成立三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省农业委员会。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农业委员会、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农机局、省林业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实施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会同省有关部门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开展项目检查、绩效评估、验收等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定期会商制度,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审定。第五条 省农口有关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别组织本行业三新工程项目申报、立项与实施监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三新工程资金筹集及资金使用监管。第六条 为提高三新工程决策的科学性,领导小组聘任省内外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经营管理等行业专家组建省级三新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三新工程实施提供决策咨询。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七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三新工程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省级农业科教单位科技(研)处负责本单位三新工程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针对影响我省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发布年度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办公室围绕年度重大技术推广计划提出翌年农业三新工程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省财政厅后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第九条 申报原则:项目申报须立足于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以提高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推广覆盖面为目标,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突出技术集成创新的原则。瞄准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求,找准限制区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技术集成创新,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形成在推广中研究创新,在创新中示范推广的农技推广新机制。二是强化技术示范辐射的原则。围绕提高三新技术覆盖面,推进系统集成,重点突破,辐射带动,整体推进,扩大技术示范效果。 三是加强农业技术成果物化转化的原则。以农民接受与应用为中心,通过技术推广挂图、技术推广视频、技术推广培训教材、展示基地等形式,加快技术简化与物化推广,增强农业技术推广的可复制性。第十条 各地根据省里发布的年度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及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由申报单位按规定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系统上填报申请材料,并从网络直接打印。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网上审核,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行文上报。 为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当年项目指南要求,在项目正式申报前可采取预申报制,经预申报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式申报。未从网上递交申报材料及未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公函的项目省里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执行专家制度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备一定规模的试验示范基地、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开发力量。三新工程项目实行执行专家负责制,执行专家原则上由第一申报单位产生。执行专家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科技示范点选择、经费使用项目实施与管理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第十二条 项目需定点实施,明确到具体的村,并建立规范标识。对园艺、畜牧、农产品加工项目须选择2-3个固定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提高项目实施成效。 第十三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网络或会议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网络会议答辩评审。 省农委根据评审结果拟定项目立项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正式行文下发。 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农业三新工程项目在网络申报、网络评审、网上审签合同、绩效评估、验收考核等环节实行全程网络化。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 项目合同是考核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当年省里文件要求在网上填报项目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网上审核后报办公室。省有关部门承担的项目由其归口管理部门在网上审核后直接报办公室。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再次提交。项目合同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网上直接打印。项目合同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省有关部门盖章后生效。第十六条 三新工程项目实行重大技术推广协作组制度,每年省里根据产业或重大技术推广需求设立若干技术推广协作组,每个协作组设立一位首席专家。项目承担单位须接受年度相关专项首席专家的实施指导和项目监督。协作组首席专家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另文制定。 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协作组内项目单位技术集成、实验安排、中期督查指导、协作组项目工作总结等日常项目管理工作,并及时办公室汇总报送协作组项目实施情况。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月志制度。项目合同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组需建立正常项目实施汇报制度。在项目实施的双月25日前,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简要实施情况上报协作组首席专家及办公室,协作组首席专家于单月5日前汇总上报本协作组工作进展。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提出变更实施内容及经费使用方向的,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函,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批复。项目单位根据办公室批复实施项目。未经办公室正式文函批复变更的,相关变更内容验收时不予认可。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估 项目实施问责制,项目执行专家及单位分管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结果负责。市、县级项目由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季节及时组织现场查验,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标识、项目功能发挥及财务报账情况,形成现场查验报告。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上年度项目组织检查或抽查,如发现项目无法执行或继续执行无意义时,可立即中止项目执行。 每年11月底前,由专项首席专家牵头,对本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交流,进行绩效考核。办公室根据各专项协作组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三新工程的实施。对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不要求地方财政配套,企业承担的项目其自筹资金不少于财政补助资金,其自筹资金纳入项目审计范围。第二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技术集成示范推广,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品种繁育与推广:引进省外(国外)优异种质(种苗)、种畜禽及关键技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对省内品种购买以及省外(国外)商品种的大量购买不在省级补助资金报账范围,资金使用控制在省补资金的20%内。对项目实施须大量购买种质资源的,经办公室同意其省补资金报账控制在省补资金的50%。2、 引进动植物品种、技术的消化吸收费用,包括试种、驯化、杂交试验、扩繁等方面所支出的材料、试剂、记载、分析与测试等费用; 3、 技术集成与示范:列入合同范围内技术集成示范点的补贴,与项目紧密相关的试剂与检测费用、试验点农资支出等。购买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小型农机具;4、 三新推广:在试验示范点上三新技术推广专题推介会议费用等。会议推介费用不超过省补总经费的10%;5、 针对项目实施必要的宣传、示范基地标识牌制作、技术推广教学光盘发放、技术推广挂图、技术推广培训教材的编制与发放成本费用;省补经费不得用于与科技推广关系不紧密的基建支出(如大棚、沟渠路、养殖场屋、电路改造等)和机构人员的经费支出(包括临时用工支出),不得用于简单地对项目实施地农民发放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补助,不得对农民发放现金培训补助。第二十二条 三新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在当年项目计划下达后由省财政直接拨至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专户,省有关部门承担的项目根据年度文件要求拨付到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预留10%的项目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合格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拨付项目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三新工程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帐制,项目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报帐。市、县级项目经费具体报帐形式由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三新工程资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挪用、浪费资金等行为。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立即停止拨款,并追究相关责任。项目验收时须提供财政资金审计报告,各市、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可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项目审计,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级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项目管理,主要用于编制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发布项目指南、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总结交流以及专家活动费等各项日常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开支。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归口管理项目验收的申请、组织与审核工作。省级单位项目验收的申请组织工作由本单位科研(科技)部门负责。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任务,在项目实施结束前在网上提出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及时告知归口管理部门。相关材料包括:验收申请、工作总结与技术总结、实施效益统计、实施照片、论文等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料齐全后报办公室审核。提交验收材料不全的,办公室直接返回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让相关单位补齐材料后再次提交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材料办公室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集成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对农民增收致富的影响等。验收主要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为依据,资金管理以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为依据,并须通过审计。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原则上分区域或分专业组织项目集中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县(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托验收时须出具委托书,受归口管理部门凭委托书主持验收。验收组由5-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行业技术和财务、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主要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在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后,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项目单位将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从网上报办公室审核。第三十条 办公室对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对验收合格项目颁发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办公室或省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统一打印,交项目承担单位。第七章 奖惩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三新工程实施,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符合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丰收奖成果奖励要求的可按规定申报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或省农业丰收奖,其项目产品可使用“江苏省农业三新工程项目产品”标志。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省里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对项目实施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对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其项目执行专家、执行单位及主要完成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含参加)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原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知识更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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