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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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思考 宋兴盛个人信用制度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拉动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市场规模、间接增加就业、防范交易风险、方便消费者等诸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现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虽然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资信评估工作也已开始逐步显现一定成效,但离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还很远,个人信用制度仍面临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全社会并没有普及信用意识,失信行为十分普遍目前,牵涉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现象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恶意购房贷款、助学贷款违约不还、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经权威机构调查显示,在中国的求职者中,有45%的个人简历存在实际工作经历、学习、培训,甚至学历造假。我国有关信用制度的法律规定很少,各行业内的行业惩戒机制也不完备,导致了背信者无法可管、无法能管、任意背信、不计后果的混乱局面。(二)缺乏专门系统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有关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信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管理师师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部分省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如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但我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调整个人信用制度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仍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也尚未建立,也没有建立起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制度等,缺少这些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力保障,制约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三)缺乏全国统一、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资料封锁成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目前,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而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恰恰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的前提和关键。依据我国当前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采集收集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法院、税务、公安、银行、保险、电信机构和公共行政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分别进行,从而使这些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来源渠道分散,内容片面单一,难以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完整的、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够规范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个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初期,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央行和各家商业银行的支持与配合,但从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联系仍需加以明确,明确规定各机构在征信运作中的分工和职责,以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透明、公正的性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业务的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除此之外,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他们所能提供的服务还仅处于信用报告的初级水平,信息查询品种单一,真正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没有开展,各家机构还不能出具独立的、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信用评估结论及建议。(五)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虽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的基本情况占将近1/3的权重,基本上没有个人资产和收支方面的指标,甚至没有个人信用状况的指标,这样作出的评估结果很难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二、值得借鉴的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为美国经济提供了重要的信用保障,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从美国的经济来看,个人信用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消费者方面,由于大多数人得到个人信用,从而它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在金融机构方面,它不但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种有利可图的资产来源,带来利差收入和非利差收入,还为金融机构打下零售顾客基础。这些作用不仅刺激美国银行积极地寻求扩张个人信用业务,更加促进了美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美国具有相对完善的信用制度法律体系美国对信用管理的立法主要集中在20世纪6080年代,目前已经形成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包括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严密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及其管理办法等。在美国,对各种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十分严厉,规定具体明确,一旦失信则寸步难行,甚至倾家荡产。而我国信用法律尚无一部,特别是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和具体,处罚力度不够,加之人情执法和地方保护等等,不足以对失信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从而导致“老实人吃亏,失信者受益”的现象。(二)美国的信用管理制度较为合理,操作性强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SSN,这个安全号把一个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串联在一起,包括个人的银行账号、税号、信用卡号、社会医疗保障号都与之挂钩。如果一个人有过不良记录,那么这一记录将永远伴随着他,当他去求职、去买保险、去开公司、去买汽车,几乎无论他做什么,无论他到哪个州,这一污点都无法抹去,他将因此而四处碰壁。因为有了这个无法造假的社会安全号,所以今天的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全社会的完整的信用体系。(三)美国公民信用意识较为普遍在美国,公民普遍认为信用是无形的财富,信用可以成就未来,信用可以创造价值。美国的消费者信用达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是当今世界信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信用的发达与信用文化观念息息相关。这种观念是信用经济的基础,也是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为了得到或者方便地得到信贷或者其他形式的信用,美国人宁愿放弃一定的权利,甚至隐私权。(四)美国的信用监督体系相对完善对失信者的惩戒是美国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三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二是依法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承担刑事责任,对失信的严重行为,根据对应的刑法进行量裁,使触犯法律的失信者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同时,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将少年失信行为也纳入司法程序。其目的是使孩子从小就明白,有失信行为就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三、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思考通过借鉴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议我国应当尽早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及相关配套制度,对失信者加大惩戒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信用意识,实现政府与行业协会对信用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起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网络平台。 (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国情、统摄全局的个人信用基本法。该基本法要对个人数据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公平使用及不良披露、个人破产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法与细则,以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指导,对个人、政府部门和信用中介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对一些严重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和制裁。我国应借鉴美国的SSN制度,通过银行、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各部门协调配合,整合个人信用信息资源,依靠现代网络技术和现有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信用实码制与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险登记,把每个人的基本信息和个人信用资料加以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评估。严格贯彻执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数据来源。建立健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组织、农村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加强个人信用制度中隐私权的保护,不能收集与个人信用没有关系的私人信息,如家庭出身、种族、血型、医疗记录等。(二)增强政府诚信意识,普及公民信用文化,推进信用学科建设在现代社会中,信用不仅是一个人能力和德行的综合体现,它还与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具有经济上的巨大现实价值。政府应当增强诚信意识,依法行政,保障政务信息的公开,赋予广大民众最基本的知情权。中华民族自古就是诚信守约的民族,信用作为一种财富应当在全社会中进行普及,让公民享受到信用带来的益处,才能真正使个人信用制度深入人心。同时,应当在全国高校中重点普及信用理念,加强信用管理的专业学科建设。在欧洲,就有专门从事信用管理教育的“信用管理学院”,美国的长春藤大学之一达特矛斯学院和英国的里斯大学都培养信用管理专业的硕士生。我国应当建立起信用管理学科,为信用管理行业提供专业人才。(三)加强政府和专业协会对信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作为一项国际惯例,信用行业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专业协会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它们对信用管理主要体现在构建本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及相应细则不断的完善、监督信用管理行业的良性运作、监督征信数据的使用情况等。我国的信息产业部门可以成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已有的中国信用管理协会可作为我国信用业的行业协会,对我国信用行业实行自律管理,提供专业教育和培训,出版专业书籍和杂志,促进建立国家信用行业的各项标准和行业规则,监督信用从业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维护信用从业人员和机构的合法权益等。(四)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随着征信市场商机的不断显露,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在全国一些主要地区和城市必然会出现若干家民营的征信公司或由商业银行共同组建的会员制征信组织,而每家公司或征信组织都会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提供各有特色的服务产品即信用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实现全国信用数据的联网服务,使得各地区征信公司之间可以通过数据交换中心互相有偿调用对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从而达到在低成本条件下实现资源共享。(五)制定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我国应当建立信用联防惩戒机制,加强失信惩戒力度。失信惩戒的主要手段包括:、行政惩戒:政府部门以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方式,对失信者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措施。如在重庆,凡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负责人,不得再在原领域经营。银行通常将信用卡逾期拖欠连续超过90天以上的持卡人、住房按揭逾期拖欠连续超过180天以上的贷款人纳入行业内的黑名单;、市场约束:将个人的信用等级评定与银行授信额度挂钩、利率挂钩;、社会惩戒:通过网络、媒体的舆论谴责对失信者的行为进行曝光,在全社会提倡诚信者奖,失信者罚的风气。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政府和领导干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务人员的诚信管理。在领导干部晋升、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方面也要严格要求,对失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总之,个人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以及全社会的消费观念、信用意识等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并非一朝一夕所能为。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还要通过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我国公民的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观念和信用文化,相信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必能早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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