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地基及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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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房屋建筑地基及结构工程检查要点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检查要点。第二条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中住宅地基和结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检查。第三条 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时,应当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判定依据。第四条 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时,检查组应当由行政公务员、熟悉工程质量控制和标准规范的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应当事先经过培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第五条 地基勘察应能准确描述建设场地的地基土分布、地下埋藏物情况,提出供地基基础设计可靠参数,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勘察工作质量1、钻孔、取样与原位测试数量、间距、位置和深度;2、取样质量,包括取土器和取土方法;3、室内及原位测试质量,包括测试仪器和操作方法 ;4、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变化规律;5、环境条件调查;6、特殊土的勘探和测试;7、不良地质条件的调查和勘探。(二)勘察报告质量1、岩土分类和描述、各种测试数据、图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2、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指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3、特殊土的分析评价;4、地震区场地土的分类;5、不良地质条件的分析评价;6、对地基基础设计建议的合理性。第六条 地基基础设计应以上部结构形式及地基勘察成果为依据,保证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满足要求,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地基基础方案1、基础埋置深度;2、基础类型(条基、柱基、筏基、桩基等)选择;3、基础处理(含复合地基、水泥土桩、强夯、预压等)方法选择;4、桩基础成桩方法选择。(二)承载力确定1、承载力确定原则;2、承载力计算;3、软下卧层验算;4、检测要求。(三)变形计算与观测1、变形计算与观测的原则;2、变形计算;3、变形验算;4、变形观测方法与结果。(四)地基与边坡稳定性1、稳定性验算方法与结果2、深基坑开挖稳定性计算方法与结果3、削坡或高填方稳定性验算。第七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针对不同地基基础形式提出合理检测方法,准确评价承载力与变形,重点检查内容如下:(一)检测单位、人员资质及仪器设备;(二)检测方法、手段、数量及结果;(三)检测结论:1、单个试验成果取值的合理性;2、桩身完整性检测评价依据;3、检测结果总体评价依据。第八条 结构布置和结构计算是确保结构类型可靠性的关键,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结构布置1、设防烈度、近震与远震、场地土类型的确定;2、结构高度和长度;3、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二)结构计算1、结构计算模型选择的正确性;2、主要荷载的取值;3、结构计算程序的选用;4、计算机输出结构的判断以及对不当结果的处理;5、人工计算时采用的基本假定、选用公式及其结果。(三)设计说明与规范规定、施工图与计算结果的相符性(四)标准图的选用第九条 对混凝土结构设计中的计算和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单独柱基、条形柱基、桩基及承台或筏板基础的受弯受剪及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及配筋;(二)箱形基础中的悬空墙、门洞下底板及门洞上下过梁验算;(三)地下室外墙计算;(四)框架和剪力墙关键部位的构造做法;(五)悬挑构件中的荷载取值及倾覆和锚固验算。第十条 对砌体结构中的计算和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砌体承载能力验算;(二)构造柱、圈梁、墙梁和梁垫的布置及其尺寸和配筋;(三)预制板的搁置长度、板缝构造,楼板和墙空洞对结构的处理;(四)阳台、雨罩、檐口、女儿墙的锚固构造措施。第十一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应当保证质量、满足工程的需要,进入现场后,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原材料、设备的技术文件;(二)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检(试)验报告及保管储存条件;(三)现场计量器具的运行状况;(四)抽样检验试件制作、验证情况。第十二条 地基与结构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完整和及时,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及设计交底(包括季节施工情况);(二)建筑物定位、标高、结构尺寸、轴线;(三)施工试验、施工及预检记录;(四)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五)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六)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第十三条 天然地基及基础处理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如下:(一)验槽;(二)局部处理;(三)地基处理参数及使用;(四)混合料的配合比;(五)取样检验。第十四条 桩基础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灌注桩成孔(孔径、深度、清淤、垂直度等);(二)灌注桩钢筋笼检查;(三)灌注桩混凝土浇注(计量、坍落度、灌注时间等);(四)试块试验;(五)打入桩贯入锤击数;(六)接桩(电焊或硫磺胶泥)施工情况;(七)静压桩的最终加压。第十五条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模板;1、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关系;2、模板及其支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3、混凝土构件的拆模时间控制。(二)钢筋1、主要受力钢筋的级别、种类、直径、根数和间距;2、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3、钢筋连接、锚固、接头位置及数量;4、受力钢筋的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三)混凝土1、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秤量,拌制工艺及坍落度;2、混凝土的运输、浇筑、振捣分层厚度;3、施工缝的留置位置及处理;4、混凝土的养护;5、混凝土试块留置及养护条件;6、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和破损检测。第十六条 砌体结构工程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砌筑砂浆1、砂浆的拌制、配合比及使用情况;2、砂浆试块数量及成型、养护。(二)砌筑质量1、普通浇结砖、多孔砖的含水率;2、皮数杆的位置及标注;3、组砌方法、形式;4、纵横墙交接及转角处留槎形式;5、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三)圈梁、构造柱(芯柱)混凝土。(四)预制楼板、楼梯、阳台、雨罩安装:1、安装位置及支座搁置长度、圆孔板堵孔情况;2、预制构件预留筋连接、锚固及板缝混凝土浇筑;3、施工荷载的控制。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受检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二)告知受检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三)听取受检工程项目负责人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四)查看受检工程项目;(五)作出受剪工程的检查记录;(六)告知受检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事实。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判定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时,应由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直接报送检查组。第十九条 受检工程的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按本要点检查的概况;(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三)对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四)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化工作的建议。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天内逐级上报检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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