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论文工程安全条款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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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论文工程安全条款论文对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安全条款的建议摘要:建筑工程安全问题历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主题。通过分析现阶段国家出台的相关安全政策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结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实际,从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专项措施方案、安全措施费的使用与支付、保险以及安全奖惩制度五个方面,对示范文本提出安全条款的完善建议,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安全条款的完善以及合同中安全条款的设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字:示范文本 安全条款 建议0 引言建筑安全生产在国内外都是一个十分受到关注的话题。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问题,从1999年以来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等。近年来建筑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虽然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的第五部分安全施工中,从安全施工与防护、安全防护以及事故处理三个方面设定了相应的条款,但随着我国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中安全的相关条款明显不够完备不够深入,本文从现行法律规章制度出发,结合工程实际对相关条款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1 工程安全与施工合同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工程本身的安全,也就是建筑物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的条款的主要指上述中的后者。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时合理的设计安全条款,明确合同各方主体之间的安全责任,强化合同各方主体之间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履约监管,最大限度地消除施工安全隐患,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2 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安全条款的建议2.1 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分配建筑安全事故98%是可以控制的2,如何控制事故的发生,一方面需要从制度入手,建立完善的建筑安全制度,另一方面就是通过监督并保证各项制度的实施,从这两个方面上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加强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建设往往多方参与,管理层次比较多,管理关系复杂。建筑安全管理要做到协调管理、统一指挥,其水平的提高需要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不同项目参与主体的责任,促使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工作。2.1.1 发包人的监督职责发包人往往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发包人即业主往往是连接项目参与各方的纽带,业主在项目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积极的参与安全管理能够为其自身和在建工程项目带来众多的收益。发包人虽然不是工程直接实施者,但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强调安全问题,制定施工安全的条款,同样会激励承包人将此信息传达给他们的员工、分包单位和供应单位等,使项目的施工现场有较好的安全环境。因此,发包人除了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外,另外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参与安全管理,严格把关,审查承包商、设备提供商、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职业资格、上岗证、操作证、准用证等。监督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相关安全人员是否到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等。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并严格执行,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监理、施工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及考核办法,严格监督,及时跟踪整改。2.1.2 承包人的监督职责承包人往往是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直接承受者,也是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基本实施者,因此承包人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是整个工程安全管理的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21条“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23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6条“专项施工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等等。承包人通过设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来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加强对材料设备的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是保障施工安全的基本手段。承包人应该首先对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护设施、设备在自查的基础上,接受监督机构的抽查,不能以监督机构的检查代替项目的自查。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监督检查的条款第20.1条中“承包人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只是对承包人接受检查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未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承包人自身的安全检查做出相应的规定,建议将条款20.1完善为“承包人并在自行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和发包人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发包方的安全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以及双方的安全监督职责和范围。2.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90%以上发生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因此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一直是安全工作的重点。3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颁布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划分,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七个方面,并明确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示范文本中第21.2款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没有提及;二是对安全防护措施向工程师提出,经工程师认可便可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建议示范文本中增加条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施工开始前十四天内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对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由承包人对其负责;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的所有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重点分部分项工程。2.3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与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措施费投入和使用是提高工程项目的系统安全性,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持续顺利进行的根本。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1.5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 200589号)第六条的要求“投标方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程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由于影响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因素繁多、复杂,在招投标阶段,对工程的变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周围施工环境等受时间限制不能做到完全深入与全面,同时还面临现有资料不能完全客观的反映已发生变化的工程地质、工程环境情况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因此招投标阶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项目与费用不能做到全面真实反映工程施工过程。第七条指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21条中指出经工程师认可实施的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并未对费用的支付方式,调整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建议施工合同条款中应明确:施工期间,除已经明确的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外,施工时产生的新的危险项目等需要采取安全防护的项目,发包人应给与承包人工程措施项目变更或索赔的权利。(即所谓的“投标人包干使用”的范围应控制在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提供的工程物探资料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各种资料的前提之)下;对重点工程或结构复杂、施工作业环境恶劣、危险性大的工程安全措施项目单列,建议招标人对安全措施项目清单实行单价合同,避免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总价包干使用。一旦中标,要求承包商根据现场作业环境和工程构造特点,在充分掌握第一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周边构、建筑物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经评审通过,在此基础上列出安全措施项目清单,确定费用。2.4 保险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4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第40条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保险责任和范围。对于工作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明确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变更及不可抗力致使工程延期竣工,在延期的这段时间范围内,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否则将对此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涉及的有关工伤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延长保险期限,建议对示范文本中合同的第四十条进行补充:经业主批准工程延期竣工,承包商负责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顺延手续。2.5 安全的奖惩制度安全奖罚机制是为了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其目的则是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5奖罚制度是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的一项管理制度。通过奖罚制度能有效的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就会得到有效的落实,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安全施工的奖罚形式通过仔细考虑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出来,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确保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活动。3 结束语通过对合同示范文本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等文件的对比分析,总结出示范文本中安全施工条款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使得示范文本中安全方面的条款更加清晰具体。本文的研究对以后合同示范文本的完善以及合同签订时安全条款的设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1何伯森,张水波,查京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职责J.土木工程学报.2004,05.101-105.2袁海林.建筑安全的管理和控制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6.3廖小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方法研究J.建筑经济.2007,08.58-61.4王天祥.解读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J.建设科技.2004,2.46-47.5宁延,黄有亮.施工合同激励条款分析与设计建议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8,05.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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