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学院就医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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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及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医疗待遇(一)凡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均享受国家统拨的医疗补贴(每生每月7.50元),医疗补贴由校(院)统筹安排,共济使用。(二)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和学籍审核确认后开始享受学生公费医疗待遇(春季入学6月1日起,秋季入学12月1日起)。(三)校(院)统一为学生办理医疗证。学生医疗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涂改,否则校(院)医疗机构有权收回。医疗证丢失应到校(院)医疗机构办理挂失,提交经学院盖章的补办申请,取证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离校时必须交回医疗证。二、就医流程(一)生病后先到校(院)医疗机构就医,持医疗证挂号、买医疗手册,就医后按20%的自费比例缴费。无医疗证者按全自费收费。(二)因校(院)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医院就诊者,需由校(院)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到指定的合同医院医治。转诊一周内一次有效,不得一次转诊连续看病。未经转诊自行校外就医或不按转诊要求看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三)医院开具的单项检查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检查前需经校(院)医生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费用不予报销。(四)患急症者可在本市就近的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挂急诊就医(只限本次)。(五)医生根据病情合理开药,患者不得点药,门诊药量每次不超过3日量。因病需要休息者,就医后由医生开具病休证明,一次最多不超过3天,一律不补病休证明。(六)寒暑假期间,学生可直接前往合同医院就诊或看急诊。(七)学生住院(限定为合同医院)需请示校(院)医生同意方可住院(急诊例外)。三、医疗费用报销(一)校外门诊医疗费报销:凭:医疗证;转诊单;医疗费收据;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明细单(药费及治疗费),在所规定的报销日期,经校(院)负责公费医疗的医生审核后报销。(二)校外急诊医疗费报销:急诊限在化工路医院和本市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只限本次,3天药量,只报销西药费,中药费不予报销)。急诊报销凭医疗证、急诊病历、急诊医疗费收据、急诊处方、药费明细单,在所规定的报销日期,经校(院)负责公费医疗的医生审核后报销。(三)住院费用报销凭: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清单;住院费明细单(上述四项盖章有效),经校(院)负责公费医疗的医生审核并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与个人结算,结账时多退少补。(四)寒假期间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7.50元;暑假期间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15元,在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就诊的费用报销50%。假期急诊住院费用开学后经校(院)负责公费医疗的医生审核并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结算。(五)校外就医医药费报销比例(限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医药费)1.经校(院)医疗机构转诊到合同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70% 。2.门诊急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50% 。 3.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为80%。4.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个人多负担10%。5.门诊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费用超过2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0%。(六)医药费报销时间门诊医药费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当年发生的医药费,跨年度不予报销。具体报销时间另行通知。住院费用出院后及时报销。(七)不予报销的费用:1.诊治入学前所患的慢性病或先天性疾病;2.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猫狗咬伤、自杀、性病、预防注射、体检费、出诊费、急救车费;3.公费医疗报销目录以外的所有医药费;4.无特殊情况一年中重复检查发生的费用;5.未经校(院)医生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6.未经校(院)医生批准的大型检查费用。四、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在校(院)医疗机构登记备案,可享受一年的公费医疗待遇。五、留级生的医疗待遇 留级的本科学生享受四学年的公费医疗待遇,研究生享受三年的公费医疗待遇,从入校的第一年开始计算。六、附则(一)特殊情况由校(院)医疗机构公费医疗负责人受理,并向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请示或讨论后,做出处理意见。(二)本办法由校(院)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三)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四)本办法特殊教育学院参考执行。 说明:1、以上“学生证”改为“学生卡”。2、本科生医药费报销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周四上午8:00-11:00,下午13:00-15:30 (遇节假日报销时间顺延至下一周)。北京联合大学高职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的精神及北京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我校高职学生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如下:一、参保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册高职学生都可以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二)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册高职学生可以自愿参加。二、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资金构成。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三、参保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在校(院)一次性缴纳1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期一年。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三)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提交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四)城镇优抚对象提交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五)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见义勇为证。四、医疗机构的选择参保学生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除选定的医疗机构外,目前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定点医院可直接就医。具体医疗机构信息可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bjld.gov.cn/)的公众查询栏目中查询。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五、保险待遇(一)报销范围。参保学生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包括:1.门(急)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2.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特殊病种”)。(二)不予报销的费用。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除外;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三)报销的标准。参保学生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报销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参保学生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六、就医结算参保的学生在校(院)领取社会保障卡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看病时,需要携带就医。参保学生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七、在校(院)内就医规定学生在校(院)内的医疗机构就医时,一切费用自负。八、附则(一)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联合大学高职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京联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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