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信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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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排放污染物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包括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类型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具体企(事)业单位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和公布。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成立了重点污染源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次年年初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和其它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3项指标。具体如下:(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1、废气达标排放;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3、废水达标排放;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5、噪声达标(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噪声);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9、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11、无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公众监督情况12、没有经查实的、未整改好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13、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评价标准为上述13个指标全部达标。对上述13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1、污染物排放超标,但不严重:废水或者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含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少于1倍(含1倍),或者企业厂界外的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3、被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一次的;4、阻挠、拒绝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执法和环境监测部门现场监测的;5、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6、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并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7、若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并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1、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废水或者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1倍以上;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3、被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两次以上(含两次)的;4、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5、经查实,有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6、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不足60或无故停运的;7、有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8、被环保部门作出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程序第八条 相关环保部门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1月31日前将收集到的上年度相关信息,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测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监测结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反馈给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初评结果的意见反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逾期视同默认),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还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经初评和复核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将拟评价结果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和珠江环境报上对拟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相关环保部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对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加强合作,通报企业信用评级情况,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第十四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惠,或者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一)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二)连续三年获得环保绿牌的企业,申报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初审时,免专家现场审核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环保部门给予优先考虑;(四)可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的优先条件。第十五条 广东省各级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广东省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对黄牌和红牌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对其中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并报请国家证监会不予其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申请。第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环保严管(红牌标示)或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示),通过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完成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将提高其信用等级,环保严管企业以橙牌标示,环保警示企业以蓝牌标示,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通报,以及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将随时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一)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二)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第十八条广东省各级环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实施细则,强化监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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