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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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确保出入公司的车辆及物品安全,规范车辆及物品的出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出入本公司的所有车辆及物品的管理。第2章 车辆出入第3条 交货车辆凭主管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证”或公司交货的“移转交运单”、“材料调拨单”、“材料领用单”及送修、出借、返工的“物品出入证”,经保安确认,并核对签注时间后入厂到指定地点交货,并由收料人(或接待人)签章。交货完毕出厂时,应经保安核对签注出厂时间。第4条 提运本公司各种物品的车辆凭经理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材料交运单”、“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证”、“材料领用单”或主管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运单”、“材料调拨单”、“免列账物品出入证”、“托工交运单”,经保安核对签注时间后入厂到指定地点装货。装货完毕出厂时经保安核对并签注时间后放行。第3章 物品出入第5条 物品清点1物品出入公司时,保安有权参与清点,所涉项目及方式如下。(1)成品、半成品可采取方式有:仓库清点数量,出入公司清点数量、重量。(2)原料、物料可采取方式有:出入公司清点重量,出厂时清点数量,仓库收料时除油罐车或特别指定项目外可免于清点。(3)下脚料、废弃物可采取厂内清点数量、厂门处称重量的方式。(4)购置的各种事务用品,可免于清点。2为加强对出入公司物品的清点管理,保安应填写“物品清点日报表”一式两联,经保安主管核对签注后,第一联由保安处留存,第二联于次日10时前送财务部门留存。第6条 成品交运1客户寄存的成品、赠送客户试用或送检验部门试验的样品、无需返厂的成品、返厂再加工或来料加工的成品等,应凭“成品交运单”出厂,并注明出厂原因。2如果送客户试用或送检验部门试验的样品数量非常少,可由主办部门凭“样品证”一式三联,详注出货依据及用途,经主管人员核签后送出货部门发货。发货部门留存第一联,第二、三联随样品经保安查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保安处,于次日10时前转送财务部门核对,第三联随样品出厂送主办部门。第7条 原料品交运1各种材料、下脚料、退回供料单位的机件材料等出厂时,经办部门应填写“材料交运单”一式四联,经主管人员核签后填注“车行”、“车号”和“随车人数”,经保安核对签注入厂重量、时间后,送出料部门出料。2经出料部门主管签章并登记入账后,第一联由会计留存,第二至四联随物品交承运人,经保安核对并签注车重、实重、出厂时间后留存,第二联于次日10时前送财务部门留存(与第一联核对后将第二联转送出料部门),第三、四联经收料部门签收后,由收料部门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承运人持有并向经办部门请领运费。第8条 免列账物品交运凡垃圾、废弃物或厂商交货后需归还的包装用具等出厂,应凭经办部门主管核签的“免列账物品出入证”一式三联,经保安核对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由保安处存查,第二联由保安于次日10时前转送财务部门,第三联交承运人送经办部门以请领运费。第9条 领用材料需经厂门时,由领用部门开具“材料领用单”一式四联,经主管人员核签后送发料部门发料,发料后第一联由发料部门自存,第二至四联经保安核点无误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由保安暂存,于次日10时前转送财务部门。领用部门收料后,第三联转送财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后送领料部门留存,第四联交承运人以请领运费。第10条 本公司出入物品1成品调拨凭“成品交运单”办理调拨交运,填具“车辆、人员出入证”并凭此出入厂门。2材料调拨经办部门填写“材料调拨单”一式五联,经部门主管核对签发后,库房凭第五联收料,第一至四联送往出料库出料,出料库核填实拨数量后,第一联送拨出部门,会计暂存,第二至四联随物品至厂门由保安暂存第二联,于次日10时前送财务部门核对,再转送出料库存查。第三、四联经保安核对入厂时间、车重后,交拨入库收料。拨入库凭第五联核对签收后,转记有关资料并留存第五联,第三联送拨入库会计存查,第四联交承运商凭此向拨出部门请领运费。3转移交运凡半成品、机配件等固定资产已领材料需转移交运时,凭“转移交运单”一式六联由托运部门填单,经主管人员核签后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会计暂存,第三至六联由保安清点并签注出厂车重及时间后,第三联由保安暂存,于次日送托运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后,于一日内将第二联转送收料部门核对收料。承运人将第四至六联随同物品出厂,于交运入厂时经保安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并经收料部门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联由承运人暂存并凭此请领运费,第六联由保安暂存,于次日转送收料部门会计与第三联核对。第11条 送厂外修缮需携带工具材料时,凭主办部门主管签注的“工具材料携带出入登记单”一式三联,详注说明及预定完工日期。第一联由主办部门的工具材料管理人员存查,第二联暂存保安处,第三联交保安核对签注出厂时间由携物人收存,于完工后要求请修部门签字。第12条 外送深加工及其他应返厂的物品1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等须外送深加工时,由主办部门填具“托运交运单”一式六联,经主管核准后送发货部门发货。发货部门在发货后,第一联送托工部门,第二联送财务部门,第三联自存,第四至六联经保安清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六联暂存保安处并于次日10时前送财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存查,第四、五联随物品送经加工厂主管签收后,第四联存于加工厂,第五联由承运人留存,凭此请领运费。 2机器设备及其附属材料外送修造(1)出厂时凭“物品出入登记单”一式五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品名、规格、数量及修造后入门物品品名、规格、预定返厂数量,送主管人员核签后第一联由主办部门自存,第二至五联经保安清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保安处于次日10时前送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由保安留存,第四联交厂商于物品回厂时凭此查对,第五联交承运人请领运费。(2)修造完成返厂时,厂商凭第四联交由保安查对,填写实际返厂数量后,暂存于保安处,并在第三联上分别签注“承运单位”、“车号”、“随行人数”及“出入厂时间”后交厂商随物品送至主办部门验收后,填具实际返厂数量,经部门主管核签后,由厂商于出厂时交保安与第四联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保安于次日10时前将第三联送财务部门存查,第四联送主办部门核对销案。(3)如需分批返厂,除最后一批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外,其余各批返厂时应由主办部门填写“车辆、人员出入证”,并加注“备批返厂”字样及核批物品的“物品出入证”编号后办理出入厂手续。保安于次日将“出入证”的第二联夹于“物品出入证”第三联中,最后一批物品返厂后再转送财务部门结账。送修物品返厂时,如厂商遗失“物品出入证”第四联,主办部门应抽出原存第一联替代第四联办理返厂手续。3需返厂的样品检验校正仪、自备装运物品的装具或其他应携返的物品等出入厂时,应凭“物品出入证”办理。第13条 借出借入物品1原材料借出时,应呈经理以上级人员核准后填具“材料交运单”并签注预定返厂日期及借出原因,经主管人员核签后出厂。2其他出借物品出入厂时应凭“物品出入证”请部门经理核准办理。3借入物品归还时应凭“材料交运单”出厂。第14条 来厂施工人员自带的工具、材料1来厂施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物料入厂时,由其填具“来厂施工人员自备工具物品进厂登记单”一式两联请主管人员核签,经保安核对并签注入厂时间后暂存第二联,第一联由来厂人员自存作为出厂凭据。出厂时,来厂人员凭第一联经主办部门主管核准后,由保安检出第二联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保安于次日10时前将第二联转送主办部门存查,第一联留存保安处。2施工人员带料进厂时,由其填具工程修造带料进厂登记单一式三联由主管人员核签,经保安核对并签注入厂时间后暂存第一、二联,第三联交施工人员留存,保安将第一联送工程主办部门核填检验方式及检验结果,工程完工结算再送财务部门凭以核对付款,第二联由保安送工程主办部门存查。一旦带料进厂便不得再出厂,如遇临时变更工程计划等特殊情形,应先签“材料交运单”请部门经理核准,凭此出厂。第4章 车辆、物品出入注意事项第15条 车辆、物品出入厂时间1入厂:每日8时至17时。2出厂:每日18时前。3如遇特殊情况需在上列时间之外出入厂时,主管部门应事先填写“车辆物品逾时出入厂通知单”,经主管签章,于17时前送保安主管部门,通知保安处。第16条 保安应按日查对“物品出入证”,对逾期10日仍未返厂的物品,填写“物品逾期未返登记表”一式两联,送请主办部门填报“未返厂原因”及“处理意见”,呈经理核准后,一联自存,一联送主管部门。逾期一个月仍未返厂者,应呈报总经理。第17条 财务部门应每日查对外运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材料或出借品等。逾期10日仍未返厂者,应立即开具“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一式两联,送请主办部门填报“未返厂原因”及“处理意见”,呈经理核准后,一联自存,一联送主办部门。逾期一个月仍未返厂者,应呈报总经理。第18条 经由保安处转送至财务部门的各种物品出入厂凭据均应加盖“保安处”部门章,以区别责任。第19条 禁止任何人员携带照相机进入公司。经管理人员特准者除外,但不得逾越指定界限。第20条 如发现公司在出入管理上的异常,保安应立即填写“异常报告处理单”一式两联,呈主管核批后,第一联存保安处,第二联交经办部门处理,并填具“处理情形栏”后送保安处,将处理情形简要记入第一联“处理情形栏”,第二联存经办部门。第5章 附则第21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22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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