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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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 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设立申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1年后数量限制放开。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设省内分公司,应当至少增资到50万元。第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保险代理机构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后,才可以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营业部。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省内营业部,应当至少增资到50万元。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三)上一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低于当年所收取保费总额(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保费除外)的4;(四)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净资产低于人民币15万元;第七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三)保险代理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第七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理念,诚实守信,品行良好。除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外,从事企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相应领导或者管理经验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除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外,具有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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