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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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开展调研工作的通知(庆环监察201514号)文件精神,对我县排污费征收现状、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较为规范。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要求,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严格按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程序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排污费的征收征缴任务,排污费征收总额逐年增长;同时加强了对排污费的安排使用,实现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要将排污费安排用于支持全县环保部门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持重点污染防治工程治理项目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为建设“绿色生态宁县、和谐平安宁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至2014年全县累计征收排污费176.16万元,其中2012年征收23.31万元、2013年征收48.92万元、2014年征收49.06万元,近年来,排污费征收呈上升趋势。目前累计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41.8万元,占2013年底总征收额32.89(2013底累计征收127.1万元),现共结余127.78万元。(2014年征收的排污费全额未经使用)。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调研情况看,全县地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排污费征收难度加大一是受全球经济下滑及国内政治改革的影响,一些企业利润严重受挫,大大减少了排污费的征收总额。部分企业改制,经济效益差,企业负担过重,上缴排污费比较困难,给征收排污费带来一定的难处。二是由于基层环保部门环保监察机构人员和专职收费人员不足,存在征收排污费“抓大放小”和对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问题。三是由于缺乏监测监控设备,排污核定和计算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排污状况,缺乏实时污染物排放监控数据,导致排污费应收尽收难以完全到位,持续增收难度越来越大。四是对不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环保部门仅有罚款权,没有强制执行权,内部稽查力度相对偏弱,监督检查不到位,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扭转。 (二)部分单位和企业环保意识仍然较为薄弱 部分企业环保意识较弱,对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缺乏了解,误认为环保部门收取排污费后没有用于环境治理,从而对征收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故意瞒报或谎报实际排污量和排污种类,有些企业对缴纳排污费讨价还价,甚至逃避缴纳排污费,部分企业认为排污费申报工作是属于环保部门的工作范畴,不积极配合申报事宜,加大了排污申报工作的难度。同时,少数地方政府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导致排污费征收水平质量不高。(三)排污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有待提高根据规定,排污费的使用是以收定支,在排污费支出安排上,存在安排环保自身能力建设资金较及污染源治理项目资金不多;治理项目安排治标项目多,治本项目少;排污费支出面广资金量少,重点不够突出等不足,对一些税收贡献大、环保投入多、污染治理好的企业倾斜不够明显,对企业落实环保责任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差,导致排污费使用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意见和建议为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一)加大宣传,提高排污费依法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意识。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排污费不仅是财政预算内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渠道。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在于使污染防治直接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挂钩,促进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开展综合利用,降低消耗和成本,节约资源、能源,加快污染治理速度,保护和改善环境。以新环保法为实施为契机,广泛深入宣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提高全社会对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管。在加强环保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大对污染源治理、节能减排等项目的投入比例,注重协调好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覆盖面与项目带动力的关系,既要按照国家规定扶持更多相关项目,又要突出重点性、针对性,着力解决一些影响科学发展和事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保问题。在资金监管上,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环保项目的验收工作,对每个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提留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拨给项目单位,以便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环保项目建设速度,切实提高有关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三)加强监测设备配置,科学合理地计算排污费征收额。一是尽可能成立基层监测站,有效督促排污企业配置或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科学系统地监测排放量,准确核算排污费征收额;二是以国家排污费征收法律规章为依据,以当地经济发展为基础,合理征收排污费,不可随意降低排污费征收当量标准,更不可猛然抬高征收标准,防止激发缴纳单位抵触情绪,给实际征收工作造成困难,因此建议维持当前实施的征收标准。 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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