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督查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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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督查工作规范(试 行) 为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督查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督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省交通厅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监督规定,特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督查工作规范。一、基本原则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道路运输行业实施“三关一监督”的运输安全源头管理。按照“下管一级、层层监督”、“上溯一级、层层问责”的原则,建立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督查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两级安全管理督查工作体系。二、督查方式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综合督查是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情况和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状况的抽查。主要是抽查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情况,对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专项督查是对道路运输关键环节、重要时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企业的安全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报告: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由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二)暗访及抽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级安全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单项或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及抽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单项或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及抽查。(三)普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四)督办: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就某项工作进展情况实施专项监督,直至完成。 三、督查方法 采取“四结合”方法进行,即: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听汇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实地抽查与现场纠正问题相结合、座谈交流与督促整改相结合。 四、督查的具体内容 (一)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的内容: 1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情况; 2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执行情况; 3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督查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安全隐患排查档案、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档案、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及相关行政许可档案等基础台帐情况; 4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定和考核情况; 5本单位安全会议(包括安委会和安全例会)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6道路运输重要时段及专项安全工作安排布置落实总结情况; 7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的计划、执行、整改落实情况;8开展道路运输GPS二级平台动态监管情况; 9道路运输违章抄告处理情况; 10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11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站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落实情况。(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的内容:(1)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3)企业与各部门、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情况;(4)安全会议(包括安委会和安全例会)制度落实执行情况(5)重要时段及专项安全工作安排布置落实总结情况;(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7)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安全行车、驾驶员管理档案、安全检查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安全隐患排查档案、交通安全违法处理档案等基础台帐情况的建立情况;(8)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计划、落实和整改情况;(9)超长客运车辆安全运行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10)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驾驶员“五统一”管理情况;(11)企业GPS平台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及违章处理情况;(12)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13)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14)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15)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情况。 2、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督查的内容:(1)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3)汽车客运站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情况;(4)安全会议(包括安委会和安全例会)制度执行情况;(5)“三不进站*出站”规定的执行情况;(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7)参营车辆和驾驶员台帐建立情况、车站与参营经营业户和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情况;(8)重要时段及专项安全工作安排布置落实总结情况;(9)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计划、落实和整改情况;(10)车站进出站口安全检查人员,“三品”检查人员,检票口、行包托运处和大网小件检查人员,站场管理人员等在岗履职情况;(11)行包安检设施、设备配置及车辆安检人员持证上岗及履职情况;(12)进站限速标识、站内运行指引标识线、站场人车分流隔离引导设施等设置情况;(8)重要时段及专项安全工作安排布置落实总结情况;(9)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计划、落实和整改情况;(10)车站进出站口安全检查人员,“三品”检查人员,检票口、行包托运处和大网小件检查人员,站场管理人员等在岗履职情况;(11)行包安检设施、设备配置及车辆安检人员持证上岗及履职情况;(12)进站限速标识、站内运行指引标识线、站场人车分流隔离引导设施等设置情况;(13)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14)公共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15)车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16)车站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情况。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的内容:(1)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3)安全会议(包括安委会和安全例会)制度执行情况;(4)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GPS平台对车辆动态监管及违章处理情况;(5)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计划、落实和整改情况;(6)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再培训、考核情况;(7)重要时段及专项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总结情况;(8)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9)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10)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安全行车、驾驶员管理档案、安全检查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安全隐患排查档案、交通安全违法处理档案等基础台帐情况的建立情况;(11)应急处置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4、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的内容:(1)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情况;(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3)机动车维修档案的规范建立情况;(4)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维修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6)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计划、落实和整改情况;(7)机动车维修“三单一证”执行情况;(8)维修场内生产设施安全情况;(9)维修标准执行情况;(10)因维修原因发生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5、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安全生产督查的内容:(1)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3)教练员档案、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4)教练车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5)教练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6)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落实和整改情况;(7)教学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8)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五、督查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和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形势,省局制定年度道路运输安全督查计划。督查计划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省1/3的市州,专项督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比照省局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督查计划,确定督查重点,综合督查每年应不少于辖区内2/3的县(市、区)。其中,三级及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督查应达到100,一级客运站督查应达到100,危险品运输企业督查应达到100,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达到100。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查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五级以上企业应达到100,等级客运站应达到100,危险品运输企业应达到100。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由相关业务处室派员组成督查组,具体人员安排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三)督查组在督查完毕后,应将道路运输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安全督查工作情况等相关督查资料移交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督查资料由专人整理、归档、备查。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四)发出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督查组,应对督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随时掌握整改情况,并将整改验收报告移交安全管理部门。 六、处理程序和方式 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可采取责令整改、告诫、通报等形式进行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之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一)责令整改:对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由督查单位或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相关责任单位下发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负责对整改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二)告诫:对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由督查单位负责人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告诫,责令消除隐患。 (三)通报:对安全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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