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工程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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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工程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六月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1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1(一)职权法定原则1(二)违法必究原则1(三)重视程序原则1(四)权责统一原则2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2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和执法岗位分类2(一)法定执法主体2(二)法定职权3(三)执法岗位3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3第二章 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4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4(一)工作规范4(二)外部行政程序4(三)内部工作流程6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7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8(一)勘察设计(6项)8(二)建筑业(11项)8第三章 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10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0(一)工作规范10(二)外部行政程序10(三)内部工作流程11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11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职权12(一)勘察设计(14项)12(二)建筑业(16项)13第四章 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15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5(一)工作规范15(二)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15(三)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16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17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18(一)勘察设计(61项)18(二)建筑业(166项)25第五章 行政备案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46一、行政备案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46(一)工作规范46(二)外部行政程序46(三)内部工作流程47二、行政备案岗位责任47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备案职权48(一)勘察设计(6项)48(二)建筑业(13项)49第六章 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51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51(一)工作规范51(二)外部行政程序51(三)内部工作流程52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52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复议职权53第七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54一、考核评议主体54二、考核评议原则54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54(一)考核评议方法54(二)考核评议程序59第八章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60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60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62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63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64第九章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目录66第一章 总 则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二)违法必究原则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行政过错,必须追究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三)重视程序原则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正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四)权责统一原则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和执法岗位分类(一)法定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勘察、设计和建筑工程行政管理的法定执法主体。法规以上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授权执法的,该执法部门是授权执法主体。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规定可以委托执法的,且已办理了受委托执法手续的执法部门是委托执法主体。(二)法定职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职权授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勘察、设计和建筑工程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备案和行政复议等五个类别的行政执法职能,具体项目见第二章至第六章。法律、行政法规未授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行使。(三)执法岗位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许可岗位、行政检查岗位、行政处罚岗位(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备案岗位和行政复议岗位。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第二章 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一)工作规范1、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二)外部行政程序1、申请受理程序2、告知申辩程序D、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要求听证权利。E、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F、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G、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三)内部工作流程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B、需要征求相关处(科)意见的,征求意见。C、许可岗位(处、科)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D1、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D2、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报批。E、制作行政许可决定F、主要领导批准许可决定书。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加盖公章G、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H、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一)勘察设计(6项)1、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建筑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5、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 6、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二)建筑业(11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法第七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建筑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5、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建筑法第十四条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建筑法第十四条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部新颁布的141令)第三章 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一)工作规范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二)外部行政程序 A、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行政执法证或专业检查证)B、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C、提取证据D、制作检查记录E、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F1、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F2、 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三)内部工作流程A、 检查人员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B、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C、检查岗位(处、科)负责人审核签字。D1、制作整改意见书D2、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E、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F、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职权(一)勘察设计(14项)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6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3、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4、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5、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建设工程抗御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6、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7、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三条、第十条8、对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监督管理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建筑业(16项)1、建筑业11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四条5、建筑工程承发包监督检查(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六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3)评标专家管理监督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4)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6、建设工程(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监督检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7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一)工作规范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二)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 (三)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A、机关相关业务处(被委托执法部门)立案,分管领导签字。E、法制处(科)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D、将案件移送本机关(或委托机关)法制处(科)进行案件审核。C、业务处、(科)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B、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处罚建议。F、起草罚前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G、起草行政处罚决定H、送法定代表人批准处罚决定,加盖公章。I、法制处(科)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档。J、对外公布行政处罚决定K、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一)勘察设计(61项)对下列勘察设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4、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5、发包方(委托方)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6、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7、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8、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9、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10、无资质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1、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2、建设单位指使承接方违反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13、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14、建设单位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15、勘察设计委托方违反国家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6、勘察设计单位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印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17、勘察设计单位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再委托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18、承接方使用或者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19、承接方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或者私下聘用人员从事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0、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21、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2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23、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违规从业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24、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2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2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27、勘察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提供虚假成果资料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8、勘察文件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9、建设项目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备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0、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人在中标方案确定后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1、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串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3、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中串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情况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5、勘察设计招标人违反法定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3)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4)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5)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36、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37、勘察设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38、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3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过程中违法行为:(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40、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41、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42、未按规定编制抗震规划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43、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44、房屋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加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5、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46、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47、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48、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9、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50、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装置、等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51、未对抗震能力受损、何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52、未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进行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53、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54、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55、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6、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57、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58、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59、施工图审查机构违规从业行为:(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0、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1、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条(二)建筑业(166项)对下列建筑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2、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标底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6、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9、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10、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评标信息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1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1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14、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15、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16、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17、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18、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19、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20、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2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2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2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2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25、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26、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项2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七项28、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八项29、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十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九项30、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31、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32、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第五十七条第三项3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3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35、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3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37、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38、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3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40、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41、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42、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4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44、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45、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4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4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4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4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5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51、建筑业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5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53、建筑业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5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55、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6、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行贿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57、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58、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59、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60、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61、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62、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63、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6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65、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6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6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68、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69、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70、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71、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72、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7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7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设备检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75、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76、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77、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78、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建材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79、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80、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81、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82、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8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84、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85、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86、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87、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88、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8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90、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9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92、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93、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94、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的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9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9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9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98、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99、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10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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