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保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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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11月30日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凡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对金融机构缴纳保险金实行差别费率。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同一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11月30日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凡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对金融机构缴纳保险金实行差别费率。意见稿称,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此外,为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保险费率的确定、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可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鉴于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在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差别费率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温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会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业、“三农”、社区等金融服务的满足率。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换言之,一旦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还可以要回来,有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 存款保险能赔多少?央行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并非所有的存款都会得到赔偿,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二、 存款保险制度来了,对普通民众有何实际影响?该怎么办? 1、 储户不能再停留“银行不会倒闭”的陈旧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我们的资金只是交给他打理而已。2、 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如果最高保50万元,那我们有100万就存两家银行。3、 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斗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4、 不要简单的一哪家一行利率高就存在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们仍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5、 我们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保费”,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其中费率会有所不同。6、 理财产品不属于储蓄存款,不在保险范围内。存款保险制度室、是为储户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投资理财意识越来越重要。三、 从加强金融机构市场约束来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2、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3、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四、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激烈,优胜劣汰在所难免。银行金融机构做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产倒闭,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转嫁在央行一家身上,给央行造成极大的负担。为了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给金融机构建造一道“安全网”,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必要。1、 存款保险制度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它既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1)存款保险制度通常是一国通过立法明确设立 的,我国目前没有存款保险制度,而实际上政府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存款保险,即政府为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危机扩散而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险。(2)在我国,人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观念,认为银行都是国家办的,把钱存入银行既安全又保险,因而银行储蓄一直是人们安放闲置资金的首选渠道,这一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时代显得相当危险。储户没有风险意识,政府要背上为银行偿债的“心理预期”负担和财政负担,这极不利于银行的市场化运行。目前金融改革的深入打破了国家银行大一统的局面,出现了形态多样、独立核算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新涌现的金融机构并非是由国家作为最后的保证人,但普通的老百姓却往往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3)长期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其实是以国家信用做隐性担保的,所以储户宁愿承受低利息,也愿意把钱存在国有银行。但随着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市场化方式经营的国家不可能承担那么多风险;另一方面,即使这种名义上付钱给储户,国家还是用国库来补偿,流通中的货币过多造成通货膨胀,说到底是更多人的个人损失。(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讲话,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将成为今后金融业自我约束、稳健行远的基本准则。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以法治精神推进金融机构的新发展,法治金融建设既要顶层设计,又要基层实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建设。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了金融业的重要课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是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金融服务中,要以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法治精神为指导开展业务往来,以平等的合同关系固化双方的交易成果,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处理双方的交易纠纷。同时,应参照国际经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逐步构建便捷有效的银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并建立公众金融教育服务体系。2、 鉴于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的诸多局限性,各界要求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必然趋势。(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金融体系建造一道安全网,当个别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存款人因为有了法律制度作保障,不再产生巨大的恐惧心理,避免该银行发生挤兑风潮、传染其他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金融机构,同时还给其解决问题带来时间上的缓冲。因此,存款保险这种事后补偿措施起到了事前监督的作用,有效消除发生大面积挤提的系统性风险。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金融机构存在较高风险,金融风险需要相应的保险措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有专门的保险机构集中管理并有效运行保险基金,行使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利。在投保银行面临支付危机时提供救助,在投保银行破产倒闭时依法清偿存款人的存款,从而保护了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人)的利益。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多元化得金融竞争。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推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的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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