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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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每月召开一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研究、部署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署下步工作。 二: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召开时间:由原来每月25日调整为每月28日。三、安全例会时间夏季上午10:00,冬季:上午10:30准时召开,开会迟到者每人罚款500元,旷到者每人罚款1000元。四、参加人员:煤炭局全体工作人员,各煤矿业主、矿长、工程师。五、例会组织:由局安监室负责组织、召集、纪录会议内容,并提前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六、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安监非煤字20101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火工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自治区企业,有关中央驻疆企业: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火工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丢失、被盗或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火工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非煤矿山火工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积极主动、全面扎实地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研究,立即对本地区、本企业加强非煤矿山火工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措施严,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及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重要设施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确保处处有人管,事事有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和其他实施爆破作业的采掘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退、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火工品领退制度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帐,重要部位要有专人看管。要加大安全投入,配齐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严防出现火工品被盗、丢失等问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加强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资质和条件查验登记制度,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监控手段和措施,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落实各项措施、明确各级责任,确保不发生被盗、丢失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非煤矿山火工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产品供应、销售、购买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等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停产整顿或资源整合矿山火工品管理情况,已确定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窝点火工品的清理和收缴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实施动态监督,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火工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要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爆破工、炸药管理员、剧毒化学品保管员等关键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确保以上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安全生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管理执法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或整改,不能当场改正或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改。 (二)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三)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四)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立 案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三、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调查取证 一、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二、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在询问前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印。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十、 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吊销有关证照; (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在案。 四、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由负责案件调查部门送达,送达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七、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八、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书、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的要求组织听证,作好听证笔录。 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十一、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文书,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1、送达必须有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5、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6、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十、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履行。 十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十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010-1-8 17:55 回复 十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承办人员催缴通知,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2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单位负责人签发。承办人员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 案 一、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二、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案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六)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七)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消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案件办理完毕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归 档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编号。案件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编目分类,并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集中管理。归档要求: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二)填写案卷首页 (三)填写案卷卷内目录 (四)各类文书、资料齐全完整; (五)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二、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表(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一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职能部门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GB1642320064.1查看人员任命文件及有关资料,有制度汇编并上墙,2、安全生产有关制度。(1)安全检查制度;(2)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预防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9)安全活动日制度;(10)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3)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7条GB1642320064.1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制度编汇成册3、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采剥和排土作业规程、爆破工、凿岩工、挖掘机工、装载机工、空压机工、焊工、电工、场内机动车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17条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制度上墙制度编汇成册二安全投入1、有安全投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交纳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法第18条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查安全投入计划和使用情况记录。三安全机构及人员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GB1642320064.2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人员任命文件,以及合法有效证件。2、各队、班组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跟班作业。3、主要负责人要定期跟班现场检查。GB16423-20064.3查看安全员任命文件及跟班检查记录。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记录。四安全教育和培训1、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也应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法第20条查看有效证书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法第20条查看有效证书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爆破操作员、爆破押运员、爆破管理员、爆破安全员、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场内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GB16423-20064.4查持证上岗情况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GB16423-20064.4查看入厂三级教育卡片,培训计划、记录及考核结果五工伤保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与工伤保险赔付同等数额的其他保险,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查看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六劳动防护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带、防护服、胶鞋、手套等)安全生产法第37条按标准发放,建立发放台帐,检查台帐七“三同时”审批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国家总局18号令查看有关审批材料八应急救援1、有滑坡、洪水、泥石流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GB16423-20064.8查看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2、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监控和预防措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第查档案、措施3、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应对露天边坡、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危险源要登记建档,有检测、监控和防范措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第查档案、措施九技术资料1、有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GB16423-20064.15查看有设计及生产图件。十采场和边坡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GB16423-20065.1.2查现场2、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m。最终边坡角最大不得超过60。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查现场3、台阶开采高度: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爆破后机械铲装);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不爆破机械铲装);坚硬稳固岩石台阶高度不大于6m(人工开采);松软岩石台阶高度不大于3m(人工开采);砂状岩石台阶高度不大于1.8m(人工开采)。GB16423-20065.2.1.1查现场4、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GB16423-20065.2.1.3查设计及现场5、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GB16423-20065.2.5.7查看现场6、边坡浮石清除完毕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GB16423-20065.2.5.8查看现场十一爆破作业1、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查制度、台帐2、露天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安全规程实施手册检查爆破设计和审批手续3、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确定危险区的边界,明确爆破时的警戒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有明确的警戒信号。爆破安全规程实施手册现场查看警戒线4、露天爆破作业必须遵守GB6722和GB13349。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GB16423-20065.1.21现场查看避炮设施十二穿孔作业移动钻机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GB16423-20065.2.2.4现场检查十三铲装作业1、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和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2、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3、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4、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GB16423-20065.2.3.3、5.2.3.12、5.2.4.4、5.2.4.2现场检查十四防洪排水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GB16423-20065.9.1.1、5.9.1.2、5.9.1.3现场查看及应急措施十五排土场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洞、旅游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GB16423-20065.7.2查看图纸对照现场十六电气安全1、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GB16423-20065.8.1.7现场查看2、安装在室外的落地配电变压器,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栏条间净距不大于0.1m,围栏距变压器的外廓净距不应小于0.8m,各侧悬挂“有电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变压器底座基础应高于当地最大洪水位,但不得低于0.3m。DL/T 499-20013.2.4现场查看3、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GB16423-20065.8.5.1现场查看4、采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mm2。排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分支线向移动式供电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GB16423-20065.8.6.9现场检查5、采矿场和排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移动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高于220v。GB16423-20065.8.6.13现场查看6、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GB16423-20065.8.6.11现场查看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GB16423-20065.8.1.5现场查看8、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GB16423-20065.8.2.1现场查看9、配电箱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室外安装的配电箱采用防尘、防雨型。GB50254962.0.6现场查看10、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36v;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GB16423-20065.8.4.4、5.8.4.6现场查看11、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土场的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取6kv或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的电压。GB16423-20065.8.6.1现场查看十七运输道路运输:1、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2、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3、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GB16423-20065.3.2.3、5.3.2.11、5.3.2.12查看设计及现场溜槽、平硐溜井运输:1、应合理选择溜槽的结构和位置。从安全和放矿条件考虑,溜槽坡度以45度60度为宜,应不超过65度。溜槽底部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人员不应靠近,以防滚石伤人。2、溜井的卸矿口应设档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坠入。机动车辆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3、溜井上、下口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员不应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点和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事故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GB16423-20065.3.3.1、5.3.3.5、5.3.3.9现场检查斜坡卷扬运输:1、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2、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3、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GB16423-20065.3.6.1、5.3.6.2、5.3.6.4现场检查其他运输形式,严格遵守GB16423-2006中5.3的规定GB16423-20065.3检查总体结论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表(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一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2)职能部门责任制;(3)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GB1642320064.1查看人员任命文件及有关资料,有制度汇编并上墙,2、安全生产有关制度。(1)安全检查制度;(2)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预防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6)设备(指主提升机、绞车、主扇、局扇、水泵、电机车等)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9)安全活动日制度;(10)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3)值班和交接班制度。(14)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7条GB1642320064.1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制度编汇成册3、作业安全规程。包括掘进作业规程和采矿作业规程(掘进、运输、通风、顶板管理、采矿、压气、供电、供排水、尾矿库等作业规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条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学习记录。制度编汇成册4、操作规程。主提升机司机、爆破工、凿岩工、金属焊接(切割)工、信号工、空压机工、通风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罐笼推车工、电工、矿井供排水工、现场安全检查工和厂内机动车司机必须有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17条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制度编汇成册二安全投入1、有安全投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交纳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法第18条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查安全投入计划和使用情况记录。三安全机构及人员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GB1642320064.2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人员任命文件,以及合法有效证件。2、各队、班组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跟班作业。3、主要负责人要定期跟班下井检查。GB16423-20064.3查看安全员任命文件及跟班检查记录。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记录。四安全培训1、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也应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法第20条查看有效证书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法第20条查看有效证书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爆破操作员、爆破押运员、爆破管理员、爆破安全员、信号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供排水工、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企业厂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GB16423-20064.4查持证上岗情况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GB16423-20064.4查看入厂三级教育卡片,培训计划、记录及考核结果五工伤保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与工伤保险赔付同等数额的其他保险,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查看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六职业危害场所检测1、跟班作业安全员要配带检测仪器。2、矿井总进、排风量每季度测定一次。3、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4、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5、含放射性元素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三次;氡及其子体浓度,应每周测定一次,浓度变化较大时,每周测定三次。GB16423-20067.15、7.17、7.18有合格的测风压、风量、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测仪表,查看登记档案和检测检验记录七劳动防护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带、防护服、胶鞋、手套等)安全生产法第37条按标准发放,建立发放台帐,检查台帐八“三同时”审批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国家总局18号令查看有关审批材料九设备设施检验检测竖(斜)井提升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检验和检修记录。安全生产法第29、30条查看有效的检验报告,矿山内部检测检验检修记录。十应急救援1、有透水、冒顶片帮(特别是大面积冒顶)、火灾、中毒窒息及坠井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GB16423-20064.8查看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通讯电话、急救车辆、急救箱、自救器等)。GB16423-20064.20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及器材、设备。十一技术资料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图纸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断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绘制避灾线路图。GB16423-20064.16查看有资质的设计及图件。十二安全出口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少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出口相通。GB16423-20066.1.1.3检查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2、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竖井梯子间要求: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b.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上距离不大于8m;c.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GB16423-20066.1.1.4、6.1.1.6检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3、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b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m;c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d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GB16423-20066.1.1.7检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4、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斜井坡度为1015度时,设人行踏步;1535度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度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GB16423-20066.1.1.7检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5、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GB16423-20066.1.1.3检查各分道口的标志和照明。十三通风防尘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通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规程中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GB16423-20066.4.2.1检查通风系统,检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2、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满足安全规程要求。井下采掘作业面进风得空气成分,O220%,CO20.5(体积);井下供风量不得小于4m3/(min.人);硐室风速不小于0.15m/s;掘进巷道和巷道型采场风速不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风速不小于0.5m/s。GB16423-20066.4.1.1、6.4.1.5现场检测,或查看检测记录等资料3、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0.5%(按体积计算),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GB16423-20066.4.2.6现场检查并检测4、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GB16423-20066.4.4.1查看现场5、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米以上。GB16423-20066.4.4.2检查现场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6、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GB16423-20066.1.6.5查看明显警示标志和不低于1.5m的栅栏。7、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GB16423-20066.4.4.5查看现场8、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有效防尘措施。GB16423-20066.4.5.1查看水箱、水管、防护用具和现场十四提升运输1、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的安装和运行必须符合GB16423-2006中6.3.2和6.3.3的规定。GB16423-20066.3.2、6.3.3现场检查2、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GB16423-20066.3.3.23查看检查记录和现场设备3、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GB16423-20066.3.2.6查看现场4、竖井提升运输有防过卷和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GB16423-20066.3.3.21查看现场5、提升运输信号设施齐全、灵敏、可靠,安全标志齐全。GB16423-20066.3.3.26现场检查6、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系统,其操作系统必须设在司机操作台。GB16423-20066.3.5.13检查深度指示器、刹车装置及检修记录7、提升钢丝绳定期检测。GB16423-20066.3.4.2查看记录十五防排水1、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并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口的措施。GB16423-20066.6.2.3对照设计资料检查现场2、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有探放水措施。GB16423-20066.6.3.4查看有无探放水作业规程和探放水记录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GB16423-20066.6.3.3查看资料和现场4、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GB16423-20066.6.4.1查看资料和现场排水设备十六爆破作业1、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要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查看现场和资料记录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安全规程实施手册检查爆破设计和审批手续3、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声、光警戒信号,与爆破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作业地点。爆破安全规程实施手册查看爆破安全员工作记录4、爆破后,爆破员和安全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如有以上现象应及时处理,经当班安全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5、有相临作业单位的爆破前要按协议规定做好信息沟通。爆破安全规程实施手册检查当年事故记录,现场抽查爆破员和安全员业务知识十七保安矿柱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GB16423-20066.2.1.4对照图纸检查现场十八采掘作业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GB16423-20066.1.5.1查看现场2、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的需要。GB16423-20066.1.1.7、6.1.1.8、6.1.1.9查看图纸及现场3、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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