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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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年月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一、凡符合规划标准和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的比例执行,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标准的,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地处效区的不低于的比例执行。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的比例执行。三、高等院校,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的比例执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地处效区的不低于的比例执行。四、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按不低于的比例执行。五、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不低于的比例执行。其他建设工程,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地处郊区的不低于的比例执行,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条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二、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米和道路边线米以内的用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四、道路绿化用地面积,按道路设计中的绿化设计计算,分段绿化的分段计算。五、株行距在米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第四条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报送设计方案须附有城市绿化管理机关核定的现有绿化用地面积和设计绿化用地面积的文件。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在内。第六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七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年月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1年01月01日实施日期:1991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补充规定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具体落实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计算原则,就建设工程中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屋顶绿化计算原则等问题,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 工程 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的50%以上者; (二)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 (三)实行覆土绿化必须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绿地效益的发挥。 二、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原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三、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应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集中布置,以适应功能要求;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严格控制,拟设置地下设施的应尽量与地面附属设施包括铺装场地相结合,少占绿化栽植用地,并妥善处理与绿地使用功能的矛盾。地下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公共绿地面积的 50%,进入栽植用地部分覆土厚度必须在3米以上。 四、建设工程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按其面积的 1/5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50%以上者; (二)实行绿化的屋顶(或构筑物顶板)高度在18米以下; (三)按屋顶绿化技术要求设计,实现永久绿化,发挥相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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