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重新详细解析2011年司法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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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芃蒄蚀羇腿蒃螂膂蒈蒂袄羅莄蒁羇膁芀薁蚆羄膆薀蝿腿肂蕿羁羂蒀薈蚁芇莆薇螃肀节薆袅芆膈薅羇肈蒇薅蚇袁莃蚄蝿肇艿蚃袂袀膅蚂薁肅膁蚁螄羈蒀蚀袆膃莆虿羈羆节虿蚈膂膈螈螀羄蒆螇袃膀莂螆羅羃芈螅蚅膈芄莂袇肁膀莁罿芆葿莀虿聿莅荿螁芅芁莈袃肈膇蒇羆袀蒅蒇蚅肆莁蒆袈衿莇蒅羀膄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膃薅蚆肄膂芄葿羀芁莇蚄袆芀葿蒇螂艿腿蚂蚈芈莁蒅肇芈蒃螁羃芇薆薃衿芆芅蝿螅芅莈薂肄莄蒀螇羀莃薂薀袆莂节螅螂罿蒄薈螇羈薇袄肆羇芆蚇羂羆荿袂袈羆蒁蚅螄肅薃蒈肃肄芃蚃罿肃莅蒆羅肂薇蚁袁肁芇薄螇肀荿螀肅肀蒂薃羁聿薄螈袇膈芄薁螃膇莆螆虿膆蒈蕿肈膅芈螅羄膄莀蚇袀膄蒃袃螆 依据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重新详细解析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作者按:认真研究并练习历年真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的重要性是已经被历史反复证明并且还要继续证明的,在此无需我再置喙! 在2012年这样一个刑事诉讼法刚刚经历过“大修”的关键的、过渡的年头,我想提醒众位考生:请大家在研读历年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的时候,不要再局限于当年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以及当年依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做的解析,请在练习每一道刑诉真题时都问自己一遍: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答案还会是当年的那个答案吗?也就是说,希望大家能够有意识地依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重释”历年刑事诉讼法真题。经历过这样一轮历年真题练习之后,相信各位会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新考点到底会怎样考察有一个更为直观、形象的认识。本文就是秉承这样的思路来“重释”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祝阅读愉快,相信您一定会“不虚此行”!刘中欣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科目辅导教师试 卷 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21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A实体公正B追求效率C执法为民D公平正义 【答案】 D【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共五个方面。选项A和选项B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可以排除。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情况,在采取强制措施时采取不同的担保方式,即保障了强制措施的有效执行,也公平的对待了每个犯罪嫌疑人,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可见,选项D比选项C更加贴切。故当选D。 本题是国家司法考试第一次在除了法理学以外的部门法中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这就要求考生要转变观念,不能还像以往那样以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能在卷一和卷四中考察,同时这样的题目的出现也要求讲授除了法理学以外的其他部门法的教师也应当熟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当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方面的知识点,其政治意味太浓,但考题本身一般都难度不大,考生只需明白何谓“政治正确”,保持与主流媒体的宣传口径高度一致进行答题即可轻松得分儿。22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 【答案】 C 【考点】 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权 【解析】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选项C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23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答案】A 【考点】 级别管辖 【解析】 需要注意: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本题的答案与2011年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并不相同。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据该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来作为第一审法院,因此A项正确。注意:私藏枪支、弹药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法分则第一章),而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刑法分则第二章)。 如果按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当时则应当选择D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美国人杰克的罪行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按照旧刑事诉讼法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年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D。24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A郭某B郭某父亲C郭某姐姐D李某 【答案】 D 【考点】 回避决定的复议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可见,对于回避决定有复议权的主体有:(1)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2)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中回避决定已作出,故只有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审判员李某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一次复议。所以D项正确。 本题的考查角度非常新颖,以往的历年刑事诉讼司法考试真题在对于回避中的复议这一知识点的考查上,多数都是考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复议。然而,2011年反其道而行之,反过来考查法院决定审判人员回避时,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有权申请复议。 注意: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部分的唯一一处修改就是,确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即确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复议,而这个问题在旧刑事诉讼法中是不明确的,因此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都是按照“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申请回避,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无权申请回避”这一知识点来设计答案的。从今往后,考查的知识点将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复议”。2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答案】 D 【考点】 证据的分类 【解析】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辞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原因在于,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可见本案中选项C 和选项D属于言词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4)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5)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可见,选项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直接证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注意: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改名为“鉴定意见”。26“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A传闻证据规则B意见证据规则C补强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 【答案】 B 【考点】 刑事证据规则 【解析】 刑事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最佳证据规则,又称为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之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可见,“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就是意见证据规则的具体适用,选项B正确。 证据规则是证据部分的理论性内容,理论性较强,考生只需理解、会判断某项表述属于哪一项证据规则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达到能够复述某项证据规则内容的记忆深度。2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答案】 D 【考点】 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 【解析】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 与被告人由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地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可见选项A、选项B表述都过于绝对,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见,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并不是一律不得采信。故选项C不正确。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即搜查提取的物证,未附搜查笔录,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一律不得采信。由此选项D正确。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2010年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部分内容,因此,“两个证据规定”仍然是2012年备考考生的复习重点,尤其是其中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的条文。28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 B 【考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29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 D 【考点】 期间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第3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可见,选项A表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可见,选项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4条规定:“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第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据此可知,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故选项D 是正确答案。30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 【答案】 B 【考点】 通缉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案中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说明卢某已经不在立案侦查的检察院的辖区内,因此该检察院没有权力作出通缉的决定,而应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故选项B是正确的。 当然,这道题并不是十分严谨。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可见本案中能否作出通缉的决定取决于本案的卢某是否应当逮捕,然而本案现有的案情并不足以说明卢某是应当逮捕的,逮捕的条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由于给定的案情不足,D项也有可能是正确的。31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 D 【考点】 被害人对于不起诉的申诉权 【解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可见,受理被害人关于不起诉的申诉的主体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因此A、B项都是错误的。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2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此,C项,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D项正确。被害人对于不起诉既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的权力,也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力,并且向法院起诉的权力并不因为提出过申诉而丧失。32审判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法院院长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指派一名陪审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B指派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C指派一名陪审员并指定原合议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D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 【答案】 D 【考点】 合议庭组成原则 【解析】 这道题没有法条依据,考查的是法庭审理中的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不可更换。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这也是直接原则的要求。因为参与裁判制作的法官、陪审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全部审理活动,接触所有的证据,全面听取法庭辩论,否则无以对案件形成全面的认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本题中,因为审判长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审理,需要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因此,本题答案为D。 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等审判原则,属于纯理论性内容,对此考生只需理解并能够判断某项规定体现的是哪项审判原则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达到能够复述每项审判原则具体内容的记忆程度。33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B对赵某不公开审理C对赵某进行审判,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D对赵某进行审判,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答案】 A 【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有原则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一) 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二) 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赵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符合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应有少年法庭审理,故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本案起诉到法院时赵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条件,故应该公开审理。选项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上述条文,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对于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和其他近亲属的问题上,法律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再次,法定代理人优于监护人和其他近亲属,只有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才另行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由此可见,选项C、选项D的表述均不正确。34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答案】 A 【考点】 审判组织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201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可见,醉酒驾车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由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错在对于新型案件共同讨论的启动主体只能是审判长,院长、庭长无权主动组织或者指令组织共同讨论。35陪审员王某参加一起案件审判。被告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有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公诉人予以否定,提请合议庭不予采信,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调查。王某对审判长没有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就决定不予调查,在评议时提出异议,但审判长不同意。对此,关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展开调查B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C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答案】 D 【考点】 人民陪审员的权力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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