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2年自考《刑事侦察学导论》课程考试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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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察学导论自考考试大纲课程名称:刑事侦察学导论 课程代码:00382(理论)第一部分 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与特点此课程属于侦查学专业的课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一门以实现刑法任务为目标的学科,通过教学使学生能从法律公正性角度正确理解我国侦查的任务、目的、程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人民警察。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的掌握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案件的侦查方法,成为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实践需要的、掌握一定侦查学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教学中,要把理论知识与当前的刑事犯罪、侦查实际工作相结合,引导学生既重视书本知识,更注意联系实践活动。侦查学基本理论与侦查破案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要求要进行详细的课堂讲授,分析使用过程中应掌握的基本方法和运用技巧。并组织必要的演练,通过实验教学和模拟操作,使学生不仅能理解和掌握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还能具备一定的动手能力。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此课程在本专业中处于核心地位,本专业最重要的专业课程。学习此课程前应先学习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相关课程。这三门课程是学习侦查学总论的基础,便于相关知识的理解。除此外,本课程与现场勘查、侦查措施、刑事案件侦查有密切关系,这些课程共同形成完整的侦查学知识体系。第二部分 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第一章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体系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侦查的定义、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方法;理解侦查的定义包含的基层意思,侦查学的学科性质,侦查学的体系,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了解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一)侦查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重点)识记:侦查的定义:侦查是指公、检等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收集、审查、核实、运用证据,以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1.经验总结法;2.案例分析法;3.科学实验法;4.比较借鉴法。理解:侦查的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是一项专门的刑事诉讼活动,它必须由特定的主体-侦查机关来进行;2. 侦查活动的客体。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侦查客体就是侦查活动的对象,更具体地说就是指刑事案件。3. 侦查活动的方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方法应包括专门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两大方面。当然,这两大方面的方法从公开程度上可分为公开的侦查方法与秘密的侦查方法两种形式,而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侦查方法,或哪一种具体侦查行为的实施,都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都存在运用上的技巧性和艺术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将侦查方法分为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与侦查谋略三个大的种类。侦查措施是指公开的侦查方法,侦查手段则是指秘密的侦查方法,而公开侦查方法和秘密侦查方法的策略性运用就是侦查谋略;4.侦查活动的目的。证据问题是侦查的中心问题。收集、审查、核实、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最直接目的;5. 侦查活动的性质。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初的、重要的阶段,具有司法性质,侦查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司法权。侦查活动的任务除为适用法律作准备外,还包括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容,因而这种活动具有社会管理的特征,且从侦查权能的手段内容上看,大多与行政调查的手段一脉相承而异于法庭调查等纯粹意义上司法手段。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侦查主体与治安主体两者密不可分,既有历史的原因,更是由于侦查权能的实现必须以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的缘故。因此,从一定角度上理解,侦查权又具有行政权的某些属性。侦查学的研究对象:1. 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抽象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的角度对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全面概括;2. 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二)侦查学的研究体系、侦查学的学科性质(次重点)识记: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理论侦查学(理论研究)、应用侦查学(应用研究)、比较侦查学(比较研究)三个部分共同构成。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理解:侦查学的学科体系: 1.理论研究。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所要阐明的是关于侦查学最一般的基本理论,它是整个侦查学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分支学科共同原理的概括,是侦查学的灵魂。侦查学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侦查的概念、性质、任务、方针和基本原则;第二,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和特点;第三,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学科性质及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第四,侦查学的概念、任务、价值;第五,侦查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第六,侦查原理,即侦查活动基本客观规律的理性抽象,等等;2.应用研究。侦查学应用研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刑事科学技术。它是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应用于侦查犯罪这种特殊条件下所形成的专门手段和方法;第二,侦查措施。它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第三,侦查手段。它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所运用的秘密方法的总称;第四,侦破方法。它是指各类犯罪案件的查破方法,即依照各类犯罪案件的规律和特殊犯罪案件的特点,制定侦查方案、作出侦查判断、确定侦查方向、采取具体措施和手段的程序及门路;第五,侦查谋略。它是指在侦查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犯罪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破方法的计谋和策略;3.比较研究。侦查学的比较研究就是确认古今中外侦查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同异关系,它的直接目的就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侦查学比较研究的内容有两大部分,一是侦查学对内比较研究内容,即从横向上研究同一时期世界各国或地区侦查的理论、经验、技术和从纵向上研究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侦查的理论、经验、技术;二是侦查学对外比较研究内容,即从学科结合的视角,研究侦查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的问题。侦查学的学科性质:侦查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从法学部门角度看,它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刑事法学家族中的一员;从认识论角度看,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由此我们认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应是刑事应用法学。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三)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侦查学简史(一般)识记:国外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近代侦查学的诞生地是欧洲,首先发展起来的是法医学和毒物学;笔迹鉴定技术也在19世纪的欧洲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1622年, 意大利人卡米洛巴尔迪发表了怎样根据字迹判断写字者的性格和气质一书。1872年,法国人米尚出版了笔迹学的体系和 笔相学的方法两本专著,因此,他被后人认为是笔迹学的鼻祖;19世纪中叶,侦查界开始探索人身鉴别方法。法国人贝蒂隆创立了闻名于世的“人体测量学”,开创了世界上科学辨认人犯身份的先河。1900年英国正式建立了以指纹为依据的人身鉴别制度。 在 1914 年的摩纳哥举行的第一次国际警察工作会议上,指纹被确立为鉴别人身的标准方法;法医学、毒物学、笔迹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等分支学科的创立和发展,为侦查学的诞生作了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准备。1892年,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前辈和自己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取得的经验加以总结概括,写成了犯罪侦查一书 ( 又译为侦查工作指南),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犯罪侦查学”这一术语,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侦查学体系。因此,格罗斯成为近代侦查学的奠基人,犯罪侦查的问世也成为近代侦查学诞生的标志。我国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1.我国侦查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1948年至1953年。在这个阶段,我国侦查学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解放区侦查工作的经验,为现实斗争服务。它的特点是:学科尚未形成,侦查学的内容仅以萌芽状态存在;2.我国侦查学的创建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1954年至1965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公安院校的教学和研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全国公安院校相继建立侦查教研机构,开设刑事侦查课程。这一时期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专业教材已初步形成完整体系,侦查学已具雏型;3.我国侦查学的停滞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1966年至1976年。这一阶段,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侦查工作被所谓“群众专政”所替代,侦查科学研究呈空白状态,既无内容,又无形式;4.我国侦查学的确立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20世纪 70 年代后期至现在。从 1978 年开始,刑事侦查工作开始进入恢复和新的建设时期,侦查学也继续向前发展。这一时期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侦查学已基本上形成理论体系。从此,我国社会主义的侦查学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理解:1侦查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2侦查学与证据学的关系;3侦查学与犯罪学的关系;侦查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二章 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侦查学基本原理的内容,各基本原理的含义;理三大原理各自在侦查中的意义;了解三大原理的相关知识点。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一)物质交换原理的基本含义,物质交换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因果关系原理的基本含义,因果关系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同一认定原理的基本含义,同一认定原理在侦查中的应用(重点)识记:物质交换原理的基本含义: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一定的微量物质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去。因果关系原理的基本含义:因果关系原理是揭示刑事案件中普遍联系事物的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规律。引起一定结果的现象叫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必然引起的现象叫结果。同一认定原理的基本含义:同一认定是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指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前后出现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理解:刑事案件中国的因果关系的两个特征:第一,原因和结果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是因果关系的本质特征。侦查中的因果关系所要研究的是引起犯罪结果的内在的、直接的、本质的原因;第二,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的先后相继是因果关系的外部特征。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所以因果关系是确定的。理解同一认定的概念:首先要准确把握“同一”这两个字的含义;其次,同一认定客体必须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出现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世界上的事物都具有自身同一性;最后,同一认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应用:物质交换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1. 物质交换原理是实施现场勘查的理论依据;2. 物质交换原理是发现和利用微量物证的理论依据;3. 物质交换原理是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理论依据;4. 物质交换原理是采取侦查对策的理论依据。因果关系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1. 因果关系原理是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重要依据;2. 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前提;3. 因果关系原理是推动侦查活动向前发展的动力;4. 因果关系原理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同一认定原理在侦查中的应用:同一认定理论不仅仅是刑事技术鉴定的理论,而是贯穿于各项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之中,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1. 同一认定贯穿于各种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之中;2. 同一认定是刑事司法证明活动的核心内容。(二)物质交换的条件,物质交换的基本形式,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事案件中的主要因果关系,同一认定的条件(次重点)识记:物质交换的基本形式:1.有形物体互换;2.无形物体互换;3.能量交换。同一认定的条件:1.客体的特殊性;2.客体的相对稳定性;3.客体特征的反映性。理解:物质交换的条件:1.有相互交换的物体;2.有外力的作用;3.两个物质实体紧密接触;4.使原有的物体状态发生变化。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一果多因,即在刑事案件中,一种结果往往不只是一种原因所引起的,而是多种原因所造成的。换言之,不同的原因,可能产生同一结果。第二,一因多果,即同一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第三,因果位置的“互换性”,即刑事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从刑事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原因和结果是经常变换位置的,在此环节中的结果,在彼环节中就成了原因;反之,在此环节中是原因,在彼环节中则又成了结果。第四,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原因的隐蔽性上。一方面,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造成原因的隐蔽性。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所能直接观察到的只是犯罪的某些现象,其他层次的现象多是隐而不见的。客体的特殊性:辩证唯物主义的同一观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客体物本质的特殊性是指每个特定的客体物所独具的特性,是客体物的特殊点和个别要素,它表明客体物只能与自身等同。客观事物都有其各自质和量的规定性,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绝对一致的客体物。客体的相对稳定性:相对稳定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所谓相对稳定性,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特征基本不变,维系着自身同一的属性。客体的相对稳定性为观察、实验和研究客体的特征提供了基本条件。在侦查活动中,特别在刑事技术领域内,通常是在获得物证(被寻找客体)以后才发现受审查客体的,如何客体不具备稳定性,同一认定就无法进行。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客体特征在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的属性。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是由具体案件中寻找客体留下特征反映体的侦查人员发现嫌疑客体并进行鉴定的时间长短决定的。客体特征的反映性: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指客体的特征能够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的一种属性。首先,同一认定要求客体特征比较容易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其次,同一认定要求客体特征的反映具有较高的清晰度。应用:刑事案件中的主要因果关系:1.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因果关系;2. 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3. 犯罪行为与现场痕迹的因果关系;4. 犯罪行为与感觉等反映形象的因果关系;5. 犯罪技能与犯罪方式之间的因果关系;6.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7. 犯罪结果与犯罪后行为的因果关系;8. 作案人的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三)物质交换原理的产生,同一认定的类型(一般)识记: 1. 根据同一认定的主体是否为鉴定人,可将同一认定分为鉴定型同一认定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鉴定型同一认定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同一认定。非鉴定型同一认定是由对被寻找客体物或人的外表特征有所了解的目击人及被害人等在侦查人员的组织和主持下进行的同一认定。2. 根据同一认定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同一认定分为人身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场所同一认定和事件同一认定。人的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先后出现的人是否同一为目的的同一认定。它按照具体的被认定同一客体物的不同,分为指纹同一认定、人体外貌同一认定、牙齿同一认定、动作习惯同一认定等。物体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先后出现的物体是否同一为目的的同一认定。它按具体被认定同一物体是否断离,可以分为完整物同一认定和断离物同一认定。场所同一认定是根据场所的综合特征来判断某一场所是否案发现场等的一种认识活动。事件同一认定,是指在证明主体所获取的全部证据认定当事人当事人“虚拟”或者说“描绘”的案件是否确实是曾经真实发生过的那个事件。3. 以进行同一认定的依据为标准,可以将同一认定分为根据客体的形象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根据客体的运用习惯进行的同一认定等。4. 根据同一认定的结论,可以将同一认定分为肯定性同一认定和否定性同一认定。理解:物质交换原理的产生。鉴定型同一认定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之间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非鉴定型同一认定的主体是被害人、证人等;二是方法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一般要通过技术检验实现,检验方法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是否科学可靠;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往往是通过目击人或被害人的辨认实现的,辨认主体、辨认对象、辨认程序等直接关系到辨认结果的可靠性;三是结果的法律意义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即鉴定结论;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的结论可能是一种法定证据,也可能只是采取某种侦查措施的依据。应用:肯定性同一认定可以确定客体物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而否定性同一认定可排除某客体物的嫌疑。不过,更有意义的分类是根据结论的确定性程度将同一认定分为确定性同一认定和非确定性同一认定(又称推测性同一认定),其中非确定性同一认定并非毫无认定,它只是与确定性同一认定相对而言,它的结论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推测,对侦查活动也是有意义的。第三章 侦查客体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刑事案件的概念、条件,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理解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了解刑事案件的分类。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一)刑事案件的概念、条件,传统型(实体空间)刑事案件的特点,刑事案件发生的基本规律(重点)识记: 刑事案件的概念:刑事案件是指危害社会利益,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并经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刑事案件的构成是对刑事犯罪事实内容的一种具体化剖析。这种认识和剖析,可以从两个角度着眼:一是纵向的动态剖析,即剖析犯罪行为孕育、发生、发展演变的全部过程,这是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构成。二是横断面的静态剖析,即以犯罪实施阶段为横断面,剖析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这是刑事案件(主要发展阶段上)的横向静态构成。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结构:1. 犯罪意向的形成阶段。犯罪意向,是指作案人为达到某种不法目的而产生的作案趋向。它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犯罪动机的驱使。2. 犯罪的预备阶段。行为人决意犯罪之后,为了顺利地达到犯罪目的而又不被人们发觉,就要进行策划准备,包括作案目标、对象、时间、空间、手段、方法等内容。3. 犯罪行为实施阶段。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相对犯罪意向的形成和犯罪预备行为而言的。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要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实质性过程。通过作案行为的具体实施,产生了危害性的直接结果。4. 罪后活动阶段。从作案后到被查获前,犯罪分子还要实施一系列与案件有关的活动。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的延续活动。如侵财案件,犯罪分子得手后为了将赃物“变现”所进行的销赃活动;二是犯罪后的毁证灭迹活动;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情绪和言行方面的反常表现;四是犯罪人对侦查的反应和应变活动。刑事案件的横向静态结构:所谓的横向静态结构,是刑事案件的内在组成部分和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排列状况。它属于对案件横断面的分析。 刑事案件是由与犯罪相关的时间、空间、人、行为、物等五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动态系统。1. 作案时间反映了犯罪行为的顺延关系。它具体由作案时间点与作案过程的时间段来表示。所谓作案时间点,是指作案人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钟点。它可以区分为案件的起始点、案件的中间点以及案件的终止点;所谓时间段,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起始点到终止点之间的跨度。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分析作案时间主要是针对作案时间段的研究而言的。2. 作案空间要素。作案空间,是指犯罪事实存在、犯罪行为实施的地域或场所。它具有客观性、特定性和广延性的特点。作案空间的主要构成部分就是犯罪现场。3. 案件相关人要素。案件相关的人是刑事案件构成的核心要素。包括作案人、被害人和知情人。(1)作案人。作案人即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作案人”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专业术语,它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没有作案人,也就没有刑事案件。作案人在刑事案件中居主导地位。(2)被害人。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包括被害自然人和被害单位。被害人是作案人实施犯罪的侵害对象,其与作案人共同处于刑事案件的统一体当中。(3)知情人。知情人是指直接或间接知悉刑事案件有关情况的,除作案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情人是提供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对象来源。符合法定条件的知情人可以作为证人。4. 案件相关行为要素。案件相关行为主要是指作案人实施的犯罪行为。5. 案件相关物要素。案件相关物主要指与刑事案件相关联的具体物。在刑事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物,大致可以分为:一是作案人使用、持有物,如作案工具、毒物、爆炸物、包扎物等;二是犯罪遗留物,包括作案人和被害人遗留的有形物品,他们的排泄物、脱落物,以花纹形状反映出来的形象痕迹及人体气味等;三是犯罪侵害物,包括犯罪行为伤害的人体,作案人窃取、劫取、骗取、毁坏的财物等;四是犯罪过程中制作或形成的物品,如假钞、假证件等;五是犯罪过程中的沾附物,包括从别处沾附带到现场或从现场沾附带走的物,如血迹、泥垢、油漆、颜料、粉尘、纤维等。刑事案件发生的基本规律:1.起伏变化律。刑事案件的起伏变化规律,是指刑事案件的发案总是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道德风尚以及自然环境条件的发展变化而出现时起时伏、忽高忽低的变化状态。这种现象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刑事案件的发案有时候呈高峰势态,有时候呈低谷走向;2.时空影响律;3.辐射蔓延律。刑事案件的辐射蔓延规律,是指一个地区出现的某种严重刑事犯罪、新的犯罪类型或手段,通过各种信息载体或人为示范传播出去并迅速蔓延扩大,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发案的量和质变化的客观现象。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犯罪传染病”;4.关系互动律。理解:确立刑事案件的条件:一是犯罪事实条件,即存在刑法规定的应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事实;二是立案程序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经过侦查机关审查,属于自身管辖,并依法履行了立案手续,经过批准决定进行侦查的。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犯罪事实是基础,立案程序是标志。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才称之为侦查学意义上的刑事案件。时空影响律:1.区域分布不平衡规律:(1)发案类型的地域性。从刑事案件类型的地域分布看,暴力性案件多发生在我国北方地区,特别是东北、西北地区,南方地区相对较少;东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多于西部地区;拐卖人口案件多发生在贫困的农村地区;盗窃文物案件一般都发生在古代文化发达的中原地区;走私,制、贩毒案件多发生在边境省份。有些地区发生的刑事案件,还具有一定的民族民俗性。(2)刑事案件发案数量也有明显的地区差别。从一个省(市)、县(区)等区域来看,刑事案件一般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以及经济发达、商业繁华的闹市区、城镇,或主要交通枢纽、公路、铁路沿线和集贸市场周围。一些治安状况复杂、治安案件多发的空间往往形成刑事案件的“高发点”,并继而形成刑事案件的“高发带”、“高发区”。2.季节相关性规律。刑事案件的季节相关性规律,是指刑事案件的发案在一年之中,随着季节的变化而表现出来的犯罪数量、质量和类型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特征。关系互动律:从互动理论的观点出发,刑事案件的发生是作案人同被害人双方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相互作用过程的结果。换言之,互动是案件发生的内在机制。这种作案人与被害人的联系状态,可称之为刑事案件发案的关系互动律。作案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内涵与本质,主要体现在下列若干关系之中:1.对立共存关系;2.二元原因关系;3.刺激反应关系;4.互造共塑关系。应用:传统型(实体空间)刑事案件的特点:刑事犯罪一般表现为直接侵害,并多有现场可供勘查;犯罪手段、方法受犯罪动机、目的的支配;案件结果的突发性与案件形成过程的阶段性;案件现象的暴露性与案件本质的隐蔽性。刑事案件的季节性规律,既表现在发案数量的变化,也表现于发案类型的变化。总的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每年春、夏、冬三季为案件多发期,这种季节性规律在不同区域有一定的差异。二是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季节中,刑事案件的种类和手段也有差异。(二)虚拟空间刑事案件的特点(次重点)识记:这里所说的虚拟空间,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电脑空间,也就是由国际互联网构成的“虚拟社会”。应用:1. 犯罪活动的超强隐蔽性;2. 犯罪主体的高智能与高技能性;3. 犯罪结果的极大危害性;4. 犯罪活动的辐射蔓延性。(三)刑事案件的分类(一般)识记: 1、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等级,可将刑事案件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 2、按照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种类,可将刑事案件分为n(n=1,2,3)类,即杀人案件、盗窃案件、抢劫案件 3、按照作案成员的结构,可将刑事案件分为单人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 4、按照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及状态,可将刑事案件分为已经实施的犯罪案件、正在实施的犯罪案件和准备实施的犯罪案件(预谋案件)。 5、按照在侦查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及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可将刑事案件分为侦查案件和起诉案件。第四章 侦查主体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侦查主体的概念,公安机关的侦查机构,侦查人员的人员条件,了解侦查其他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机构,侦查人员的选拔、教育和考核。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一)侦查主体的概念(重点)识记:侦查主体的概念:侦查权主体是指被法律赋予侦查权的机关和个人。本书所讲的侦查主体是指侦查权主体。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机构设置基本现状如下:1.中央公安部的侦查机构: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部禁毒局。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侦查机构。3.地区(市)以及县(市、区)公安局的侦查机构。4.专门公安机关的侦查机构。侦查人员的任用条件:可以概括为政治条件、业务条件、生理心理条件等方面。1.侦查人员的政治条件: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2.侦查人员的业务条件:科学文化知、侦查专业知识。3. 侦查人员的生理与心理条件。理解:第一,侦查主体既包括从事侦查实践活动并拥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也包括由以上人员构成的各级侦查机构。第二,侦查主体必然要通过行使侦查权进行侦查活动。侦查权由国家法律授权的侦查主体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第三,侦查主体行使侦查权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二)侦查人员的选拔、教育、考核(次重点)识记:侦查人员的选拔主要包括政治品质的审查和心理品质的鉴定。 理解:侦查人员的教育:侦查人员教育培训要面向现代化;侦查人员教育培训要面向世界;侦查人员教育培训要面向未来。侦查人员的考核: 要考虑公正性和整性体;要突出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要体现科学性和权威性。应用:侦查人员的选拔:1.政治品质的审查。第一,审查其是否具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在政治上、思想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第二,审查其是否热爱侦查工作、有为事业献身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第三,审查其思想是否健康,作风是否正派以及在复杂环境中是否具有免疫力。总之,侦查工作的性质决定选拔侦查员必须注重政治品质的审查。2.心理品质鉴定。第一,进行智力测量;第二,搞好观察力、智力、记忆力、想象力的测定;第三,搞好运动能力、机械能力、空间定位能力等的测试。(三)其他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机构(一般)识记: 1.人民检察机关的侦查机构。2.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机构。国家安全机关主要负责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3.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军以上保卫部门,也设有侦查处(科),负责军队内部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4.我国监狱设有相应的侦查机构,负责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五章 侦查目的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侦查的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理解三种目的在实践中的运用。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一)侦查的根本目的、直接目的(重点)识记: 侦查的根本目的: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主要享有以下的权利:第一,知情权;第二,辩护权;第三,沉默权;第四,不负举证责任权;第五,不受非法强制措施权;第六,申请调取证据或证据保全权;第七,申请回避权。侦查的直接目的:1.查明案情;2.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公开与秘密的侦查措施与手段,发现、调取和保全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一切客观事实的侦查行为;3.查获犯罪嫌疑人。理解:侦查目的是一个结构复杂的实体,本书将其分为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三个层次。侦查的根本目的是由侦查与刑事诉讼目的的同一性决定的;侦查的直接目的是由侦查活动的规律性、侦查的任务所决定的;侦查的间接目的是由侦查活动的特性所决定的。查明案情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是否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如果发生了犯罪事实,必须查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侵害的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等。应用:收集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1.发现证据;2.固定和保全证据;3.对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4.审查、判断证据。(二)侦查的间接目的(次重点)理解:1. 通过侦破工作,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2. 加强侦查的基础业务建设,进行刑嫌控制、阵地控制和技术预防;3. 对犯罪进行科学预测,为决策工作提供依据。(三)各国惩罚犯罪的措施(一般)理解:各国普遍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第一,给予侦查、起诉机关足够的财力、人力和赋予其合法强制手段,用于收集罪证、查获罪犯,并以国家追诉作为刑事起诉的基本原则,保证控诉方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获得有罪判决所必要的有罪证据。第二,在不损害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赋予法院或者经过法院批准的侦查、起诉机关采取搜查、扣押、鉴定、羁押、监听、邮检等诉讼强制措施的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加以限制,防止其逃避或阻碍国家刑罚权的确定和实现。第三,规定有利于国家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则,为国家证实犯罪、惩罚犯罪提供事实上的便利条件,如尽可能少地限制证据能力,允许法官和陪审员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等等。第六章 侦查政策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我国刑事侦查方针的基本内容,理解我国的侦查原则,了解我国刑事侦查方针的形成和发展。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一)我国刑事侦查方针的基本内容,各个侦查原则的内涵和要求(重点)识记:刑事侦查方针是指引刑事侦查工作或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刑事侦查方针的内容是“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侦查原则是指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则或标准。侦查原则包括程序法定原则、科学证明原则、侦查效益原则、措施比例原则、侦查协作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侦查活动也必须遵守程序法定原则。科学证明原则的内涵:科学证明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时应注重科学地收集证据;第二层含义要求侦查人员应科学地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二者是层层递进,互相联系的整体。侦查效益原则的内涵:侦查效益是指国家对侦查机关的投入与取得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及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具体的成本投入与所获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侦查效益包括两层含义:首先,侦查效益具有社会效益。其次,侦查效益具有经济效益。措施比例原则的内涵:完整的措施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适当性标准。该标准要求侦查措施的行使必须基于特定的事实,为了实现法定的侦查目的,侦查措施与侦查目的之间必须保持一种适当关系。2.必要性标准。其基本涵义是面对多种都能有效实现侦查目的的侦查措施时,侦查机关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利侵害较小的侦查措施。3. 相称性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指侦查机关在采取侦查措施时,其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益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侦查协作原则的内涵:所谓侦查协作是指国内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相互协助和配合,协同作战的一种办案形式。理解:刑事侦查方针的基本内容:1.依靠群众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2.抓住战机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关键;3. 积极侦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4.及时破案是刑事侦查工作的目的。遵循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1.国家应当保证刑事侦查的程序化和法治化;2.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中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3.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制裁性措施;4.建立必要的侦查监督制约机制。遵循科学证明原则的要求:1. 树立以科学证据为主的司法证明理念;2. 把握犯罪手段智能化的新趋势;3. 树立科学办案的理念。遵循侦查效益原则的要求:1.切实保证侦查活动的迅速及时,缩短侦查周期;2. 进行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3. 简化侦查程序;4. 要节制侦查手段。遵循措施比例原则的要求:1. 侦查程序的启动及每一具体侦查措施的采取都必须以特定的犯罪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 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只能用来追诉犯罪,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而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私利,不能将刑事侦查用作进行权力斗争的工具;3. 每一具体侦查措施的采取都应当以实现法定的职能为目标;4. 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每一项侦查措施都必须足以实现其所追求的诉讼目标。遵循侦查协作原则的要求:1. 侦查机关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全国一盘棋的思想;2. 贯彻遵守法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好侦查协作工作,克服“地方主义”倾向;3. 构建侦查协作体制,打击跨区域的刑事犯罪。(二)程序法定原则的理念基础,侦查协作的主要内容(次重点)识记:侦查协作的主要内容:1. 提供线索情报;2. 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资料;3. 协助采取强制措施;4. 联合侦查;5. 侦查“会诊”。理解:程序法定原则的理念基础:1. 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国民主权原理的体现。2.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侦查的公正、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3. 程序法定原则是在刑事侦查领域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三)我国刑事侦查方针的形成和发展(一般)理解:我国刑事侦查方针的形成和发展第七章 侦查管理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和刑事案件的管理制度,理解侦查管理的基本职能,侦查管理的环境和作用,侦查队伍管理的内容,了解侦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一)侦查管理的概念,刑事案件管理的概念,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刑事案件的管理制度(重点)识记:侦查管理就是侦查部门通过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等协调或处理活动,优化各种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益,以实现侦查目标的过程。刑事案件管理是指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各部门的职能及管辖分工,界定刑事案件的管理范围,制订立案标准,明确并落实承办责任,实施立案、破案、销案等一系列审批、报告制度的工作过程。刑事案件管辖是指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司法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审批权限和职责上的分工。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控告、检举、自首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出侦查或审理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理解:刑事侦查责任制:1. 依托公安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导侦机制,促进打击、预防、控制犯罪一体化建设。2. 不断完善责任区刑警队建设,落实破案责任制。3. 推行侦查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激励、竞争、淘汰机制。4. 改善装备,增加投入,提高刑事侦查现代化水平。5. 完善侦查监督机制。6. 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应用: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1.部门管辖;2.内部管辖;3.专业管辖;4.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所谓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犯罪销赃地。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5.级别管辖。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案件、重大经济案件、重大集团案件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难度的重大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审判制度: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县(区)公安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2013最新电影www.2013zuixin.com火影忍者漫画www.huoyingman.com奇城笑话网www.qichw.com教育基地 www.zdhnjd.com佛曲/佛教音乐www.foqu.net百万度分类目录http:/www.baiwandu.com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刑事案件的立案、破案要根据有关规定,由县(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汇总,经主管负责人审查,上报地(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重大案件、特大案件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二)侦查管理的基本职能、侦查队伍管理(次重点)识记:侦查管理的基本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人事职能、领导职能、控制职能。侦查队伍管理:侦查队伍管理是为了实现侦查职能,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对侦查部门的机构及其民警所进行的组织、指挥、教育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理解:侦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党性教育、宗旨教育、法治教育、廉政教育。应用:侦查队伍管理的主要内容:1.规划和编制;2.选配侦查人员;3.任用侦查人员;4.侦查人员的培养与提高;5.侦查人员的考核;6.侦查人员的调整。(三)侦查管理环境、侦查管理的作用(一般)理解:侦查管理环境:侦查外部环境、侦查内部环境应用:侦查管理的作用:1.优化侦查系统的整体功能,提高侦查工作效益;2.规范、合理行使侦查权;3.提高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4.营造良好的侦查环境。第八章 侦查比较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侦查模式三方面理解并掌握英美法系侦查制度、大陆法系侦查制度,了解侦查比较的必要性和内容。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一)侦查比较的概念,英国、美国的侦查主体和侦查措施,法国、德国的侦查主体和侦查措施(重点)识记:侦查比较也可以称之为侦查比较研究,它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同一国家或地区历史与现实的侦查理论与实践状况进行异同分析的活动。我们可以把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侦查理论与实践状况进行异同分析的行为称之为侦查横向比较研究;把对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侦查理论与实践状况进行异同分析的行为称之为侦查纵向比较研究。本书所说的侦查比较研究主要是针对第一种情况而言的。英国的侦查主体:1.警察机构:中央警察机构、地方警察机构、专门警察机构;2.私人侦探机构。美国的侦查主体:1.警察机构。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镇四个层次;2.监察机构;3. 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机构。法国的侦查主体:1.司法警察;2.监察机构;3.预审法官。德国的侦查主体:1. 警察。德国的警察系统主要由联邦警察机构和州警察机构两部分组成;2. 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理解:英国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询问、档案查案、搜查、辨认、鉴定、逮捕、讯问。美国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辨认、搜查和扣押、测谎、鉴定、审讯、逮捕。法国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询问、搜查与扣押、鉴定、委托查案、先行拘留、逮捕、讯问被告人。德国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鉴定、警犬技术。(二)英国、美国的侦查模式,法国、德国的侦查模式(次重点)理解:英国的侦查模式:英国采用的是“一步式侦查”模式。美国的侦查模式:美国大多数侦查部门都采用“二步式侦查”模式,且美国的许多州的初步侦查活动往往是由巡警进行的,这是美国侦查模式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国的侦查模式:法国采用的是“二步式侦查”模式。德国的侦查模式:德国是采用“一步式侦查”模式的典型国家。(三)侦查比较的内容(一般)识记:介绍两大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犯罪侦查制度时主要是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侦查模式三个方面来展开。理解:侦查模式,就是指侦查主体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程式。立案是侦查活动的开始,侦查终结标志着侦查活动的结束,因此,侦查模式体现的是侦查活动的中心环节。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侦查模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即“一步式侦查”与“二步式侦查”。所谓“一步式侦查”,是指整个侦查活动过程没有明确的阶段划分,而是由固定的侦查主体一直将侦查活动负责到底的侦查模式;所谓“二步式侦查”,就是指整个侦查活动过程明显地划分为几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由不同人员分段负责侦查工作的侦查模式。第三部分 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一、考核的能力层次表述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理解”、“应用”三个能力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各能力层次为递进等级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其含义是:识记:能知道有关的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是低层次的要求。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是较高层次的要求。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联系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二、教材1、指定教材:侦查学总论,瞿丰 刘瑞榕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三、自学方法指导1、在开始阅读制定教材某一章之前,先翻阅大纲中有关这一章的考核知识点及对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和考核目标,以便在阅读教材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2、阅读教材是,要逐段细读,逐句推敲,集中精力,吃透每一个知识点,对基本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对基本理论必须彻底弄清,对基本方法牢固掌握。3、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思考问题,也要做好阅读笔记,把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等加以整理,这可从中加深对问题的认知、理解,以利于突出重点,并涵盖整个内容,可以不断提高自学能力。4、完成书后作业和适当的辅导练习是理解、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提高能力的重要环节,在做练习之前,应认真阅读教材,按考核目标所要求的不同层次,掌握教材内容,在练习过程中对所学知识进行合理的回顾与发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题时应注意培养逻辑性,针对问题围绕相关知识点进行层次(步骤)分明的论述或推导,明确各层次(步骤)间的逻辑关系。四、对社会助学的要求(108学时,6学分)1、应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提出的总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能力层次,并深刻理解对各知识点的考核目标。3、辅导时,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大纲脱节。4辅导时,应对学习方法进行指导,宜提倡“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争取帮助,依靠自己学通”的方法。5、辅导时,要注意突出重点,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要有问即答,要积极启发引导。6、注意对应考者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学生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作出判断,解决问题。7、要使考生了解试题的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会存在着不同难度的试题。8、助学学时:本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其中助学课时分配如下:章节内容学时第一章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体系14第二章侦查学的基本原理18第三章侦查客体20第四章侦查主体10第五章侦查目的12第六章侦查政策10第七章侦查管理10第八章侦查比较14合计108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包括能力层次比例、难易度比例、内容程度比例、题型、考试方法和考试时间等)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2、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比例大致是:“识记”为 30 %、“理解” 为 50 %、“应用”为 20 %。3、试题难易程度应合理:易、较易、较难、难比例为2:3:3:2.4、每份试卷中,各类考核点所占比例约为:重点占65%,次重点占25%,一般占10%。5、试题类型一般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判断分析题、简答题、论述题。 。6、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采用百分之评分,60分合格。六、题型示例(样题)一、单项选择题1.刑事侦查的十六字方针中,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是A、依靠群众 B、抓住战机 C、积极侦察 D、及时破案二、多项选择题2.刑事案件的横向静态结构要素包括A、作案时间 B、作案空间 C、案件相关人D、案件相关行为 E、案件相关物三、名词解释3.侦查四、判断分析题4.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初的、重要的阶段,具有司法性质,侦查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司法权。五、简答题5.侦查学的研究体系是什么?六、论述题6.试论述物质交换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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