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辅导知识点汇总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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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1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在保险理论和实务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2风险由风险因数、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A风险因素包括有形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多指与人的心理或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通常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C损失:一般以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等形式表现;像精神打击、政治迫害、折旧以及馈赠等行为的结果一般不能视为损失。三风险的种类:3、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自然风险的特征:1、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2、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3、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4、按风险标的分类,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其中风险责任所说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5、按风险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定义)。6、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进行分类,风险可分为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和动态风险(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7、按风险的行为分类,风险可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定义)(个人行为引起)。四风险的特征:8、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可测定性、风险的发展性。第二节 风险管理一、 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演变9、含义: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记过的决策过程。风险管理对象是风险;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人、家庭、组织;10、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11、风险管理的演变: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管理进入“国际化阶段”,90年代,购买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如安全工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21世纪,巨灾风险事故频发,使许多国家政府介入风险管理领域。二 风险管理的程序:1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五个环节。13、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14、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15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三风险管理的目标:16、损失前目标:1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损失后的目标: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2及时技工经济补偿,(属于或不属于)四风险管理的方法:17、风险管理的技术,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控制型:主要表现为在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在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控制型有3种方式:避免,预防,抑制。18、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财务自留型(主动、被动)财务转移型(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第二章 保险概述19、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0、保险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1风险是纯粹风险,2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4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二、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21、三、保险费率的厘定1、公平性原则(保多少,交多少)2、合理性原则(保险人不应获得过高的营业利率)3,适度性原则(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4,稳定性原则(短期稳定)5,弹性原则(长期随条件变化而调整)22、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意外险)2未决赔款准备金(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3总准备金,4,寿险责任准备金。23、保险的特征:互助性,法律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经商助法学)24、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经营主体不同,2行为依据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适用的原则不同,5保障功能不同,6保费负担不同。保险与救济(主体):1提供保障的主题不同;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4提供保障的水平不同。保险与储蓄:1消费者不同;2技术要求不同;3受益期限不同;4行为性质不同;5消费目的不同。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判断题)按承包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案例)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一、 保险保障功能;二、资金融通功能;三、社会管理功能。(1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中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起源最早、历史最长当数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最早形式。“黑瑞甫”(用于火灾中)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一中相互保险的制度。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形成于英国。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潜力的常用指标有两个,即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P46保险合同的特征:P48保险合同的种类:1、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财产,人身属于)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案例)3、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风险合同4、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P52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指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指付有支付保险费的人)P53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P55 3、受益人的指定:唯一的方式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4、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5、受益人的已确定和未确定:已确定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受法律保护,未确定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为受益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P61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P63 2、保险单、暂保单、投保单(法律效力,时间,定义)批单。P65 3、保险合同的成立P65 4、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成立,还要等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方可生效。我们国实行“零时起保制”指合同生效在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P68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如实告知、交纳保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通知、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损失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的义务)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P72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标的的数量、种类、性质,保险期限、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的变化)P75 3、保险合同的中止:合同在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P75 4、保险合同的终止: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P78 1、文义解释原则与意图解释原则的含义。P79 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P85 1、投保人的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在我国,要求保险人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形式。)P86 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确认和承诺)和默示保证P87 3、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含义P88 4、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和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P91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走私车)、经济利益(日记本)、确定的利益。P95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在保险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在保险订立时存在不必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的必须有保险利益。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在保险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有利益并不重要。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P100 1、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和免赔额赔偿方式)P102 2、免赔额赔偿方式 绝对免赔法:当损失额大于免赔额时,赔偿额=损失额免赔额相对免赔法:当损失额大于免赔额时,赔偿额=损失额在绝对免赔法,相对免赔法运用中,当损失额小于免赔额时,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P104 3、代位求偿权含义100% P104-105 4、代位求偿权的要求:P106 5、物上代位权的含义:(全损:推定,绝对)P107 6、比例责任制的计算公式:第四节 近因原则P109 1、近因的含义(例子) 2、近因的认定方法P111-113 3、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第五章1. 保险营销: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P1142. 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是属于下列那个活动(A) P114A 保险营销 B 保险销售 C 保险分销 D 保险公司的间接销售 3. 常被用来供选择的准保户开拓途径有:陌生拜访,缘故开拓,连锁介绍,直接邮件和电话联络等.P1154. 就准保户面临的风险而言,可以将其分为(必保风险和非必保风险).例如:汽车第三者风险就是必保风险.P1165. 一般来说,设计保险方案是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 高额损失优先原则的定义:某一风险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P1176. 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P1187. 保险销售渠道按照有无保险中介参与,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P1188.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获得业务销售模式叫做直接销售渠道. 间接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济人)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9.直销人员销售是指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职员进行保险产品销售的方式.10. 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在对投保的标的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价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11. 一般从被保险人过去3-5年的事故记录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管理情况,通过分析以往损失原因找出风险所在,督促被保险人改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P12612. 风险单位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范围.13. 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一般分为(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和非影响死亡率的要素).P12614. 影响影响死亡率的要素是下列( B )A 保险金额 B 种族 C 保险价值 D 婚姻状况15. 体检是否有其必要性取决于(投保年龄和投保金额).16.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无论是否支付赔款,保险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是法律行为.17. 对于属于优质风险的被保险人,在基本条件与标准相同的情况下,保险人在承保时(可以按照低于标准的费率予以承保).P12918.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 守信用 , 主动 迅速 正确 合理, 实事求是.P13019. 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20. 立案是指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受理客户索赔申请,进行登记和编号,使案件进入正式的处理阶段的过程.P13421. 理赔人员根据保险合同以及类别的划分进行理赔计算,缮制理赔计算书和理赔案件处理呈批表.22. 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是审核保险责任的第一步.23. 保险客户服务:是指保险人在与现有的客户及潜在的客户接触的阶段通过畅通有效的服务渠道,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品质保证,合同义务履行,客户保全,纠纷处理等项目的服务以及基于客户的特殊需求和对客户的特别关注而提供的附加服务内容.P14124. 客户服务:是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最重要的内容之一.14225. 特殊服务:收集中长期气象,灾害预报及时的天气预报信息,协助客户做好灾害防御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暴风,暴雨,台风,洪涝等重大灾害,事先制定出详细,可行的预案,建立防洪协作网并逐项落实.P14526.合同内容的变更:通讯方式,姓名,性别,年龄,证件,职业,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领取方式,领取年龄等项目的变更以及变更投保人(受益人),增加或取消附加险,对合同内容作补充告只等.P14627. 行使合同权益:寿险公司除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以外,为了帮助客户更加顺利的维持合同的效力,增加产品吸引力,更好的为客户服务,一般还会提供涉及报单权益的信息供客户在必要时行使. 28. 常见的合同权益有:保单借款,险别转换等.P14629. “孤儿”保单是指:因为原营销人员离职而需要安排人员跟进服务的保单.P147第六章1.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说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P1482.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P1513. 运输工具保险的险种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P1524. 特殊风险保险的险种有: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P1535. 工程保险:是承报各类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支出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综合性财产保险.P1536. 下列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是:地面突然塌陷等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P1567. 下列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是:地震等.P1578.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一是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P1599. 目前,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分为:基本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P15910. 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限不满1年的业务.P15911. 在我国,重复保险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比例责任制来赔偿的.12. 施救费用的赔偿: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例如:某人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是110万,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80万,施救费用花了40万,那么保险人应当赔偿( )P160A.110万 B.80万 C.120万 D.40万13.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标的分为:一般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P16314.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除了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外还有:金银,珠宝等.P16315.名贵花草在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中是不可保财产.P16416.在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里属于责任免除的有: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被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不与赔偿.如(保姆)P16517.保险责任的起保日计算时间是从: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P16618.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计算主要采用的是比例赔偿方式. 例如:某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中房屋及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是5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使房屋及室内装潢损失2万,施救费用花了5000,发生保险事故时, 房屋及室内装潢的价值是10万,那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施救费用( A ) A.0.25万 B. 0.5万 C. 2万 D.2.5万19.市内财产赔偿处理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金额是5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市内财产损失2万,此时的市内财产价值是10万,问保险人应当赔偿( C )A.5万 B.1万 C.2万 D10万机动车辆赔偿时按责免赔计算方法: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免赔5%.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1保险期限必须满1年。2保险期限内无赔款。3按期续保。1. P1742. 享受无赔偿优待的标准:上一保险年度无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续保时优待比例是本年度应交保费的10%.P1843. 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以各种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P1854.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风险具有综合性: 从性质上看:有财产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和空中的风险;从风险种类上看:有自然灾害和意外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看: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P1865.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变更具有自由性,在实践中体现在:保险合同是随着提货单的转移而转移。P1876.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性: 按照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不同:分为水上运输险,陆上货运险,航空运输险,邮包险,联运险;按照适用范围: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P1877.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依据航程确定的,保险责任起讫以约定的运输途程为准,即从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约束。若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P1898.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包括基本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费率厘定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运输方式。2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分为陆运、水运和空运三种。其中陆运包括火车、汽车和驿运三种。3货物的性质。P1909.责任保险及其特征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契约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是处理法律风险的一种赔偿性保险。P19110. 期内发生式。期内发生式是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在这种承保基础下,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而不考虑提出索赔的时间。按照这种承保基础承保的业务,保险公司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险单早已到期,但是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刚报来的索赔案件。对此,在实务处理上保险人一般会根据各类事故潜伏期的时间规定一个索赔的截止期。)期内索赔式。期内索赔式是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在这种承保基础下,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险单,保险人可能赔偿在保险单起保日期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为了避免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无限前置,避免现有保单的承保人承受过重的负担,在实行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责任保险中,实务处理上保险人一般会规定一个追溯期。追溯期是指追溯以往的期限。一般情况下,第一份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起始日即为追溯期,在此之前发生的事故不能索赔。)P19211. 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三个人都是雇主)和职业责任保险等。P19512. 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但在各关系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P197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即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职业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责任。P19914.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P20015. 强调损失共担信用保险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信用保险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如政治风险大约在510之间,商业风险在515之间P20116.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称“国内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其保险金额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同的标的价值来确定。目前,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保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P20117.赊销信用保险:为国内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P20118. 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P20219.个人贷款信用保险:是指在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信用保险。P20220.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限超过二年以上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P20321. 合同保证保险(又称“契约保证保险”)是指因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管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P20322. 忠诚保证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以其正式雇员的诚实信用为保险标的。23.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定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又称“产品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经济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P20424. 农业保险(又称“两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P20525. 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一)地域性 (二)季节性 (三)连续性 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四)政策性26. 农险的种类(两业保险=农业保险)(一)种植业保险种植业是指栽培植物以获取产品的生产行业。种植业保险一般包括农作物保险和林木保险的大类。1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又可具体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1)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目前,我国开办的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有:小麦种植保险、水稻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棉花种植保险、烟叶种植保险、甘蔗种植保险等。(2)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如麦场夏粮火灾保险、烤烟水灾保险等。P20727林木保险。林木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指人人工栽培的人工林和人工栽培的果木林两大类。原始林或自然林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果树保险。一般可分为果树产量保险和果树死亡保险两种。果树产量保险保险期限是从坐果时起到果实达到可采成熟时止。果树死亡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以l年期为限。(二)养殖业保险一般把养殖业保险分为畜禽养殖保险的和水产养殖保险两大类。1畜禽养殖保险。在畜禽养殖保险中,根据保险标的的特点,又可分为牲畜保险和家禽保险。2水产养殖保险。水产养殖保险是指对利用水域进行人工养殖的水产物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从水产养殖的水域环境条件来分,主要有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两大类。(1)淡水养殖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有鱼、河蚌、珍珠等。淡水养殖保险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或非人为因素造成意外事故所致保险标的的死亡,对因疾病引起的死亡一般不予承保。(2)海水养殖保险。海水养殖保险是指为利用海水资源进行人工养殖者提供的一种保险。目前,开办的海水养殖保险有对虾养殖保险、扇贝养殖保险等。海水养殖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的浅海和滩涂,因此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台风、海啸、异常海潮、海水淡化或海水污染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流失或死亡。海水养殖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流失、缺氧浮头死亡等,对疾病死亡风险一般需特约承保。(案例)第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1、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2、 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就年龄因素而言,尽管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死亡事故发生的概率会增加,但同时死亡率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水平和生活不平的提高而不断降低,因此可以说死亡率是变动的。3、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分.标准体(也称“健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标准体(也称“次健体”或“弱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对于非标准体可以使用特别附加条件,如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额或限制保险金给付等。4、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时,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 且必须经债务人同意。5、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6、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8、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9、 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即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寿险(即不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或称“退保金”)(交费最多,最贵)。、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年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个人年金是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联合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先发生的死亡时为止。、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总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至少尚有一个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但总给付金额根据仍生存的被保险人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定额年金是指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变额年金是指年金给付额按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是针对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而设计的。(两者分类依倨:给付额是否发生变动)、即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行按期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领取年金的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退还年金是指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的年金保险。(保本)、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需要的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的交费期较短,通常为月、半月、周。、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其主要原因包括:免体检造成死亡率偏高;业务琐碎使附加管理费增加;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在团体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为了保证团体人寿保险的承保质量以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团体人寿保险对风险选择与控制的主要手段如下:投保团体必须是合格的团体,有其特定的业务活动,独立核算。投保团体的被保险人员必须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长期因病全休及半休人员,不能成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数的限制,一是对投保团体人数绝对数的要求,一般来说投保团体人寿保险的团体人数不得少于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对人甚至少于人的团体也可能发生承保,但通常需要这些人数较少的团体对其中的被保险人提供可以承保的证明。二是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参保比例要求。若保费是双方承担的,则全部合格职工中至少要有的人参加;若保费是全部由雇主负担,则100%职工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额的限制。一是整个团体的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同;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等标准,分别制定每类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采用团体投保的方法,减少了逆选择因素的消极影响,使平均死亡率、疾病率相对稳定。、团体人寿保险计划作为整个雇员福利项目的一部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应充分体现投保团体的要求。、团体保险费率的制定,主要考虑投保团体的业务性质、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记录等,其中理赔记录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在团体人寿保险中,一般参考上年度团体的理赔记录(或经验)决定下年度的保险费率,这就是所谓的经验费率的方法。这是一种非确定性的计算保费的方法。、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分红保险不仅提供合同规定的各种保障,而且保险公司每年要将经营分红险种产生的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目前,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分配给客户。、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对于分红保险,由于寿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所以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保守(增大预定利率),即保单价格较高,以便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在满期给付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额的同时,也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退保时,理赔时)。、分红保险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如死差益、利差益、(保守:增大预定死亡率,减少预定利率)费差益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盈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单红利。、分红保险的红利,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盈余。盈余就是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盈余(或红利)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益(损)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大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高于(低于)预定利时,则产生利差益(损);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大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损失)时,则产生费差益(损)。、中国保监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红利分配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红利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第二,红利分配比例。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第三,红利分配方式,有现金红利分配和增额红利分配两类。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加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奖金账户。投资账户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资连结保险均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是为了方便计算投资账户的价值而设计的计量单位。、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责任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一);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二)。、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1、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保单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2、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服务管理费用。3、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的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成本费用。4、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5、万能保险的定义。万能保险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足以支付第二个周期的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推额)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6、保单经营的透明度并不意味着保单持有人能对保单价值作出精确估计,只是可以了解保单基金的支配情况。57、许多万能保险收取较高的首年退保费用以避免保单过早终止。58、万能保险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这两种方式习惯上称为一方式和二方式。一方式是一种均衡给付的方式;二方式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59、在一方式中,为避免由于现金价值太高而超过规定的保额,一些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净风险保额,从而使总的死亡给付额增加。60、中国保监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在万能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可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予保险金,也可以以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作为身故给付。1、大多数保险公司仅规定第一次保费必须足以涵盖第一个月的费用和死亡成本,但实际上大多数投保人支付的首次保费会远远高于规定的最低金额。这种灵活的交费方式也带来了万能保险容易失效的缺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的一般做法是根据保单计划所选择的目标保费,向投保人寄送保费催交通知书,以提醒其交费。2、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并且两者之差不得高于。当单独账户的实际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3、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不可争条款在中国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4、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真实年龄小于投保年龄;真实年龄大于投保年龄。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通常是降低保险金额)。“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6、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100%给付)。67、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8、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69、我国法律规定,中止期限为二年,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全,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70、复效要比重新订立保险合同更为有利(交费期和保障期)。1、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3、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交费满二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5、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现金价值为趸交保险费,投保与原保险单责任相同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限自停交保险费起至原保单满期时止,保险金额则由趸交保险费的数额而定。6、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即将原保险单改为与原保险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相应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投保死亡保险。77、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78、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时,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79、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年或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0、人寿保险定价即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1、人寿保险的保费是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称为纯保险费。纯保险费是保险金给付的来源,纯保险费总额与保险金给付总额应达到平衡。附加保费用于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开支。2、人口及其结构变化将改变寿险公司的市场状况,包括寿险公司的营销手段及经营的产品。3、寿险公司需要考虑的与市场相关的因素包括销售机构、销售队伍、营销培训、销售方法和目标市场等。(案例)4、人寿保险的定价假设通常考虑死亡率假设、利率假设、失效率假设和平均保额P241(1.5-1.75倍)五个因素。5、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个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是由每个年龄死亡率组成的汇总表。生命表可以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6、保险公司使用的是经验生命表,这主要是因为国民生命表是全体国民生命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87、利率假设对于保险公司的定价十分重要,特别是对于传统寿险,因为它们在保单有效期内是固定不变的。88、保单失效与下列各因素有关: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保险金额大小、保费支付方式的频率、性别、保单类型等。对某些新的险种,失效率假设就只能基于精算人员的判断、估计了。89、保单终止费用,包括退保费用、无现金价值失效费用、死亡给付费用、到期费用等。90、通过平均保额可以计算保单费用、每张保单开支、单位保费费用、每次保单终止费用等。91、营业保费法是寿险定价最常用的一种方法。92、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的基本公式是营业保费的精算现值等于未来保险给付、费用和利润的精算现值。93、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目前要求的定价方法就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94、积累公式法是将保费与保险给付和费用的差额用利率积累到未来的某点。任何保险年度末,单位保额有效保单的这个积累值叫作资产份额,因此这种方法也称为资产份额定价法。95、积累公式法可通过反复试验来实现。首先选择一个试验保费进行计算,观察其结果。96、根据利润指标进行定价是目前经常使用的方法。有些利润目标在定价中有所规定,如每年末的资产份额必须等于现金价值(或准备金)再加上一个边际;某些方法规定资产份额在保单生效年后必须等于现金价值的。97、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将来发生的债务而提存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98、人寿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各个年龄的死亡率。这种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100、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给寿险经营带来困难。如果按照自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话,老年时的保险费是年轻时的数倍。101、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交保费相等。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P243(公式内容)102、寿险现任准备金的计算包括理论现任准备金的计算和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理论责任准备金来源于历年收入纯保费的积累值与历年死亡给付的积累值的差额,即多交部分的保险费,以复利生息,其终值称为责任准备金。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有过支法和未来法两种。103、终值是指现在一定量现金在未来某一时点上的价值。104、未来法是指用将来保险金给付的现值与未来可收的未交保费的现值的差额来计算责任准备金。105、这种不以均衡纯保费为计算基础,而以修正后的纯保费作为基础计算而得的准备金,叫作实际责任准备金(或称“修正准备金”)。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6、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剧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107、伤害是指被保险人(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外来的)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10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包括三层含义:1、必须有客观的以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109、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人身以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的厘定:人身以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取决于年龄不同,人身以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无必然的联系。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越多。110、人身以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高龄者可以投保,而且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11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3到5年。责任期限的规定: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通常为90天、180天或1年)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112、不可保意外伤害:A、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B、被保险人在寻欧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C、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D、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保风险。113、特约保意外伤害保险:A、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B、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摔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C、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D、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1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115、死亡有2种: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法律上推定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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