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笔记成考小抄成考串讲201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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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笔记目录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七章 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 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他物权第三部分 债权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二章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章 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第四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五章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 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 人身权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第二章 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章 专利权 第四章 商标权第六部分 继承权 第一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第一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章 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一部分 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完整版QQ1273114568索取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一)民法渊源的概念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二)民法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1)法律;(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习惯法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1)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例外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2意义(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2)统帅作用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3)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社会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这样主要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适应、同时存在的。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义务相对于权利而言。没有没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义务,也没有没有民事义务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从不同方面表现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接者。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变得虚无和不着边际。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本质(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的可能性。(二)民事权利的本质民事权利的本质是由国家强制力所保护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依照这种可能性,权利人可以进行一定行为,包括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三民事权利的分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种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所进行的分类。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请求他人偿还借款的付款请求权;形成权: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消权、合同解除权;抗辩权: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权利。例如:拒绝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主要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不在于说明权利的大小。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对的。例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行为。4主权利和从权利依据民事权利的互相依赖关系而进行的分类。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作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例如:购买商品和索要发票的权利。5原权和救济权依据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目的进行的分类。原权利: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救济权: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6既得权和期待权。依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进行的划分。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即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现实可能性,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能实现的民事权利。例如:婚姻自由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民事权利概念:民法在赋予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中,给予权利人的保护其民事权利不受不法侵害的权能。这种权能表现为: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2民事权利保护方法:(1)自力救济:特别情况下的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正当防卫: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正当的民事权利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其民事权利的人予以适度的还击,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适当减轻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的行为;紧急避险:为使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不致受到更大损害,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权利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其他自助行为: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外,权利人还可以采取合理拒付、拒收;依法留置、变卖等手段保护合法权益;(2)公力救济在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宜采用或不能采用自力救济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民事诉讼保护、刑事诉讼保护、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的法律约束。民事义务体现为应权利人的要求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二)民事义务的分类1积极义务作为积极义务以作为为内容,即积极实施某种民事行为,例如:给付货物、交付劳动成果。2消极义务不作为消极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例如:公司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六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例如:婴儿的出生产生了一个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的死亡引起继承的开始。2分类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事件法律事实的发生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为自然事实。例如:雷击将牛劈死,导致所有权关系的消灭。(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条件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并没有确立、变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有时只需要以一个民事法律事实为依据,有时则需要两个或更多民事法律事实的互相结合为前提。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结合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这样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第三章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概念宪法概念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民法概念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层含义:主体资格、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2. 自然人特征 平等性; 完全性与广泛性; 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不可转让性。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2)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和特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确切表示意志为前提。意思能力,是个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合理的判断力和预期力。确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尺度是年龄和理智是否正常。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1)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精神健全。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精神病人5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自然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动。四.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1.宣告失踪的要件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下落不明;(2)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3)下落不明满二年;(4)由人民法院宣告。2.宣告死亡的要件对已经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 配偶:未再婚的 自撤销宣告之日起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已经再婚 原婚姻关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复完整版QQ1273114568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原物,但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子女: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五.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二)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团体监护); 指定监护; 遗嘱监护; 经主管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三)监护资格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1)监护人的主要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2)监护人的主要责任:1对未尽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五)监护的终止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监护的解除和撤销。1监护关系的解除: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关系的撤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六. 证明公民身份法律文件和公民的住所1户籍户籍是确定公民民事法律地位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户籍主要确定以下事实:姓名及其变更、出生、住所、收养、婚姻状况、死亡或宣告死亡等,是国家实施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定人口和其他政策的基本依据。2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是记载居民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出生时间等,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重要法律凭证。对居民活动和社会管理提供极大便利。3住所住所是公民惯常居住地,是公民生活及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公民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所地视为住所。七.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财产责任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八.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财产责任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经济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与个体工商户相同。九. 个人合伙(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条件,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济联合体。组成合伙的公民为合伙人;由合伙人组成的组织称为合伙。2.特征(1)合伙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依据;(2)合伙人必须参加经营或劳动;(3)合伙人共同出资或提供条件;(4)合伙人共同分享利益;(5)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二)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订的明确合伙事务及个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立合伙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三)合伙的财产合伙财产来源与合伙人的出资和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掌管和使用;合伙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在合伙解散时,合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四)合伙的经营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的负责人: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负责人代表合伙从事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五)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六)入伙和退伙1入伙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必须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承担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2退伙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不得在不利于合伙的时候提出退伙;不得因退伙影响合伙事务的正常开展;按照退伙时合伙的净资产分配其份额;对退伙前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是具备企业性质的合伙,必须满足特定的要件及形式。第四章 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2法人的特征(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法人制度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形式,资本得以大规模集中,使铁路、航空、房地产等需要大量资本的经营项目得以实现。这些项目如果由一个资本家经营,可能需要几十年时间才能完成,而通过公司,也许几年即可完成。这样一来,资本主义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就成为可能。进入本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化大工业的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在公司的设立上,投资人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本身,形成众多的法人群体,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垄断企业集团不断出现,对于推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所以有人说,发明法人制度的意义,远远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三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和私法人以是否行使国家统治权力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公法人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各级人民政府;私法人不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公司。(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法人产生的基础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社团法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工会;财团法人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实现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例如:以捐献行为而成立的基金组织。(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以法人活动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慈善机构。(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依据国籍不同对法人的划分。本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注册,取得本国国籍的法人;外国法人已经取得外国法人资格但未取得本国法人资格的法人。(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依据进行的划分。企业法人以经营活动为其业务内容的法人;非企业法人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业务活动内容的法人。(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因行使国家权力而需要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非国有的,不以经营为其业务活动,而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其活动内容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起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须办理登记方能成立的法人,自登记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须办理登记的法人,自设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消灭也有不同形式,如公司可以因解散、破产、合并等原因消灭。(三)限制1.受自然性质的限制2.受法规的限制3.受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含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起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三)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目的事业范围,也就是经营范围的限制。(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法人必须要有一定机关才能形成自己的意思和实现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含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地位或资格。(二)起止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三)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1.违法行为是法人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违法行为须因执行职务而发生五法人的成立及法人的机关1法人的成立(1)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2)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特许成立;(3)依照准则而成立。2法人的机关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个人或集体。要注意两点:(1)法人机关为法人组织体的一部分,其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本身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法人机关与担当法人机关的自然人,应当严格区分,担当法人机关的自然人的更换不影响法人机关的存在,也不影响法人对其机关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六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一)法人组织体的变更(1)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它包括: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2)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它分为:1)新设分立2)派生分立(二)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指法人经营组织形式的变更。(三)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所谓其他重要事项,是指法人登记中除了合并、分立和组织形式变更之外的其他应登记事项。2、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又称法人消灭,是指法人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终止具有不同原因:(一)法院或主管机关撤销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法人擅自改变经济性质,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领取营业执照后不从事经营满法定期限,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法人执照,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强令其解散。(二)自行解散例如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法人可以解散。(三)破产当企业法人出现法定破产事由时,经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3、法人的清算(一)含义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清理法人财产,了结其未了结的法律关系。(二)清算与终止的关系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完整版QQ1273114568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三)清算人(1)含义也称清算组织,是指负责对破产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2)职责1)了结尚存的业务,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还可以履行,应继续履行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3)移交剩余财产4)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是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其涵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行为人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3)必须是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2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5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6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7有因行为和无音行为8主行为和从行为9基本行为和辅助行为10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和标的和内容;(2)意思表示;(3)合法性。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条件的种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期限的种类始期与终期;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六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七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2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合同法第48条之无权代理、第51条之无权处分、第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之规定,该法第47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也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补充。(2)特点:效力未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九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无效的。但民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只涉及当事人而不涉及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为,其有效还是无效的选择权被赋予行为人自己,即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变更权,其若选择有效则放弃行使权利,若选择无效,则可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则被撤销或变更部分的行为,就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2)特点: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l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一)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中的“转达错误”即是误传,按该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完整版QQ1273114568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是由当事人自己决断的,法律不予干预。但在交易中总会有人“欺生”,使对方当事人无从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三)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四)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十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如果仅是局部内容存在缺陷,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并且仍然可以单独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那么存在缺陷部分属于无效或被撤销,其余部分则仍然可以有效。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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