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线路选择距离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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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线路的安全间距要求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中对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做了以下规定:4.1.5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4.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决定。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注1 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 2 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它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与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4.1.5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其以下的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穿越工程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穿越工程(SY/T0015-98)是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范之一。其中管道与桥梁之间的距离要求见表4.3-1。表4.3-1 管道与桥梁的距离桥梁等级大桥中、小桥距离要求(m)10080 在管道穿越河流的位置选择中,应满足表4.3-1的距离要求。埋地钢质管道交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埋地钢质管道交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要求管道与干扰源接地体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4-1的规定。表4.4-1 管道与交流接地体的距离电压等级(kV)1035110220临时接地点(m)0.51.03.05.0铁塔或电杆接地(m)1.02.55.010.0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m)2.52.515.030.0对管道沿线有交流电干扰的地段,管道与接地体的距离应满足表4.4-1的要求。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1999)中5.1.4条第款规定,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管道与其它地下管道采取“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可同沟敷设。均压线间距和规格应根据管道电压降、管道间距离、管道防腐层质量等因素考虑确定。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二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距离小于10m时,后施工的管道在距离小于10m的管段及当其两端各延长10m以上的管段上,应做特加强防腐层”。规范中5.1.5条规定,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平行敷设时,二者间距离不宜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后施工的管道或电缆按5.1.4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该规范规定了平行敷设管道的间距应不宜小于10m。石油和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石油和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字第505、铁基(1987)780号,是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法规之一。其中:1)第3条 在油、气管道或铁路选线设计时,应避免交叉。如需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需要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45度。 2)第4条 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其位置宜选在铁路区间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3)油气管道与铁路不应在站场、既有桥涵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下相互交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交叉时,对管道和铁路设备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4)管道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大型客站、隧道、变电所下穿越。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交通部(78)交公路字第698号、石油部(78)油管道字第452号,是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法规之一。其中的相关规定有:1)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少;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m。(注: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坡角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当未设有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上述1m为公路留地宽度,是指一般而言。在执行上,还应以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地宽度为准。) 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缘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m。敷设油气管道应避开公路采石料场,或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开山放炮影响管道安全、妨碍公路部门采运石料。安全距离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油气管道防护带为管线中心算起,两侧各5m的范围。2)管道与公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如必须交叉时:一般采取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如必须斜交,斜交角度不宜小于60度;在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45度。在山区因受地形限制的个别地段,斜交角最小不应小于30度。3)气管道与公路桥、涵和渡口的关系:油、气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或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m。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的保护距离要求如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见表4.8-1: 表4.8-1 架空电力线延伸距离电压(kV)1-1035-110154500延伸距离(m)5101520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便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有关规划距离的要求如下: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影响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第三十九条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上述规范、法规、条例是管道路由选择的依据,但不同规范、法规、条例对同一项的距离要求可能不同,此时,应按要求严格的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管道站场的安全间距要求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等级油品储存总容量Vp(m3)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总容量V1(m3)一级Vp100000V1. 5000二级30000Vp1000002500V15000三级4000Vp300001000V12500四级500Vp4000200V11000五级Vp500V1200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 石油天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1、表5.2.3的规定执行。 4.0.6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围墙之外。表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序号12345678910111213名称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相邻厂矿企业铁路公路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电路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高速公路其他公路35Kv及以上35kv以下国家、级其他通信线路油品站场、天然气站场一级100757050403525601.5倍杆高且不小于30m1.5倍杆高401.5倍杆高300二级8060604535302050三级6045504030251540四级40354035252015401.5倍杆高五级30303030202010301.5倍杆高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一级120901206055403080401.5倍杆高401.5倍杆高300二级100751006050403080三级8060805045352570四级60506050403525601.5倍杆高且不小于30m五级50455040353020501.5倍杆高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1201201208080806012080808060300注:1 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卸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3 表中35kv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叠加。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6 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7 防火间距的起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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