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汇总》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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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建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 人资两和性;2 封闭性;3 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 设立程序简单;5 组织机构设置灵活。三、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四、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五、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 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六、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七、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充分、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八、公司的分类:根据一个公司对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九、公司收益分配法定程序:1 依法缴纳所得税;2 弥补亏损;3 提取法定公积金;4 经股东会议提取任意公积金;5 支付股利。十、公积金主要用于:1 弥补公司的亏损;2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3 转增公司资本;4 任意公积金多用于各种目的。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投资的行为。三、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四、合伙企业清算的顺序: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的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票据法一、 票据的法律特征:设权证券、无因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债权证券。二、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作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三、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四、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改变票据上除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五、 票据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以一定的合法事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六、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七、 汇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八、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那个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九、 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额的。十、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十一、追索权是指汇票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企业破产法一、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由企业严重亏损或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构成。二、 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1 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2 破产企业充当保证人的处理;3 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三、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将产生法律后果:1 破产案件进入清算程序;2 债务人沦为破产人;3 债权人获得行使权力的特别许可;4 对第三人产生的影响。四、 破产债权:1 必须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2 必须为财产请求权;3 必须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4 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5 清算组行使撤销权决定解除合同;6 必须是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的债权。五、 破产程序的步骤: 合同法一、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任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 常见双务合同: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三、 双务合同区别于单务合同在于:1 履行义务的顺序不同,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2 风险负担有所不同;3 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同。四、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五、 常见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六、 有偿合同区别于无偿合同在于:1 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不同;2 主体资格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4 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七、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特点:1 由单方决定条款;2 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行为自由,而设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3 格式合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4 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八、 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制度。特征: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 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3 代理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和义务;4 代理人必须是与第三人进行的单方代理。九、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 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或不特定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3 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4 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应当具体确定;5 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邀约人则受该要约的约束。十、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中,违反相互负有通知、协助、保密以及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的要求的义务,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人事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十一、缔约过失责任包含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对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正当地使用或泄露;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十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包含: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十三、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包含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十四、可变更和可撤合同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依法具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原因,而由有撤销权的当时人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包括1 有重大误解的合同;2 显失公平的合同;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十五、先履行抗辩权发生在合同的异时履行中。合同的异时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期限内,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按照先后顺序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同时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亦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十六、先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为:1 须发生在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2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3 先履行抗辩权只属于按约定后履行一方的一方。十七、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避免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十八、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为:1 不安抗辩权需发生在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此点与先履行抗辩权相同;2 不安抗辩权专属于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3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由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4 对方当事人在财产状况恶化时没有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十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二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并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十一、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十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十三、留置担保是一种法定担保,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主要适用于因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二十四、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先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合同债权的担保。 诉讼制度一、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第一审普通程序:1 起诉与受理;2 审理前准备;3开庭审理。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四、开庭审理包括了预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宣判阶段。五、需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法定人数50人以下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住在中国境内)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万元,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万元(也不得低于三万元)不足部分由成立之日两年内补齐最低限额500万元章程制定股东共同制定发起人设立(募集设立需经创立大会领过)设 立 程 序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制定章程认缴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证明书 (出资瑕疵)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足额缴纳,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过高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设立: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发起人选举公司机关申请设立机关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低于总股份的35%召开创立大会缴足资金30日内召开提前15日通知申请设立登记组 织 机 构股东大会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定期会议:12次/年临时会议:代表1/4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股东会议按股份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普通决议:代表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特别事项: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定期会议1次/年临时会议(应在2个月内召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情形普通事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事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公司修改章程董事会313人519人 至少2次/年实行一人一票制 可连任(3年)股份与转让股票发行不可发行股票可发行股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若经过人民法院额,其他股东自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更改登记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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