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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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9-12-31实施2009-12-30发布餐饮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The management rules of fire protection for restaurantDB42/T4132009代替DB42/T4132007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ICS13.220.01C80目 次前言.II 引言.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组织机构和人员.15职责.26制度和操作规程.57场所设置要求.68管理措施.109防火巡查和检查. .1310火灾隐患整改.1411宣传培训.1512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1513火灾事故处理.1514档案.1615检查考评.1616奖励和惩处.17前 言本标准为适应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公布)和公安部相关规章的要求,指导餐饮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DB42/T413-2007餐饮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本标准与DB42/T413-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第4章对人员的要求;增加了第5章对职责的要求;增加了第7章对消防设施的要求;修改了第8章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增加了第10章对火灾隐患整改的要求。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平 马先宏 安全喜 冯王碧 宋树欣 郑 赩 谢 涛 王子焱 张敏洁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42/T413-2007引 言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的大幅提高,餐饮服务行业作为第三产业也得到迅猛发展。由于餐饮服务场所自身的特殊性,人员密集,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大,火灾危险性大,若管理不当,容易导致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而我国目前尚无餐饮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为了规范和统一餐饮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制定本标准。餐饮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职责、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档案、检查考评及奖励与惩处等。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其它餐饮服务场所也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餐饮服务场所 restaurant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餐饮服务场所,例如餐厅、餐馆、饭店、酒店、冷饮厅、茶楼、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饮性质的场所。3.2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specialist education of fire protection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4组织机构和人员4.1 组织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厨房经理、大堂经理等组成;其他一般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4.2 人员要求餐饮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5职责5.1一般规定5.1.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5.1.2餐饮服务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本场所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公众对本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a) 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b) 封堵占用疏散通道;c)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5.1.3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用最贴近消费者的方式提示下列事项:a) 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b) 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c) 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5.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5.2多产权、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和共有的消防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所有权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使用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使用人负责;有多个使用人的,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由使用人共同负责。使用人增设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使用人负责维修、检测、使用和管理。5.3消防安全责任人餐饮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c)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d)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e)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f)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g)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5.4 消防安全管理人5.4.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必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可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 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4.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餐饮服务场所,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5.5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 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6 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 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然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禁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报告火警,疏散人员,扑救火灾;g)完成本单位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5.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应履行下列职责: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e) 做好值班记录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维修记录。5.8 义务消防队员属于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场的义务消防队员人数应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10。义务消防队员应履行如下职责: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及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d)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5.9 员工 a)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b)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c)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d)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时,员工应当按预案及时报警、组织引导顾客安全疏散、扑救火灾;e)指导、督促顾客遵守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行为。6制度和操作规程6.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6.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6.1.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6.1.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6.1.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6.1.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6.1.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6.1.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6.1.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记录、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6.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6.1.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6.1.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餐饮服务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6.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餐饮服务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7 场所设置7.1一般规定餐饮服务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7.2耐火等级餐饮服务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7.3平面布局和防火分隔7.3.1独立餐饮服务场所的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与周围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7.3.2餐饮服务场所内部布局应满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的要求。7.3.3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7.3.4 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服务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餐饮服务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7.3.5 餐饮服务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3.6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7.3.7以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储油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7.3.8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服务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a)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b)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7.4安全疏散设施7.4.1安全出口7.4.1.1 餐饮服务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7.4.1.2 餐饮服务场所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7.4.2疏散宽度餐饮服务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7.4.3疏散距离7.4.3.1 餐厅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7.4.3.2 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餐饮服务场所不应大于22m)。7.4.3.3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22m。7.4.4疏散楼梯间7.4.4.1 设有餐饮服务场所且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及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服务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7.4.4.2设有餐饮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7.4.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7.4.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7.4.5其它要求7.4.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7.4.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7.4.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7.5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7.5.1设在地下建筑内室内装修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7.5.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7.5.2.1 营业面积大于1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和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7.5.2.2 营业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注: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当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7.5.3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7.5.3.1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不应低于B1级。7.5.3.2 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7.5.3.3 设置在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A级。注: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顶层餐厅,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7.5.4其它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7.6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符合GA587的规定。并按GB 50440的要求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7.6.1 消防控制室7.6.1.1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7.6.1.2 消防控制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质、工具仪表。7.6.1.3 具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状态,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互相控制。7.6.2消火栓7.6.2.1设有餐饮服务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7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大于等于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注:住宅建筑指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7.6.2.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应设有消火栓系统。7.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2设在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3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7.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6.4.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以及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7.6.4.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6.4.3 设置在地下建筑或地上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7.6.5火灾应急照明7.6.5.1餐饮服务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d)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餐厅,设在地下建筑中的餐厅,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厅;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7.6.5.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e)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7.6.6疏散指示标志7.6.6.1 餐饮服务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b) 疏散走道。7.6.6.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0.3m;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服务场所不大于15m);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7.6.7灭火器7.6.7.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餐饮服务场所火灾的灭火器。7.6.7.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7.6.7.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7.6.7.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7.6.8 其它消防设施餐饮服务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应符合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应符合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8管理措施8.1一般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公安部106号令规定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审核、验收或备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开业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8.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8.3电气防火管理要求8.3.1一般要求8.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8.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8.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8.3.2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8.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8.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8.3.3电气防火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f) 非营业时间应切断非必要的用电线路.。8.4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a) 餐饮服务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b) 餐厅内不应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c) 餐厅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d)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以柴草、木柴、木炭等为燃料的餐饮服务经营用火;e) 营业时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f) 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g) 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h)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经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操作,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j) 烟囱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每半年应清洗一次。k)禁止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8.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置齐全、功能完备;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8.6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8.6.1 一般规定8.6.1.1 餐饮服务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符合GA587的规定。8.6.1.2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应当保留记录。8.6.1.3 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制定适合实际的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标志,并进行记录。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8.6.1.4 严禁消防设施挪作他用。8.6.2 消防控制室8.6.2.1 单位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控制室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状况处置程序。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室交接班记录。8.6.2.2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8.6.2.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8.6.2.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8.6.2.5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但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8.6.3 灭火器管理要求8.6.3.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8.6.3.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8.6.3.3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8.6.4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8.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场所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8.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8.6.7 防排烟系统管理要求 a) 自然排烟外窗不应被遮挡; b) 布局调整时,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且满足规范要求;c)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其手动开启装置应醒目,方便使用。8.6.8防火卷帘管理要求a) 电动防火卷帘两侧的升、降、停按钮不应上锁;b)防火卷帘机械手动装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志;c) 防火卷帘下方不应堆放物品;d) 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防火卷帘封闭性能; e) 防火卷帘投影下方两侧应设置黄色警戒线或“防火卷帘下方不得占用”的提示语。8.6.9 常闭式防火门管理要求: a) 常闭式防火门应设置随手关门的提示语; b) 因日常管理需要设置推闩或门禁系统的防火门应设置开启提示,门禁电磁应定期测试开启功能。9防火巡查和检查9.1一般要求9.1.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营业期间,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9.1.2 其它餐饮服务场所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9.2防火巡查9.2.1 餐饮服务场所营业时间每2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一次巡查。9.2.2 班组交班前,由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一次巡查。9.2.3 营业期间,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e) 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f)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9.3防火检查9.3.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9.3.2营业结束后应清除可燃杂物,检查是否遗留未熄灭的烟头等火种,并应关闭营业用电,切断相关部位的电源。9.3.3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9.3.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c) 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d) 用火、用电管理情况;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g) 日常防火巡查情况;h)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i)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9.4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和灭火器的检查9.4.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9.4.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9.4.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10火灾隐患整改10.1一般规定10.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10.1.2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检查、验收。10.2整改要求10.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a)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b)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c)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d)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f)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g) 其它可以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10.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10.2.3对公安消防机构已经采取临时查封的部位、设备,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并取得“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后,才能恢复使用。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应积极配合,并依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11宣传培训11.1一般规定11.1.1营业期间,应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11.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11.1.3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1.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11.1.5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11.2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11.2.1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11.2.2 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1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12.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内容a)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e)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预案内容12.2演练的实施12.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12.2.2演练时应在餐饮服务场所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12.2.3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13火灾事故处理13.1 餐饮服务场所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13.2 发生火灾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和成因,统计火灾损失,维护火灾秩序,未经火灾调查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13.3 发生火灾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14档案14.1一般规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14.2档案内容14.2.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b) 餐饮服务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i)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4.2.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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