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建筑实务个人整理笔记第三章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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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建筑实务个人整理笔记第三章节lA430000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lA431000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lA431010 建筑工程建设相关法规 lA431011 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上述车辆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A431012 掌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备案期限及应提交的文件 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04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04、07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 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d 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d内,责令停止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11案)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 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 % 以上4 % 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A431013 掌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设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05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 个月内接收进馆。 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lA431014 掌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 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装饰装修行为需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超过设计标准(规范) ,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改动卫生间、厨房内防水层的,应提交按防水标准制定的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交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装修人与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限制的行为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07单)燃气管理单位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 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 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04多)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A431015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d 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11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lA431016 熟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违法责任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违法责任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案)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将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lA431020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相关法规 lA431021 掌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d 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04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09案)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09、10案)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07案)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1、07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各种出入口、洞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等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10案) lA431022 掌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人与责任单位: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施工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现场管理,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原编制单位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二) lA431023 掌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与质量事故报告的对比: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l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 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 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30d 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d 。 lA431024 掌握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表)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表)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六、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11二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04案)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04案、11二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11案、11二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11案)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11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lA431025 掌握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对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条例还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资质证书。 lA431026 掌握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09案)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09案)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通常所称的违法分包进一步做出明确定义,具体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09案)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10案)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09案)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lA432000 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lA432010 建筑工程安全防火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 lA432011 掌握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使用部位、功能分类的规定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A不燃性;Bl难燃性;B2可燃性; B3易燃性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l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 级装修材料使用。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作为Bl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l 级。 单位重量小于300g/m2 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 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l 级装修材料使用。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各部位材料:A级花岗石、大理石、石膏板、石灰制品、玻璃、瓷砖、铝、铜合金等顶棚材料:B1级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 墙面材料:B1级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玻璃棉板、难燃胶合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墙纸、彩色阻燃人造板 B2级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 地面材料:B1 硬PVC 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 B2级半硬质PVC 塑料地板 装饰织物:Bl级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B2级纯毛装饰布、纯麻装饰布、其他装饰材料料:B1聚氯乙烯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 lA432012 掌握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民用建筑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 ,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 。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06多装)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 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上。(06装案)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 级。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1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07单)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lA432013 掌握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的相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强制性条文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B1);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 、高度不低于0.8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 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的强制性条文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 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 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 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强制性条文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lA432014 掌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相关防火施工规定建筑内部防火施工的基本规定装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10二)装修施工前,应对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技术交底。(10二多)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11二多)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10二多)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10二多)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10.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10二多)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09单) (1)B1 级木质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2 检验燃烧性能; (2)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木质材料在进行阻燃处理时,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12 % 。 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应少于2次,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500g/m2,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顶棚内采用泡沫塑料时,应涂刷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宜选用耐火极限大于30min的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m2 。涂刷应均匀,且涂刷不应少于2 次。 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2)Bl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 级材料表面; 3)塑料电工套管穿过Bl 级以下(含Bl 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 级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 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l 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上; 3)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l 级以下(含Bl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l级以下(含Bl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4)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 级材料隔绝; 5)灯具直接安装在Bl级以下(含Bl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6)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l 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简称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审核文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3)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5)装修施工过程中所用防火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报告; (7)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涂刷、喷涂等阻燃处理的抽样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资料应完整; (2)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 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 lA432015 掌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相关规定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 、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凡是大量使用胶粘剂的地方,都会有甲醛释放。 苯的室内来源是各种建筑材料的有机溶剂,装修工程使用的胶、漆、添加剂、稀释剂、防水材料中的添加剂等。 水泥、砖、砂、大理石、瓷砖等建筑材料是氡的主要来源,地质断裂带处也会有大量的氡析出。 氨主要来源于混凝土防冻剂等外加剂、防火板中的阻燃剂等。 TVOC 是指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所测得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类民用建筑工程(09多)(2):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lA432015-1 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lA432015-3 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06)其限量应符合表A432015-6 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VOC 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06装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洛剂型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06装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1A432015-10 的规定。 材料进场检验 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相关规定。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09案)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进场时,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醒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09案)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帖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醋(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6.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产品检测报告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要求 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的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 0 和外照射指数(I) 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对达不到E1 级的芯板,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验收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06装单)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TVOC 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 ,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二)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下表设置 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 、距楼地面高度O. 81. 5m。(11二案)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 后进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规范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07单)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lA432020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的相关标准 lA432021 掌握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穷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 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 延米应有1点。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O. 5%1% ,但不应少于3 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O. 5%1% ,但不应少于3 根。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1.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 2.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地基承载力。 3.进行强度检验时,对承重水泥土搅拌桩应取90d后的试件;对支护水泥土搅拌桩应取28d 后的试件。 砂桩地基砂桩施工应从外围或两侧向中间进行,成孔宜用振动沉管工艺。 桩基础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1)群桩20mm; (2)单排桩10mm 。 灌注桩的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灌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静载荷试验的方法,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 ,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 根。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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