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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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注:蓝色部分文字对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及如何应用作详细的说明)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正式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等。 制定协议书并单独作为文本的一个部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确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主要内容,使合同主要内容清楚明了;二是确认合同主体双方并签字盖章,约定合同生效;三是合同双方郑重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助于增强履约意识。 下面就协议书的内容及如何应用作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发包方(全称)_ 承包方(全称)_ 承包方资质等级_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_ JZ安许可证字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方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作为发包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应完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发包方位置内,不应简称。如“上海市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某绿化公司承包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工程,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应写全称,不应简称为“凯晨房产”。另,合同的签约主体不能是发包方的工程项目部。 承包方:是指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承包方必须是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承包方的名称应完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承包方位置内,不应简称。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工程内容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 资金来源_ 1 工程名称:应填写工程全称。 2 工程地点:应填写工程所在详细地点。如:上海市区路号。 3 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特征等。群体工程包括的工程内容应列表说明。 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对于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设的工程,应填写立项批准文号。 5 资金来源:指获得工程建设资金的方式或渠道,如单位自筹、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资金来源有多种方式的,应列明不同方式所占比例。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 承包范围:指承包方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可以填写稍具体一些,例如可填写包括哪些标段,是否包括绿化种植、景观小品、水景及水处理系统、路灯工程等。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 竣工日期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_天 1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可以是绝对日期,如2007年9月1日(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双方也可约定相对日期,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开工日期为收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 2 竣工日期:同开工日期一样,既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可以填写相对日期。绝对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相对日期应在相对开工日期后加上合同工期总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20天,开工日期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7天,竣工日期则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127天。 3 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80天,不应写为6个月或半年。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但在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能高得不切实际。如果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过高,承包方应分析高标准可能潜在的风险和成本。五、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元,大写_元。 1 对于总价包干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 2 对于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就是被发包方接受的承包方的投标报价。 3 对于投标时工程量不能确定,约定今后按实结算的合同,在填写金额后可注明(暂定总价,工程完工时按实结算)。 4 本示范文本的合同价款支付用人民币表示。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用外币表示合同价款。 5 合同价款应同时填写大小写,数字填写应准确无误。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年_月_日 合同订立地点_ 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1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1) 法律规定:A.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B.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 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即采用合同书的形式。本合同示范文本就是合同书的形式。2 书面合同的生效条件:(1) 法律规定:A.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B.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生效”。C.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施工合同,目前,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3 所以,对于合同生效,双方可以约定:(1) 第一种:可约定填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才能生效。签字或者盖章两者选择其一即可,当然,为防止伪造公章或偷盖公章,最好同时签字又盖章)。(2) 第二种:如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写上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可以写为:A.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或者写为B.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经鉴证后生效。需要说明的是,公证或者鉴证都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确定,也可以约定其他生效条件。例如:C.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收到承包方履约保函后生效;D.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或定金)后生效。如果发包方要求合同生效的条件过于苛刻,承包方签订合同时要慎重。4 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双方如不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合同订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在此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5 合同订立地点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在此应填写合同签订所在城市,上海市的项目应写明所在区县。6 关于合同的订立、生效、相关风险防范,我们在第二章还会有详细介绍。发 包 方:(公章) 承 包 方:(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帐 号: 帐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合同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如果有规定要求承包方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可以加盖合同专用章,发包方是个人的,可加盖个人印章。协议书还列出了双方住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等内容,便于双方通信联系及资金往来。双方可根据需要增加有关内容,如电子邮箱等。发包方住所按照发包方的不同性质分别填写企业法人的注册地址、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地或自然人的住所地等。邮政编码指双方住所的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通用条款按条款内容可分为依据性条款、责任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通用条款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四十六条。 一、 合同文件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四、 质量与检验 五、 安全及文明施工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七、 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八、 工程变更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十一、 其他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款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卫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有关注意事项,在第二章我们还会有详细介绍。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 本款是关于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约定。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以求达到一致意见。 2 本款赋予了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对合同文件的解释权。由于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性,在双方理解不一致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园林绿化行业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对合同文件作出较公正的解释。 3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无论是合同双方还是行业协会,应按照以上原则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 4 当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发生争议时的约定处理,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者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在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特别指明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应当说明的是,无论双方是否明示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明示的好处是,发包方项目部人员、监理工程师、承包方项目经理对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具体内容可能不是特别清楚,明示出来便于各方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合同。 本合同文件除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外,中国作为缔约国签订的国际协定或准则,也适用于本合同文件。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建设工程须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发包方可据此追索承包方的责任。 2 应注意,“适用最新版本”的标准、规范,是指适用合同订立时(严格来说,西方国家更普遍采用投标报价前一个月)的现行标准、规范。因为投标报价是根据当时适用的标准、规范所作出。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一般是往较严格的方向进行调整),而发包方要求按调整后的标准、规范进行验收,无疑加重承包方的负担,对承包方是不公正的。此时较合理的解决办法是:一,按照合同订立(报价前一个月)的标准进行验收;二,若发包方要求按调整后的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则发包方应补偿承包方由此增加的费用。 3 关于合同订立后标准、规范改变的处理办法,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3图纸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 本条是关于图纸的约定。图纸指所有设计文件,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 除发包方委托具备设计能力的承包方设计的图纸外,图纸均由发包方提供。 3 本条约定了关于图纸的有关费用承担,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图纸的时间和数量。一般说来,发包方应该提供810套图纸(包括承包方准备竣工图的图纸份数在内)。 4 图纸属发包方所有,未经许可,承包方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完工后,应按要求退还发包方,不得私自保留。对于保密工程,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5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供报价的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可能不一样。承包方应妥善保管原始报价图纸,以免今后结算时吃亏。、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1. 有关工程监理及监理工程师条款的法律依据是: (1)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 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2. 请注意第4.3条,“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该条款的法律依据是: (1)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发包方与监理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2) 关于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承包方应该注意,既然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承包方义务,那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需变更工程质量或材料、设备的品质,单纯征得监理人员的同意是不够的。发生纠纷时,有的施工单位辩解,“我这么干,是征得监理同意的”,若碰到要求严格的发包方或咨询公司,承包方这样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3. 第4.4条特别强调了实行部分监理的工程,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管理本合同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管理本合同的职权相互交叉。工程管理中,既有发包方项目部、又有监理公司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承包方在进场之前,应主动了解发包方对项目部和监理公司的授权权限。有些发包方对自己的工地管理人员和监理公司都不放心,一概不放权(尤其是签证、签价权不下放),承包方应事前了解清楚,以免招致不必要的损失。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 本条约定了发包方代表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2. 须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第5.2条是强调,仅有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代表,才有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布指令的权利。有时候,发包方工地上有多个管理人员,可能发生同时下达指令的情况。即使个别人员下达的指令(口头指令居多)是发包方老板的真实意思,承包方也应该将该指令征得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代表同意。 (2) 第5.3条是强调,发包方的指令一般应该是书面指令,确有必要时才发出口头指令。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口头指令的情况很常见。对于口头指令,承包方一般也应该予以执行;但承包方应及时提请发包方给予书面确认。 (3) 发包方指令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承包方发现发包方的指令出现错误时,闷声不响,认为反正能够根据指令算得到工程款,这种做法是不肯取的,不诚信的行为最容易导致失去发包方的信任。认为发包方的指令有误,不通知发包方,根据自己的经验,自说自话修改做法也存在风险。较妥当的办法是,将自己的意见,坦诚地与发包方沟通;如发包方及时更正,双方都没有损失,且容易拉近双方的关系;若发包方仍坚持原来可能有误的做法,今后出现问题,承包方也可以免责。 3. 关于发包方指令的有关注意事项,我们将在第三章合同履行部分进行详细介绍。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 承包方应将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 本条并未要求承包方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权限,根据合同条款需要明确)。根据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关于项目经理的职责有如下规定: (1)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情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2)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3)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如果承包方对项目经理授予的权限、职责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则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明确。7发包方工作 7.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3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 本条对应当由发包方进行的工作,按一般情况和有关法律,作了明确约定。按一般情况约定的工作有:提供可供施工的场地,水、电、电讯线路,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其它基础性资料,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和设计交底,办理工程报监和开工许可手续等。按有关法律约定的有如下内容: (1)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 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2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发包方承担其它工作。可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约定。 3 本条还约定了发包方可以把其应做的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方办理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4 本条还约定了发包方怠于承担应由其承担的工作应负的责任。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工程不能及时全面开工是常见的事情,承包方可据本条要求顺延工期或获取补偿。8承包方工作 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1 本条对应当由承包方进行的工作,按每一般情况和有关法律作了明确约定。按一般情况约定的工作有:接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设计,按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提供有关报表,保护已完工尚未交付的工程等。按有关法律和规章约定的有如下内容: (1) 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3) 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7) 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 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 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的扬尘; (五)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 对生产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2 若双方约定,承包方还有其它工作,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承包方应注意,不能无原则地答应发包方的要求。过于苛刻的条件一旦答应下来,日后可能就会成为包袱。 3 本条还约定了承包方怠于承担应由其承担的工作应负的责任。承包方应妥善履行应尽义务。谨慎履约,既有助于提高承包方公司声誉,也可避免发包方借故追究承包方责任,造成经济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 这一条款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程序的约定。 2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科学管理方法全面组织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2) 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 (3) 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保证质量的措施; (4)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5) 冬、雨季施工措施; (6) 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7) 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声的措施。 3 工程进度计划,是以分部工程作为施工项目划分对象,各分部工程的施工时间及分部工程之间互相配合、搭接关系的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当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4 园林绿化工程,一般实行招标或议标方式。招标或议标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是组成投标文件的重要部分。投标单位(承包方)必须在投标文件内提出合理、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才能取得招标单位(发包方)的信任,而在竞争中取胜获得中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可以修改进度计划。因此,需要在施工合同内设置“进度计划”和确认程序性的条款内容。 5 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承包方的施工成本有重要对应关系。有些绿化企业对施组不是很重视,投标过程中将其它项目现成施组照抄照搬做入标书的不在少数。发生纠纷时,经发包方批准或接纳的施组是重要依据之一,承包方应针对具体项目,实事求是地妥善编制施组,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处于有利地位。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工期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在施工合同协议书内双方约定了开工日期,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严格履行。由于绿化景观工程涉及的面广,往往有一些预想不到的因素,影响按约定的日期开工,需要在施工合同内设置延期开工条款。在遇到因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原因需推迟开工日期,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通知对方。还要约定是否顺延工期,以及因一方推迟开工日期,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工期延误是发包方追究承包方责任的主要手段之一。关于这部分内容,我们在第四章索赔与反索赔中,还会进行较详细的论述。11暂停施工 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本条是关于暂停施工程序性条款。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因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材料供应不及时、总承包方或水电煤卫四大管线施工单位的影响等因素需要暂停施工。为了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对暂停施工的责任和停工、复工的时间约束,需要设置这一条款。同时,在这一条款内,还明确了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及损失赔偿和工期顺延等内容。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 1 本条约定了工期顺延的10种情况。承包方对工期应慎重对待,严格说来,工期延长不仅加大承包方的负担,而且发包方可以按延误工期条款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承包方要养成及时办理工期延误申请的习惯。 2 第12.3条是针对绿化种植工程设立的条款。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仅造成承包方的直接费用增加,还有可能导致种植时机贻误,由此造成额外的负担。承包方若想利用好这一条,在施工组织设计(尤其是进场后修订的经发包方批准的施组)的编制是关键。13工程竣工 13.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 工期能否如期完工,是发包方考核承包方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竣工之前,承包方应做好充分准备,既有现场的进度、质量控制,也有竣工资料、验收申请手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2 如需要提前竣工,承包方应注意,不能以牺牲质量、安全为代价。即使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不合理地赶工期,如果工地出现安全或质量事故,承包方仍然免不了要承担责任。 3 另外,本示范合同未突出“工期提前”,但个别工程还会因某些特殊情况,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竣工。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在本条内仍设置了需要提前竣工双方签订协议及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一款。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 本合同约定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标准是,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规定的要求。承包方应让项目经理及工地主要管理人员了解、熟悉这两份文件的要求。如双方有其它质量要求,可在专用条款内容另行约定。 2 本条还约定了处理质量争议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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