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缆编号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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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船舶电缆编号方法前 言本标准主要参照CB/Z139-74船舶馈电电缆代号编号方法以及有关船厂多年造船中电缆编号经验,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电缆编号应“便于识别、统计和施工,同时兼顾习惯”的要求编制而成。本规范由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提出;本规范由设计部归口;本规范起草部门:设计部本规范主要起草(编制): 马向阳 标检: 朱莉萍 审核: 贾金华本规范由总工程 南大庆 批准。1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船舶电缆的编号方法。本规范适用于船舶设计电气系统回路电缆的编号。2 电力系统电缆编号方法2.1 电缆编号的组成电力系统电缆编号一般由系统代号(A)设备代号(B)和电缆序号(C)三部分组成。其一般形式为: 2.2 电缆编号说明2.2.1 系统代号(A)a) 由主发电机、应急发电机、蓄电池组等电源装置分别引入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充放电板的电源电缆,其系统代号(A)由大写字母“P0”表示;b) 从主配电板引出的一次电力系统电缆,其系统代号(A)由大写字母“P1”表示;c) 由独立的电力分配电箱(板),控制器(包括单个或组合起动箱开关)引出的二次电力系统电缆,其系统代号(A)由大写的字母“P2”表示;d) 从应急配电板引出的一次电力系统电缆,其系统代号(A)由大写字母“P3”表示;e) 从充放电板引出的一次电力系统电缆,其系统代号(A)由大写字母“P4”表示;f) 若有双套以上主配电板等可以另设代号(1P1、2P1nP1)区别之。2.2.2 设备代号(B)a) 从主发电机、应急发电机、蓄电池组等电源装置分别引入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充放电板的电源电缆,其编号中的设备代号(B)应与上端设备代号一致;b) 从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引出的电力系统电缆,其编号中的设备代号(B)应与下端设备代号一致;c) 不是从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引出的电力系统电缆,其编号中的设备代号(B)应与上端设备代号一致;d) 设备代号(B)可以简化,可以省略“ST”、“CB”“M”等字样,但应以不引起误解 或产生电缆编号重名为原则。2.2.3 电缆序号(C)a) 由独立的分配电箱、控制箱(板)引出的各分支电缆从电源电缆开始按顺序编号,但其中如: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力分电箱输出的电源电缆,其序号(C)则可以由受电设备(或小系统)代号取代顺序编号;b) 从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引出至设备的电力系统电缆按顺序编号,如是单根,电缆序号(C)可以省略。2.3 电缆编号举例2.3.1 2号发电机至主配电板第3根电源电缆,其编号应为:P0-2G/3;主配电板至2号发电机空间加热器(G2/SR)、电压调节器(G2/VR)控制电缆可依次分别编号为:P1-2G/1,P1-2G/2。2.3.2 主配电板至2号海水泵磁力起动器(2SWP/ST)电源电缆,其编号可标记为:P1-2SWP。2.3.3 主配电板1号组合起动屏至消防总用泵电动机(GFP/M)的两根电源电缆,其编号应为:P1-GFP/1、P1-GFP/2;至消防总用泵自吸装置(GFP/SPU)、就地控制按钮盒(GFP/PB)控制电缆可依次分别编号为:P1-GFP/3,P1-GFP/4。2.3.4 主配电板至航行灯控制板(NDP)的电源电缆,其编号应为:P1-NDP;而由应急配电板至该航行灯控制板的电源电缆,其编号应为:P3-NDP。3 3 照明系统电缆编号方法3.1 电缆编号的组成照明系统电缆编号一般由配电箱的系统代号(A)、设备代号(B)、分路号(C)和后续支路号(D)四部分组成。其一般形式为:3.2 电缆编号说明3.2.1 系统代号(A)正常照明、应急照明、低压照明或航行、信号灯系统电缆,可以由其各分配电(板)设备代号识别,系统代号(A)可以省略。3.2.2 设备代号(B)设备代号(B)应与始端照明配电箱的设备代号一致。3.2.3 分路号(C)分路号(C)应与始端照明配电箱分路的序号一致。3.2.4 后续支路号(D) 从照明配电箱分路的第一只灯具(属具)开始,按1、2、3顺序编号。3.3 电缆编号举例3.3.1 3.3.1 4号正常照明分电箱(4L)第2分路的第3只灯具至第4只灯具的电缆,其编号应为:4L2-4。3.3.2 3.3.2 2号应急照明分电箱(2EL)第3路的第5只应急灯至第6只应急灯的电缆,其编号应为:2EL3-6。4 4 其它系统电缆编号方法4.1 电缆编号的组成除电力、照明系统外,船内通信报警系统、导航系统、无线电通信系统和机舱甲板自动化系统等,其电缆编号一般由系统代号(A)、设备(或小系统)代号(B)和电缆序号(C)三部分组成,一般形式为: 4.2 电缆编号说明4.2.1 系统代号(A)一般情况下,各系统代号(A)由下列大写字母表示: C 代表船内通信和呼叫系统; N 代表导航系统; M 代表机舱自动化系统; A 代表报警系统; R 代表无线电通信系统; D 代表甲板自动化系统; W 代表武器装备系统。4.2.2 设备(小系统)代号(B)其应与小系统代号或小系统主要设备代号一致。4.2.3 电缆序号(C)a) a) 对于通用报警、广播、火警探测、无线电共用天线等有串、并联分路的小系统, 可与照明系统电缆一样,在同一分路后加后续支路号(D),以资区别电缆连续顺序。其一般形式为:b) b) 根据工艺规范要求应该与电力、照明系统电缆分束敷设的电缆,则应在该电缆 编号后加有“S”字样,便于电缆分束施工。其一般形式为:4.3 电缆编号举例CC4.3.1 自动电话系统的代号取为“AT”,则从自动电话总机(ATE)到各分机的电缆,其编号应为:C-AT/ ,或 C-ATE / 。4.3.2 机舱呼叫报警系统的代号取为“CA”,则从机舱呼叫报警继电器箱(RB)到报警灯箱的5号电缆,其编号应为:C-CA5,而从报警灯箱分出的第2根电缆,其编号应为:C-CA5-2。4.3.3 从机舱集控台(ECC)至检测传感器的12号电缆,若其应与电力、照明系统电缆分束敷设,其编号应为:M-ECC/12S 。5 5 不同系统设备之间电缆编号方法 不同系统或设备间电缆,其编号中的设备代号(B)应与信号发出的设备代号一致。 例如:C a) 机舱集控台上舵机主油泵运转指示灯回路,其电缆编号应为:P2-SG / , 其中,“SG”为舵机系统代号;C b) 主配电板(MSB)异常报警信号送至信号收集箱(SAU)的自动化系统电缆,其编号应为:M-MSB / 。6 6 各系统经过接线箱引出的各分路电缆编号方法6.1 各系统经过接线箱引出的各分路电缆,其编号中的设备代号(B)一般应与引入该接线箱的电缆编号中的设备代号(B)一致,为区别它们,分出分路的电缆可加分支号。 例如:共电式电话总机(BEX)在上甲板有一只接线箱(BEX/3J),从总机到接线箱的电缆编号为C-CT/3(共电式电话系统代号为“CT” ),则从该接线箱到船首、船尾共电式电话机的电缆编号可以分别标注为:C-CT/3-1和C-CT/3-2。6.2 对于自动化系统电缆(包括机舱自动化,甲板自动化),检测传感器至相应控制台(接线箱)或信号收集箱(接线箱)的电缆,其编号中的设备代号(B)应与相应控制台或信号收集箱的代号一致。7 7 电缆型号规格填写要求 在详细设计或生产设计的电气系统图中对每根电缆编号后,还应在适当的位置填写该电缆的型号和规格。对于随机电缆在电缆型号位置应由符号“*”代替之。8 8 电缆编号示例(见图1)图1 电缆编号综合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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