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祥旭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民法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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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民法提纲(上)第一单元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但具有重大意义 3、民法是实体法注意: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2、民法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理解关键:平等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 1、 概念:受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自然人、法人 有无第三民事主体?内容民事权利、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人身权利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等四、民法基本原则 强行法 体现民法精神、是法官造法的依据 1、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 调整对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自治工具法律行为 内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意思安排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强行法、善良风俗,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体现债法上的合同、单方行为 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上的法律行为违反自愿法律行为的效果: 1)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损害非国家利益) 或无效(损害国家利益)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3)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4)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3、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内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 -作用:法官造法、解释法律的依据 解释合同的标准 衡量权利义务的尺子。-民法中的体现留置权人的行使权利的限制(担保法85)-留置物可分时的合理留置义务。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合同法119)-积极减少损害的义务。婚姻无效原因补正后主张无效婚姻的禁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 4、过错责任契约自由的行为边界 5、私权神圣人格完善的基础、抵制非正当国家干预的工具 6、权利本位第二单元、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一、民事权利 权利的概念:意思说、利益说、力量说(一)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1.人身权利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 精神性人格权 名誉权、荣誉权人身权利 名称权亲属权:父母对成年子女、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权利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考点:人身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方式限于侵权之诉。 人身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剥夺 人身权利不受诉讼时效调整 人身权利主要是法定的,个别身份权例外2、财产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1)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财产权利 2)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社员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4)知识产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一般情况下受侵害时,只能主张物质损害例外: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受侵害时,例外可产生精神损害:结婚录像带被毁;尸体、尸骨;唯一的负载重大感情的照片宠物不被司法实践认可(二)、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间相互关系中的从属性分类(1)成立上的从属性 (2)消灭上的从属性(3)移转上的从属性(三)、依义务人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一人对所有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一个人或几个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四)、依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1、支配权(人物或身体的权利)-支配客体(物、身体、生命等),无需请求即可享受利益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2、请求权(人人的权利):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2)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3、抗辩权-对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1)一时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67、68) 先诉抗辩权2)、永久性抗辩权 已过时效的债权-债务人抗辩权注意: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但可以用抗辩权对抗它4、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a成立某种法律关系-追认权、同意权、遗赠的接受 形成权体系 b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选择权、 c 消灭某种法律关系-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遗赠的拒绝、婚姻解除权 考点:受除斥期间调整,不适用诉讼时效 权利行使方式明示方式(撤销权)和默示方式(遗赠的拒绝) 诉讼方式(离婚)和非诉讼方式(追认权) 产生方式:意定或法定4.1 具体形成权之一-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份额转让时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公司法72) 承租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房屋租赁)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份额(物权法101) 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按份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5、原权和救济权注意:民事权利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间、其他限制范围限制、权利禁止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 民事权利的实现:正常情形下义务人履行义务 非正常情形下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二、民事义务-法定或约定的某种不利负担(作为、不作为)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分类 父母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21) 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婚姻法21) 配偶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0) 约定义务 合同义务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单方行为产生的义务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的内容(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同而分类 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的分类 基本义务 决定合同的性质、基本义务的违反可导致合同解除 例子: 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附随义务 为了实现基本义务而产生的义务 前合同义务(保护、说明等) 从义务(开证明、出具发票等) 后合同义务(保密、允许张贴店堂迁移告示等) 三、民事责任-不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分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划分标准:责任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时的责任 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划分标准:承担责任的人的数量不同而划分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多数人责任的划分) 划分标准: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债务人可否主张全部债权 按份责任 不可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共同侵权的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保证人的责任;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法45);产品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内部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由某一个人承担终局责任 连带责任 对内一般均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特殊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重大国事、故意造成的损害 无限责任:其他责任 第三单元 民事主体 自然人理解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的关系: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或组织=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得限制、剥夺、抛弃 抽象性、平等性、自然性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取得-出生1)、出生时间的确定及法律效果2)、胎儿的保护侵权法:出生后的婴儿对受孕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有权主张赔偿责任。继承法为胎儿保留适当份额(继承法28)。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婚姻消灭、继承开始债务问题:人身债务与财产性债务处理上的差异 人身债务消灭 财产债务从遗产中偿还 a 、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1年(民通23、民诉168) b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2)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通23 、民诉168) c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权机关证明不可生还的可立即申请宣告死亡-公告期3个月(民23、民诉168) 3)有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及申请顺序(民通意见25) 第一顺序: 配偶 第二顺序: 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顺序: 其他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顺序的意义:前一顺序的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 同一顺序的人,有申请死亡宣告的,有不同意的,应当宣告死亡。 4)死亡日期:判决宣告日(民通意见36)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 a、死亡宣告的判决利害关系人及本人可申请撤销 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无顺序限制(民通意见25) b、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者、其配偶均未再婚的,自行恢复(民通意见37)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再婚后离婚、新配偶死亡的,不恢复扩张:被宣告死亡者再婚后新配偶死亡或又离婚的,不恢复。 c 财产关系善意取得人(依继承法取得)的责任(民通意见40) 返还原物 有原物、孳息的 和孳息 (只有原物的,仅还原物)。适当补偿 原物被消费、转卖等不用返还 不可抗力导致物灭失的、被偷窃的。恶意取得人(依继承法取得)应返还:返还原物、孳息 原物、孳息存在的全额赔偿 原物毁灭、不存在的,(民通意见39)恶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原因取得的,不用返还(民通意见40) 善意第三人非依继承法取得,主要指依据合同取得(买卖、互易、赠与)d、子女被收养的-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撤销(民通意见38)E、配偶的继承权:对宣告死亡日之前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 对宣告死亡日之后死者取得的财产,无继承权 例外:配偶未再婚的,被宣告死亡者也未再婚,配偶可以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恢复继承权 6)宣告死亡的结果与被宣告人的行为相冲突时的处理规则以被宣告人的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36)3、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3个月(民通20、民诉168) -申请人与宣告死亡的相同,无顺序限制(民通意见24) -宣告失踪的,可以作为离婚理由之一(婚姻法32) -同一顺序人当中,有申请死亡、有申请失踪的,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民通意见29) -有关失踪人的诉讼,财产代管人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民通意见32。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29)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前提知识: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1、法律行为能力的意义:为法律行为的资格2、划分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1)无行为能力人 未满十周岁的人(民通12、13) 满十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所为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58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能为部分法律行为:a有效:与其精神、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b遗嘱无效c与其智力、精神不相适应的合同:效力待定 (3)完全行为能力人 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 年满16岁,其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其生存的未成年人能为一切法律行为3、监护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补救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其人身、监管其财产、代理其为法律行为法定监护: 产生的原则: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健康、有固定收入) 监护人的产生有利于被监护人(无恶习)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未成年人(含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基层单位成年精神病人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基层单位 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程序的补充, 前提: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产生方式:基层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未指定的,不得直接起诉委托监护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行为 未成年人入学的,学校不是监护人 委托监护的,监护人身份不改变4、被监护人侵犯第三人权利的责任承担1)、由被监护人承担责任:要件:a被监护人侵权b被监护人有财产 效果:被监护人承担责任2)、监护人承担责任要件:a被监护人侵权b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者其财产不够清偿债务 效果:监护人承担责任(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 监护人无过错-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民通133)监护人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父母离婚损害较小:由未成年人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赔偿(单独责任)损害较大:先由未成年人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赔偿,另一方补充责任(民通意见158) 擅自变更监护变更后的监护人与原监护人连带责任(民通意见18) 委托监护:受托人无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监护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22)委托协议约定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该约定对受害人无效 监护人不明确顺序在先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民通意见159) 判决时被监护人成年:侵权时不满18岁-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经济能力的除外侵权时已满18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本人无能力的,可以有扶养人垫付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161) 诉讼当事人:被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5、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救济(民通意见20) 监护职责:教育、保护、财产监管、代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等 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表现:侵犯人身权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财产权利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个人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个人投资、收益归个人的个人经营、收益归夫妻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3) 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家庭投资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2) 家庭投资、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理解宝典 投资或收益只要有一项参与,即要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2、个人合伙1)合伙关系的判定:共同投资、经营、分红、担损(解释46) 合伙人的认定:投资+分红 合伙人的责任:法定责任,排除责任的约定无效对债权人。2)入伙全体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1)3)退伙原则上准许,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2)4)对外责任连带,约定排除对外责任的,对债权人无效对内责任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债务约定或出资比例;无前者的,按盈亏分配比例(解释47)5)财产关系及合伙解散时财产的处理财产共同共有合伙解散时的处理约定优先未约定的,出资多数决(解释55)未考6)对外代表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无负责人的,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解释45)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丧(1)法人的产生(2)法人的消灭:清算 法人必须经过清算才能“灭亡” 不清算的责任:出资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中的法人资格仍在,但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清算类型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破产清算-资产超过民事主体 破产企业清算中的企业诉讼主体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法院参与参与不参与 二、法人的特征只有人的结合体或特殊目的的财产才能成为法人法人资格源于法定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三、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2人以上股东的公司)财团法人(诺贝尔基金会)成立基础及解散方式人合(2人以上)+财产可自己解散财产不可自己解散设立行为合同单方行为、合同社员权(选举董事、分红的权利)有无法人种类营利、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机关意思机关(股东大会-非必设执行机关(董事会)-必设监督机关(监事会)-非必设代表机关 执行机关理事会注意:一人公司不属于社团法人 2)我国的法人分类:机关法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具有法人资格,乡政府是一个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等社会团体法人政党、中国律师协会、基金会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 商业银行,铁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以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为标准划分 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营利法人 不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公益法人四、法人的经营范围、代表和代理 a 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效力: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电力)禁止经营(毒品、色情业) 无效特许经营(烟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释10)b代表 公司的代表:章程选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代表人权限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则及效力(公司法16条) (1)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无权批准) 有效未批准的 无效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章程许可董事会批准 有效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有效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无效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都属于代理范畴 五、法人责任 1)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法人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 2)法人受侵害时,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赔第5条) 3)法人人格否认六、法人的分立与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合并的,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既不提供担保、也不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合并无效时间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条)七、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不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没有主体资格 具有诉讼资格 诉讼时可以和法人一块为被告八、社团法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主体资格的有无 章程 投资者的责任 成立基础 出资类别 准据法 机关 成员出入组织体的限制 补充: 民事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诉讼资格 性质 责任 成立的限制 商号的有无 对外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移转、消灭的行为和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引起民事权利的产生、移转、消灭 事件 1)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主体要求有无行为能力 行为本身有无无效、撤销问题 代理方面 2)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催告、通知)区别 法律效果不同 法律效果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关系不同二、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要件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意思-指欲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把“意思”通过行为表达出来(表示行为)有意思无表示 不成立法律行为有表示无意思注意:1)情谊行为不认为属于法律行为2)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关系 单方行为意思表示同一语 合同 要物行为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形式审查) 1) 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行为,即把想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达出来2)特别成立要件:要式书面形式 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标的物的交付(要物行为)2、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实质审查、价值审查)法律评价 1)一般生效要件当事人须具有相应法律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不违反善良风俗意思表示 : 真实无瑕疵 2)特别生效要件:登记:专利权转让(专利法10)核准:注册商标权转让(商标法39)批准:中外合资法实施条例20条、中外合作法第10条延缓条件成就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期限届至附始期的法律行为(二)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 1、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主体方面 无行为能力(民法通则58) 意思表示方面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不法:企业间借贷、知假买假、赌博 标的违反善良风俗 无效的处理(民法通则61)未履行的 不用履行有过错的 缔约过失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已履行的 返还不能返还的 赔偿 双方违法的 追缴2、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理解: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类型:重大误解(错误)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国家利益除外)利益的合同胁迫成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诉讼请求对法院判决的限制: 诉请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 诉请撤销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变更或撤销 撤销的,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产生原因 法律效果 与除斥期间的关系 权利人3、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理解:效力待定是一种临时状态,其最终的效果或归于有效,或归于无效 有效(追认) 效力待定无效(未追认) 四个类型: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 无效与效力待定的区别: 原因、效果、目的4、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 流质契约(物权法211) 流抵契约(物权法186) 部分内容违法的行为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三)、法律行为体系 1、单方行为、合同、共同行为 单方行为:遗嘱、抛弃、抵销、代理权授予、悬赏广告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两个意思表示合致,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对立共同行为: 两个或三个意思表示 ,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处于同一地位 如合伙、设立公司的行为 2、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法律效果 处分权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影响 与公示的关系 对标的物的要求不同 4、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 负担行为中也有不要因行为票据行为 5、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6、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7、连续给付行为和不连续给付行为 8、诺成行为和要物行为 四大要物行为: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三、附条件、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条件的特征:意定性-不确定性-合法性 2)附条件法律行为的类型 条件本身的分类 积极条件(肯定条件): 行为-“考上研究生”为条件的赠与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不行为-“一年不吸烟”为条件的赠与按条件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分类: 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生效(民通6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效3) 条件不合法对法律行为的影响法律行为无效(民通意见52)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民通意见76)1)期限与条件的比较:期限具有确定性2) 期限的类型始期-法律行为生效终期-法律行为失效四、代理 (一)、有权代理(民通63) 1、代理代理的对象法律行为依法或依约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代理的-无效(意见78)代理权的授予单方行为代理的要件:须有代理权;须以被代理人名义;须为法律行为;代理人有相应法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存在。)法律效果: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的限制:自我代理、双方代理的禁止,公司法的例外(公司法149条)夫妻间的代理日常事务注意:重大处分事务应经双方同意假名订约法律关系拘束订约人(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1、表见代理 实为无权代理,因本人有一定过错,故而使善意相对人可对本人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 a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为代理不做反对表示 表见代理的情形 b 代理权终止后未收回盖章合同书 c代理权的限制善意相对人不知的 d向相对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之后未授予的注意:盗窃、借用加盖公章的合同书的-法律效果 盗窃的-不适用表见代理 借用的-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 要件: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无代理权法律效果: A、效力待定 B、本人的追认权C、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 本人未追认的,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而非合同责任) 3、 复代理-代理权的移转、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 类型:a意定的复代理-被代理人事前授权、同意或事后追认的复代理 b 法定的复代理-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4、间接代理(行纪)与代理 代理、行纪的区别:代理间接代理(行纪)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行纪人合同约束谁被代理人行纪人撤销权的归属被代理人行纪人自己代理原则上不允许可以5、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约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关系的,原则:合同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例外:约束受托人(402)第三人不知委托关系的,原则:合同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例外:合同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选择第三人(例403) 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选择委托人(403) 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6、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代理权的滥用 A、代理人 被代理人第三人恶意串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民通66) B、被代理人 第三人代理人 被委托事项违法仍代理的(民通67)知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反对的(民通67)C 共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 代理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D、 复代理人(有过错) 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81)代理人(转托不明时) 第五单元、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定义 适用对象是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不适用:物上请求权 身份关系、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储蓄关系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要件: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 法定时间经过 法律效果:诉权不消灭 债务人抗辩权诉讼时效的性质: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变更;变更的,无效二、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3年:环境侵权(环境保护法4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合同法129)1年: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产品质量侵权的,适用2年时效(产品质量法45)租金债权寄存物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4类)5年: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27)20年期间: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无中止、中断,可以延长。 20年期间与一般、特殊诉讼时效的关系: 在20年内知道权利受侵害的,从知道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超过20年知道的不保护;适用2年的时效的债权,在第19年知道权利受侵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 三、 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计算。侵权之债的特殊计算:1)伤情不确定的,伤情确定之日;2)加害人不确定的,从发现加害人之日3)不定期债权: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计算。4)持续侵权的计算:区分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注意其债权的可分性)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D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ACD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 条件:须行权障碍影响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 障碍种类:不可抗力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未确定受害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的 法律效果:因障碍而导致不能行使权利的期间(六个月内)不计入时效把与受障碍影响的期间(6个月内)相当的期间补加上 具体补加方法:障碍在诉讼时效应完成之日或之前结束的,在诉讼时效应完成之日补加;障碍超过诉讼时效应完成之日后结束的,在结束之日补加。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事由:1)债权人主张权利;2)债务人承诺;3)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支付令、申报债权、向法院以外单位申请调解法律后果: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延长特殊情况,决定权在法院。五、 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清偿有效1)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承认或再设抵押的?视为时效利益抛弃 在债权确认书的签字视为时效利益抛弃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的给付。3)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可以在时效完成后行使担保物权(物权法202)4)诉讼呢?-受理,查明无中断、中止、延长情形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5) 抵销上的限制:只能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6)可否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7)能否启动破产程序? 不能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对象债权形成权期间可变性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法律效果抗辩权、权利本身不消灭权利本身消灭第六单元、物权法 第一部分 物权种类、效力一、物、物权、物权效力 (一) 物1、物的特征2、物的分类 不动产与动产主物和孳息 孳息(1)天然孳息(产生于原物的另一个独立的物)分离前不是孳息归属:所有权人(物权法116)例外:用益物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物权法116) 承租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物权法116) 买受人优先于所有权人: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合同法163)质权人对于孳息,有收取权,无所有权,孳息属于质权支配范围(物权法213)。抵押权人对于孳息,自扣押时有收取权,孳息属于抵押权支配范围(197)(2)、法定孳息:权利产生的收益范围:利息、租金、知识产权的许可费、股息、彩票奖金归属:从约定,无约定的,按交易习惯主物和从物融通物和不融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物的扩张自然力、空间 货币问题 有价证券问题 (二) 物权、物权法基本原则 1、 物权的概念 2、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本权和占有 3、物权和债权的区别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绝对物权法定 公示公信 一物一权如何看待(三)、物权效力1)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表现: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别除权 担保物权的追及力例外:债权优于物权1、承租权所有权(买卖不破租赁) 2、先成立的承租权后成立的登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不破租赁) 3、预告登记的债权能对抗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在占有、用益方面,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对标的物的变价,担保物权优先于担保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他物权之间一般采“成立在先、效力优先”原则,但有例外:A、留置权优先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质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担保法第54条)B、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2002年6月最高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物权:承包人优先权登记抵押权动产物权:优先权留置权质权、登记动产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2)、排他效力在同一物上,同类物权之间的不能并存 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最强:同类绝对排斥 占有型他物权具有排他性:以占有为前提的担保物权(质押与留置)同类排斥 用益物权不以占有为前提的抵押权、地役权,排他性很弱,3)、支配效力4)、物上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35) 妨害防止请求权 (35) 原物返还请求权(34) 第二部分、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买卖、抵押、遗嘱、抛弃等) 事实行为(无主物先占、建造、拆除、加工等) 物权产生、移转、消灭 公法行为(征收、法院判决) 事件(死亡引起的继承、添附、善意取得)一、 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1、 债权形式主义(强制公示)-物权变动看公示合同仅仅产生债权合同+登记、交付才会产生物权物权变动取决于公示公示与合同效力无关适用的物权种类 所有权 合同(买卖、赠与等)+交付、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登记(139) 不动产抵押权 抵押合同+登记(187)质权 质押合同+交付或登记(212、224-268)2、意思主义(任意公示) -物权变动看合同合同单独产生物权公示仅仅是对抗要件 合同效力与公示无关适用物权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成立就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127、129) 地役权 合同成立即产生地役权(158) 动产抵押权 合同成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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