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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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形势,不断创新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机制,切实维护好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按照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琼人口领导小组办201012号)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为确保诚信计生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中心,改革创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机制,强化诚信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制度建设,扩大群众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两个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稳定现行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统筹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不动摇,继续把控制政策外生育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保持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二)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在推进诚信计生过程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充分认识到诚信计生对自己和家庭的好处,使群众自愿参与到诚信计生工作中来。(三)坚持分类指导,鼓励创新。根据不同地区人口计生工作基础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设定不同的工作目标。连续多年获得先进的区、镇、农场和计划生育合格村要率先实现诚信计生。对参与诚信计生的育龄妇女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奖励,在不影响整体稳步推进的前提下,不断扩大群众参与面。各区、镇、农场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开创性地探索适合本地区的诚信计生工作模式。(四)坚持注重质量,分步实施。推进诚信计生既要考虑政府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又不能走过场或“一刀切”,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注重质量。既要坚持抓好正面引导,对守信的计生家庭给予奖励,又要对违约对象给予必要的惩罚,避免产生参加诚信计生的对象先签订诚信协议领取奖励后再违反诚信协议又不受处罚的负面影响。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12年底,在全市基本实现诚信计生,基本落实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基本实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基本落实国家、省和市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和优先优待政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要求。四、实施步骤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我市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开展试点。2010年11月2011年3月,各区、镇、农场自选3-5个基础较好的行政村作为推进诚信计生工作试点。第二步:全面铺开。2011年3月底,全面铺开诚信计生工作,2012年底全市基本实现诚信计生。五、工作模式诚信计生实行的是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居)民互信的“双向承诺、充分自愿、依法自治”的工作模式。双向承诺: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村(居)民委员会向已婚育龄妇女承诺依法兑现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权利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承诺自愿按政策生育,按照知情选择要求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违反诚信协议。充分自愿:已婚育龄妇女在互相信任的前提下,自愿组成诚信计生小组,民主选举产生诚信小组长,小组成员协商、签订诚信计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依法自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诚信计生小组每个成员自觉履行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参加诚信计生小组并守约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有关奖励优惠政策、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及协议书中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承诺的激励措施。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出现违法生育行为,违约者本人除按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出现法定外怀孕,其他成员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和接受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处罚;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应当按照协议书要求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六、基本程序诚信计生坚持区、镇、农场指导、村(居)为主,其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宣传诚信计生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组织村(居)民讨论制定协议书。(二)育龄妇女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通过双向选择,自愿组合成立诚信计生小组,民主选择诚信计生小组长。(三)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和村(居)民委员会与诚信计生小组长及计生诚信小组全体成员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区、镇、农场、村(居)委员会和村(居)民的职责、权利、义务,使协议书成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四)各级政府和村(居)委员会要带头讲诚信,兑现承诺,严格落实法规规定和各级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五)村(居)民委员会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励惩罚制度、组织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监督政府承诺是否履行,监督群众是否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承诺事项。(六)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诚信计生档案,实行一组一卷。七、具体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环境氛围。按照有利于诚信计生工作、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基层清理、修改或废止不适应诚信计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把诚信计生工作作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新型人口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育诚信计生典型,宣传成功经验,营造诚信和谐的人口计生社会氛围。(二)推进“强基提质”,夯实基层基础。积极推进“强基提质”工程和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市镇村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镇村三级技术服务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基层特别是村(居)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报酬待遇。结合阳光计生行动、优生促进工程、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等工作,加大对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三)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群众权益。社会诚信首先是政府诚信,政府诚信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增加管理服务透明度,大力推进以人口计生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为重点的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立信于民,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四)强化政策引导,增进诚信合力。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制定和出台既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又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利益导向政策,及时调整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省和市已出台的各项利益导向政策,努力探索建立诚信计生奖励制度。重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款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正当权益,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倾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诚信计生工作的积极性。(五)推动部门联动,实施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为抓手,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重点实施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上,突出强化B超检查、终止妊娠服务和药械市场的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B超检查和终止妊娠服务审批和管理程序,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和计划生育手术器械的经营管理。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按照“统筹协调、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调、双向考核”的指导思想,改革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全省“一盘棋”管理和基本服务均等化,扩大诚信计生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六)创新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进分类指导。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探索建立以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群众满意度等重点问题为导向的考核评估体系。紧紧围绕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分阶段地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工作基础扎实的地方,要在制定和落实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以及优先优待政策,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上下工夫。工作基础薄弱的地方,要先行试点,逐步规范。(七)深化实名登记,创新信息平台。进一步深化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从源头上掌握准出生人口信息,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决策依据。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全局,按照“数字人口”的要求,全面推进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和阳光统计行动,进一步优化现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出生实名登记管理系统、行政审批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平台、出生统计月月清工作平台等,健全人口信息采集共享、动态监测和科学预测“三大机制”,全面推进省、市、区、乡、村“五级应用”,形成运转高效、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信息化体系,为人口计生优质服务和诚信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八)发挥群团作用,发动群众参与。深入了解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大力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在充分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引导群众组建诚信计生小组,签订诚信计生协议,明确群众的权利义务和政府的职责,尊重和维护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权、生殖健康权以及获得规定奖励扶助待遇的权利,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到诚信计生工作中来。八、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镇、农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并将其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将诚信计生作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单位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促进诚信计生工作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为进一步加强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王 勇(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刘 诚(市委副书记)容丽萍(市政府副市长)成 员:江 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颜业鹏(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天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兴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陈 跃(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国平(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陈志勇(市卫生局局长)杜光讯(市民政局局长)曹 瑜(市教育局局长)陈 阵(市农业局局长)苏金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安杰(河东区管委会主任)林 海(河西区管委会主任)李 骥(海棠湾镇政府镇长)季端荣(田独镇政府镇长)李明光(凤凰镇政府镇长)樊 木(天涯镇政府镇长)孙德震(崖城镇政府镇长)董朝周(育才镇政府镇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全面推进诚信计生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国平同志兼任。九、评估验收各区、镇、农场要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按照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实现诚信计生的工作方案,并在推进中不断完善和创新。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1年开始,根据各区、镇、农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并结合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进行抽查,督查和抽查情况随时通报全市。附件1:诚信计生基本达标区、镇、农场评估标准1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以及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诚信计生工作的开展。2全面推进阳光计生,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以及基层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能及时、全面公开。3区、镇、农场党委、政府有关人口计生各项免费、奖励、扶助以及优先优惠政策基本得到落实。4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便民利民,干群关系和谐。有组织开展孕环情检查工作措施,其中重点对象(已婚未育的、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农村居民已生育一孩的、农村45岁以下已生育两个以上孩子未落实绝育措施的育龄妇女,下同)每季度要参加一次孕环情检查,无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要求和措施。5诚信计生工作的协议、承诺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群众的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河东、河西区90%以上的户籍已婚育龄夫妇和70%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参加诚信计生的已婚育龄夫妇参与诚信计生工作;崖城、天涯、凤凰、田独、海棠湾、育才六镇和南滨、立才、南新、南田四个农场92%以上的户籍已婚育龄夫妇和75%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参加诚信计生的已婚育龄夫妇参与诚信计生工作。6参加诚信计生小组的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基本落实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河东、河西区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91%以上;崖城、天涯、凤凰、田独、海棠湾、育才六镇和南滨、立才、南新、南田四农场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93%以上。7广大群众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最近三年符合政策生育率河东、河西区达91%以上,崖城、天涯、凤凰、田独、海棠湾、育才六镇和南滨、立才、南新、南田四农场达93%以上,政策外多孩率低于2%。8参加诚信计生的已婚育龄夫妇人口计生基础知识知晓率达到93%以上。附件2:诚信计生基本达标村(居)评估标准 (一)在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基础上组织制定诚信计生协议书,诚信计生工作的协议、承诺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群众的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组织选举产生诚信计生小组长,落实小组长的责任,监督诚信计生协议方兑现承诺。(三)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以及优先优惠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有利于诚信计生的措施,在贯彻惠农政策时做到对诚信计生对象优先优惠。(四)推行阳光计生,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以及基层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纳入村务公开,干群关系和谐。(五)河东、河西区村(居委会)92%以上的户籍已婚育龄夫妇和72%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参加诚信计生的已婚育龄夫妇参与诚信计生工作;崖城、天涯、凤凰、田独、海棠湾、育才六镇和南滨、立才、南新、南田四农场村(居委会)95%以上的户籍已婚育龄夫妇和80%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参加诚信计生的已婚育龄夫妇参与诚信计生工作。(六)参加诚信计生小组的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能采取知情选择方法落实长效避孕措施,河东、河西区村(居委会)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到93%以上。崖城、天涯、凤凰、田独、海棠湾、育才六镇和南滨、立才、南新、南田四农场村(居委会)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到95%以上。(七)组织开展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每季度参加一次孕环情检查,参加诚信计生的已生育子女未采取绝育措施的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参与率90%以上。无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参加孕环情检查的行为,无大月份引产。(八)最近三年符合政策生育率河东、河西区村(居委会)达到93%以上;崖城、天涯、凤凰、田独、海棠湾、育才六镇和南滨、立才、南新、南田四农场村(居委会)达到95%以上,当年无政策外多孩出生。(九)参加诚信计生的已婚育龄夫妇人口计生基础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附件3:诚信计生承诺书 (参考格式 居民版)甲方: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小组成员:为充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一、权利义务(一)甲方承诺。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增加晚育产假15日。(2)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a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属重体力劳动者,术后1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b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日;c施行输精管绝手术的,休息7日;d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21日;e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25日;怀孕3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42日;f以上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g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7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满18周岁止。(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增加3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5)城镇居民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其子女36周岁的学前教育,政府每年奖励1500元。(6)独生子女参加高考被普通高校录取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7)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户在经济适用房、城镇低保和独生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绝育或上吉妮环)的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平均参保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财政补贴。(9)下岗失业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给300元的生活补助费;无子女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给400元的生活补助费。(10)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财政按每年200元的标准由计划生育部门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1)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方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享受国家“特别奖扶”,每年奖励1200元。(12)符合法定生育二孩主动放弃生育指标并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一次性为夫妇双方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保险。主动落实吉妮环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13)对已落实绝育措施后怀孕并主动落实补救措施且上吉妮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14)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每月时加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时加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2区、居委会有关奖励扶助措施:(1)街道、居委会积极帮助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致贫的诚信计生家庭,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同时对诚信计生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助。(2)当地政府给予当年遵守本协议、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人每年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诚信主考小组长给予双倍的物质奖励和一定报酬。(3)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参加一次妇检给予50元的补助,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妇检报告单的每次给予60元奖励。(4)优先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优先参加科技等部门举办的各项免费培训。(5)每年给予诚信计生家庭每户一次性补助100元的电话充值卡。(6)区、镇、居(村)委会自行出台的有关奖励扶助政策。3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4免费为乙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每年至少组织乙方免费参加四次查环查孕查病。6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7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市人民政府或区管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二)乙方承诺。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2重点对象每季度主动接受一次孕环情检查,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怀孕后主动接受免费孕情优生健康检查。3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4依法生育一孩的,生育后90日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措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承诺不再生育并签订本协议书的,可以视情采取长效绝育措施。5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7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务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照居民公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协议效力本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居委会(盖章)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附件四:诚信计生承诺书 (参考格式 村民版)甲方: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小组成员:为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一、权利义务(一)甲方承诺。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1)夫妻双方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每年奖励900元;(2)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自愿少生育一个、二个孩子,且落实长效绝育措施,享受国家“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奖励3000元;(3)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享受国家“特别奖扶”,每年奖励1200元;(4)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女孩报考普通高校、中专(中师)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重点高中),给予加分照顾;(5)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的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参合金由市财政支付;(6)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财政按每年200元的标准由计划生育部门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7)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绝育或上吉妮环)的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优惠补贴;(8)农村夫妇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省、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少于12000元,上吉妮环后按季度查环的,从上环之月起,省、市财政给予每对夫妇每月不少于80元的奖励;(9)农村育龄夫妇一女(少数民族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并一次性为夫妇双方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保险;(10)农村育龄夫妇一孩(男)户,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一次性为夫妇双方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保险;(11)农村育龄夫妇生育一孩(少数民族二女)后主动落实上吉妮环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12)二女(少数民族三女)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妇双方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保险;(13)二女(少数民族三女)主动落实上吉妮环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14)二孩有男户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15)二孩有男户主动落实上吉妮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500元;(1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子女3-6周岁的学前教育,市政府每年奖励1500元;(18)独生子女参加高考被普通高校录取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19)区、镇、村在按人口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分享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20)在民房改造、建沼气池、改水改厕、良种补贴、农机购置、农村低保等扶贫项目上,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2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给300元的生活补助费;无子女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给400元的生活补助费;(22)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以后,每人每月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发给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23)对已落实绝育措施后怀孕并主动落实补救措施且上吉妮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区、镇(村)有关奖励扶助措施:(1)对符合条件的诚信计生家庭优先实施小额贴息贷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贷款额度为每户不超过5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2)区、镇、村委会积极帮助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并发症、后遗症致贫的诚信计生家庭,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同时对诚信计生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助。(3)当地政府给予当年遵守本协议、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人每年一年的物质奖励,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双倍的物质奖励和一定报酬。(4)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季度参加一次妇检,并给予50元的补助,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妇检报告单的每次给予60元奖励。(5)优先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优先免费加强农业、科技、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举办的养殖、种养技术培训。(6)对诚信计生家庭每户一次性补助100元的电话充值卡。(7)区、镇、村自行出台的其他奖励扶助政策。3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4免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每年至少组织乙方免费参加四次免费查环查孕查病。6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7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市、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二)乙方承诺。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2重点对象每季度主动接受一次孕环情检查,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怀孕后主动接受免费孕情优生健康检查。3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4依法生育一孩的,生育后90日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措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承诺不再生育并签订本承诺书的,可以视情采取长效绝育措施。5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7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协议效力本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盖章)村委会(盖章)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免责声明:本栏目仅保证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出于网页显示的技术限制,不保证页面显示的文件版式与原文件完全相符。如需查阅或下载原文件全真版,请点击以下链接进入全真版(如无链接,则表示此文件暂不提供全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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