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产报建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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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房地产报建流程指导书广东省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产部编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目 录一、市国土局l 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l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2l 建设项目用地补办预审3二、市发展和改革局l 项目立项备案4三、市城乡规划局l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l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7l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l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批12l 建筑设计方案报批14l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四、市城乡建设局l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18l 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20l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24l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25l 安全措施备案27l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1l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4l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及办理竣工档案验收和移交37l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9五、市房产管理局l 白蚁合同备案45l 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45l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45l 物业管理合同备案46l 商品房确权(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48l 办理房地产权证48六、市民政局l 地名报审49七、市环保局l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50l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核准52l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53八、市消防局l 申报立项选址方案或初步设计消防审核54l 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核(土建)55l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55l 申报安全检查56九、市人防办l 人防工程报建56l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送审62l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送审63l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流程64十、市防雷设施检测所l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65十一、市地震局l 重要工程抗震设防备案66l 各主要受理手续单位联系方式71一、市国土局l 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提交资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应附有场址选择和土地使用章节,包括项目用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情况,拟占用土地类型、占用耕地概况及补偿措施等内容);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红线、界址点坐标);4、当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图(标红线、界址点坐标);5、规划红线图(市区范围须规划许可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6、建设单位资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申请表格报国家和省的预审到省国土资源厅网页下载,报市预审的到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审批程序1、建设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地块所在地村委会公章、地块权属单位公章);2、建设项目单位持以上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后加具初审意见;3、国土资源分局将有关预审材料送市局办文窗口移交给资源规划科审核;4、资源规划科根据审核情况,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和建设单位出具预审意见。国家、省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受理时限由收齐材料之日起,报市审批的20个工作日。报省、国家审批的新增预审无审批期限。有效期预审意见出具日期的180天内l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提交资料(一)文字材料1镇(街)政府用地请示2批次用地面积统计表3一书四方案,可上网下载pdf文件打印后填报4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6征地补偿费支付的有关说明(征地预存款证明)7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时提供) 8占用园地非林地证明(由市级以上林业部门提供) 9建设用地来源说明(涉及99年前已批准建设用地时提供情况说明)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1落实留用地安置措施书面措施(由镇街政府提供) 12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由市社会保障局提供,包括镇公示、公示结果、国土分局的情况和规划部门证明) 13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占用耕地或带K农用地时提供) 14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说明(由镇街政府提供) 15其他材料(二)图件材料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2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3数字化测量图(1:500或1:1000)申请表格一书四方案,可上网下载pdf文件打印后填报收费标准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64元/平方米。2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综合标准的2.1%收取(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缴纳)3耕地开垦费:标准20元/平方米(涉及耕地的)4耕地占用税:标准50元/平方米(2008年1月1日批复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按新标准缴纳)受理时限根据审批权限,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审批,不作承诺。有效期永久联系方式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联系方式:办公电话:22489188转各经办人分机,或22482638。投诉电话:22463518l 建设项目用地补办预审申请条件a、已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用途要求重新立项的;b、已办理用地手续,需办理流转出让或转让手续的建设项目;c、已办理用地手续,需重新补立项等。提交材料1、补办用地预审申请表;2、原批文(包括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数字化地形图(标红线、界址点坐标);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需出具村委会同意流转的证明;6、数字化地形图(标红线、界址点坐标);7、土地地价评估报告(涉及变更经营性用途的用地)。申请表格需要到项目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审批程序1、建设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领取补办用地预审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地块所在地村委会公章、地块权属单位公章);2、建设项目单位持以上材料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后,加具初审意见;3、国土资源分局持有关补办预审材料送市局办文窗口,窗口收到齐全的材料移交资源规划科;4、资源规划科根据审核情况,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和建设单位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受理时限由收齐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效期预审意见出具日前180天内。二、市发展和改革局l 市级权限内的一般非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事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实行备案制: (1)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2)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3)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登记备案权限: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条件(1)符合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2)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3)建设资金落实;(4)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5)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要求;(6)符合国家和省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材料(一)企业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金来源证明;(四)市规划局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市国土局批准的用地预审或土地使用证;(六)工业厂房项目还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及已落实生产性项目的证明;(七)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投标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填写东莞市工程招标基本情况表;(八)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办事流程项目投资者领取并填好登记备案申请表后,带齐前八点所列文件资料后,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集中前来办理或自行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待条件成熟时也可进行网上申报,属市权限办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并发登记备案证。若是依法需进行工程招标核准事项的项目,在登记备案时一起办理有效期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受理时限对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登记备案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否决意见。三、市城乡规划局l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前,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交材料A、新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注明变更内容,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2. 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不提供) 3.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府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其他项目,提交项目背景介绍材料或可行性报告1份(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4. 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如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涉及用地界线的调整,可不提供)5. 总平面图2份;(1:500或1:1000的蓝图,附电子文件)6. 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1册;(含总平面图、专项规划图、单体建筑选型、设计说明、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街景透视图、夜景效果图、总体鸟瞰图等,配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7. 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8. 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交通评估等;9.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4图幅的选址红线图1份;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10.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11. 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的原件(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供)。 12. 社会投资及镇街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均须提供经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13. 其它。B、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用地单位1.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2.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政府对项目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属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主体不变),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原件1份;3. 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 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的原件。审查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定点、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批准条件1.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2.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发出批件发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各1份。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核发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l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和开发条件,准予进入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划凭证。提交材料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2. 用地界线图1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3. 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4. 地块的规划方案1份;(地块容积率2.5以上住宅项目,3.0以上其它项目须提供,附电子文件) 5. 在现状地形图绘制的A4图幅红线图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6.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7.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B、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 2. 用地界线图1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且用地界线调整的须提供)3. 地块的规划方案1份;(地块容积率2.5以上住宅项目,3.0以上其它项目须提供;附电子文件) 4. 在现状地形图汇制的A4图幅红线图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5.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6. 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C、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延期: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 2. 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审查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定点、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批准条件1. 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2. 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发出批件发出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附图各1份。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核发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l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手续之前,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交材料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2. 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3. 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4.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5. 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6. 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7.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8. 规划方案1册;(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9. 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10. 属房地产或商业项目需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或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2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不需提供)11.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12.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13. 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交通评估报告等。14. 所有经营性项目均须提供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B、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2.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3.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各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各2份;(查验原件)4. 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5.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6.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C、调整建设用地红线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2. 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3.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4.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各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各2份;(查验原件)5. 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6.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7.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用地单位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2. 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3. 变更后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4.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集体土地(自用)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5.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6.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7. 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8.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审查内容建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用地规模、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技术标准。批准条件1. 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2. 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发出批件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各1份,用地红线图3份。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核发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l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须同时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提交材料A、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1.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2. 现状地形图1份(比例1:500或1:1000)及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3. 规划方案总平面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3份);(1:500或1:1000的蓝图,设计单位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4. 规划设计方案1本(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本);(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说明、建筑方案简单平面和立面、效果图,附电子文件)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6. 住宅房地产项目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中小学配套证明;(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7. 户型比例一览表;(房地产项目需提供,附电子文件)8. 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须备案规整员签名及所属设计院盖章,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文件)9. 经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校核后的日照分析报告1份;(涉及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需提供)10. 经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审核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报告1份;(大型建设项目需提供)11.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12.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土批复;13. 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交通评估报告等;14. 属重报项目,须提交意见回复,并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和退件通知书。15. 所有经营性项目和社会投资及镇街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均须提供经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B、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1.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须注明变更内容,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 规划方案总平面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3份);(1:500或1:1000的蓝图,设计单位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4.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5. 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须备案规整员签名及所属设计院盖章,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文件)6. 原已经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2份;7. 如变更内容经审查影响日照分析或交通影响分析的,需重新进行日照分析校核或交通影响分析审核。审核内容规划的各项内容和技术指标批准条件1. 设计文件和图纸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2. 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发出批文发出批准规划方案总平面图3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发出2份)。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核发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l 建筑设计方案报批提交材料A、建筑设计方案审查1.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及建筑方案附表; (双面打印)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3. 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纸3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套);(包括透视图套,较大的建筑群须提供鸟瞰图,在城市主干道或指定道路两侧的建筑方案须提供灯光夜景效果图,A3图幅;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4. 提供经批准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5. 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须备案规整员签名及所属设计院盖章,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建筑方案电子报批文件)6. 属房地产项目的须提交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楼盘(幢)地址明细表;7. 属重报项目,须提交意见回复,并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和退件通知书;(以下8-10项,如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8. 总平面图蓝图2份;(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包括土地使用界线)9. 对于住宅项目,需提交该住宅小区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布局总平面1份;10. 国土批复文件1份。(查验原件)B、调整建筑设计方案1.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及建筑方案附表; (双面打印,须注明变更内容,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2. 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纸3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套);(A3图幅;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3. 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须备案规整员签名及所属设计院盖章,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建筑方案电子报批文件)4. 原审批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2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套)。审查内容用地位置、范围、四邻现状、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效果图。批准条件1.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2.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建筑造型和建筑立面与城市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发出批件发出批准建筑设计方案2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发出1份及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1份)。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和修改图纸的时间)。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图纸除外)。l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程序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及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提交材料A、新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各2份;(查验原件)3、经审批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2份;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建筑施工图纸套 (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建筑施工图纸套、结构施工图纸1套,总平面图共2份,另加各首层平面图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施工图阶段的电子报批校核意见书;(提前网上申报电子报批,指标校核通过后,经技术管理科核对图纸后出具电子报批校核意见书,直接送业务科室)、属房地产项目的须提供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8、超高层建筑,对消防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或构筑物,应提交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题研究和论证报告;9、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核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以下10-14项,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10、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原件1套;11、申报建筑方案时说明须提供夜景灯光效果图的项目,须提供灯光夜景的施工图1套;(附电子文件)12、经市地名委员会批复的文件及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1份;13、属房地产项目的须提交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楼盘(幢)地址明细表复印件1份;14、对于住宅项目,需提交该住宅小区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布局总平面图、施工图各1套;B、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2、建筑施工图3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建筑施工图纸套);(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3、电子报批校核意见书;(网上报审电子报批指标校核通过后,经技术管理科核对图纸后出具电子报批校核意见书,直接送业务科室)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原件;5、原经审批的建筑施工图1套。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用地单位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原件。审查内容用地位置、范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包括是否与审批方案相符、如有修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范要求)。批准条件1、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2、与批出的建筑方案相符;3、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发出批件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办事程序受理承办审批批准出证办结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论证)备注1、已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项目,如作重大修改或重新修改项目,须重新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报批。2、若施工图纸部分未按审批方案要求修改或建设单位自行作小调整但不满足规划条件或技术规范要求,而导致需要修改图纸的,修改图纸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3、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四、市城乡建设局l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颁发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盖备案章证件有效期:无提交材料一、首次备案(立项情况、土地使用及总体规划情况、小区(单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及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注:空白手册由房地产协会提供;提交一式两份,填写好相关内容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目手册,另一份补充到建设局存档的项目手册中;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或直接上传至dgjcjfgk163.com邮箱。2、小区(单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备案表;注:表格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提交一式两份,填写好相关内容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目手册,另一份补充到建设局存档的项目手册中;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或直接上传至dgjcjfgk163.com邮箱;配套设施分期建设必须按计划、落实执行,开发企业在每期的项目预售申报时须将配套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同时上报;建设计划如有变化(如设施规划变更等),须及时向我局办理项目变更备案(见以下第三点)。3、房地产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通知(收复印件核对原件);4、项目“标准地名证书”(复印件);5、联营、合作开发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合同(协议)及合作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规划局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电子文档;注:收原件一式两份、复印件一份,我局加盖备案章后退还一份原件;复印件用彩笔标示本期开发建设范围,总平面图需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项目立项批复一致,否则不予受理。7、项目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注:即国土证或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或用地预审文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红线图、城区项目提供设计要点)(复印件);二、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已办理首次备案,再次办理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的):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注:除填写项目手册外,相关备案表格需另附一份由建设局备案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或直接上传至dgjcjfgk163.com邮箱。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红线图、城区项目提供设计要点)(复印件);3、盖有市建设局备案章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注:用彩笔标示本期开发建设范围。三、项目变更备案: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注:除填写项目手册外,相关备案表格需另附一份由建设局备案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或直接上传至dgjcjfgk163.com邮箱。2、已备案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有调整的,提交:规划变更情况说明,经规划局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原件(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并根据新规划填写房地产项目手册的“土地使用及总体规划情况登记表” 和“公共设施配套表”。注:收原件一式两份(我局加盖备案章后退还一份),总平面图需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项目立项批复一致,否则不予受理。3、其他情况变更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审批程序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2、对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盖备案章。对不同意备案的,即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附件相关表格l 市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颁发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由市住建局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证件有效期:无审批条件一、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办理初步设计审查:(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3、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群或建筑层数12层的建筑单体)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三)投资总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投资总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五)投资总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注: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二、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含外资、合资)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2、具有市规划部门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3、具有市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土地批准文件;4、具有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5、有符合要求的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6、有符合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7、有符合规定的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三、初步设计的主要审查内容:(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提交材料一、东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注:该表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注:属于需进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提供,收复印件核对原件。)三、拟建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注:可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审查合格后复印件住建局留存,原件返还建设单位;根据东建技200986号文的要求,2009年9月1日起,工程勘察报告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章。)四、两套初步设计文件图纸、结构原始计算数据电子文件;(注:可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审查合格后复印件住建局留存,原件返还建设单位;应包括各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要求详见建质2008216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的注册师章,图纸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打印,但须装订成A3文本、电子文件一份。)五、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即发展改革、外经贸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确认书或相关项目立项资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六、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注:以下资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的规划建筑“三线图”;2、经市规划局审定的总平面和单体方案图纸;注:(1)原则上只接受同一项目整体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如以组团或同期分别申报的,规划总平面及单体方案中必须有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该组团或同期技术经济指标,其中应包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其他各项申报资料也应与所申报初步设计审查项目相符(须一致或包含所报项目),否则不予行政许可。(2)2009年8月18日前已经审查同意的规划总图,加盖规划局公章或规划局相关科室业务章均有效,2009年8月18日起经审查同意的规划总图,必须加盖市规划局公章,单体方案应加盖市规划局相关科室的“同意报建”业务章,否则不予行政许可。3、国有土地使用证;4、若地块涉及转性,需提交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改性的批复; 5、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土地拍卖书(注:非拍卖项目无需提交);6、环评审批(注:非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无需提供); 7、已办理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注:未办理的可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七、加盖住建局公章的该项工程勘察、设计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审批程序1、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2、自收到齐全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责令改正:(1)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3)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4)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修改完成后应重新进行技术审查。3、自通过技术审查并收到技术审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住建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发出行政许可批复;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如立项、国土、规划、环评手续不齐全),市住建局将作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的批复,并说明理由。4、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批时限专家审查1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22630278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附件相关表格l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提交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章的全套施工图一份; 3、勘察报告复印件; 4、施工合同复印件; 5、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议标批复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6、施工图审查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7、监督收费证明原件。办事地点现由建设局窗口办统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电话:2671601;l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二级安全监督的条件:(达不到二级安全监督条件的工程就实施一级监督)n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n 10 层以上(含10 层);n 跨度18米以上(含18米);n 有地下室的工程; n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安全监督的工程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所需资料及工作流程图l 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一般指国家、省重点投资建设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市建设局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审查及备案。提交材料一、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第17项内容);注: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盖章,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后提交建设单位。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注: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足额配备,要求详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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