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区施工项目部的所得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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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解读国税函2010115号:建筑企业跨区施工项目部的所得税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流动性大是建筑企业显著的特点,建筑企业不可能永远守在家门口施工作业,对于一些大型的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经营也是综合实力的体现。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按照劳务发生地确认,是否跨区施工对其并无影响。企业所得税则不然,建筑企业非跨区施工,无论是分支机构还是项目部,按照法人所得税制精神,直接在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一旦跨区施工,由于经营组织形式的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就有明显区别。建筑企业跨区施工,目前的有效执行政策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上述政策规定的同时,也有部分补充内容和强调事项。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115号)为例,我们对于建筑企业跨区施工的项目部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一、总机构设立跨地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青国税函2010115号规定:以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确定,即总机构所得税为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地税局负责征收。解读分析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90号)也有同样内容的表述:“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上规定不属于新政策,也非青岛特殊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制下,一个税种如果接受不同税务机关的管辖和征管,难免不会给纳税人带来困惑和麻烦。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中就有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分支机构尚且如此,项目部性质的异地管理机构更不应该过之而有及。何况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建筑企业由于争夺税源的国地税之战有相当部分企业要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身就已经加大了企业税收管理负担。青国税函2010115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通知第三条规定,自月份终了之日1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预缴企业所得税。青地税发201090号规定: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所需建筑业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方式,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发票。解读分析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局管辖,项目部要向项目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管是否总机构预分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都有管辖权,按照实际经营收入0.2%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必须的。如果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局管辖,项目部要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虽说总机构预分企业所得税,但是先征税后开票方式,实际上也仍然是要求项目部按照实际经营收入0.2%预缴企业所得税。所以,总机构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企业,异地跨区施工的项目部,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既要办理国税,又要办理地税,在项目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项目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每取得一笔收入跑两个税务局,且有可能没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拒绝开具发票。也有可能建筑企业仅办理地税登记而逃避国税局管辖的情况发生,毕竟只要能够取得地税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就能够索取工程价款。所以以上的政策尽管看起来合法,实际却不合理。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必然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的预缴税款,总机构所在地是否能够支持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肯定。特别是在总机构汇总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亏损或者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预缴税款时,由总机构所在地办理退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怕是更难办。例如,青岛甲建筑施工企业2010年5月累计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中天津项目部收入累计700万元,16月累计利润总额10万元,按照规定还要预分天津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7000.2%=1.4万元。则在青岛所在地纳税申报表只能显示预缴企业所得税01.40=1.40万元。其次,实际工作中,项目部按照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不一定为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接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设置全资子公司以扩大税源也存在可能性。所以笔者愚见,深层次地解决建筑企业项目部异地施工纳税问题很有必要。二、跨区施工项目部注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级分支机构由于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不需要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则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三、项目部预缴税款证明计入总机构预缴税款青国税函2010115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可在国税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前,集中一次录入“预缴税款调整”模块,作为当期预缴税款处理,具体操作如下:(一)建筑企业总机构抵缴税款时,须上门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同时报送跨地区设立项目部预缴税款缴款书的正式件和复印件,经办税服务厅审核后在申报表中右下方“税务机关填写栏次”中填写准予抵缴税款金额,在缴款书正式件加盖“已抵缴”章并退回,复印件留存。(二)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抵缴税款金额,填入申报表的“实际已缴所得税额”。(三)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之前,依据审核确认的预缴税款金额,录入CTAIS“预缴税款调整”模块,所属期为当季。解读分析青地税发201090号并没有如何抵缴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该规定应该仅限于总机构隶属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建筑企业。对于总机构归属青岛地税管辖或者外省市建筑企业可以借鉴执行。项目部预缴税款后,完税证明及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纳税申报表反馈至总机构便于总机构在所在地正常申报还是有必要的。四、总机构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如前所述,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国税函201039号强调: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青国税函2010115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解读分析 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还包括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例如河北省甲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市设立有分公司D,分公司D在青岛市设立有项目部F,则F经营业务收入当先汇总至二级分支机构山东分公司D的收入中,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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