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及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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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任课教师 颜诗树 指定教材 合同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3月第一版 这本教材是教育部推荐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课教材 是中国人民大出版社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之一 内容比较新且全面 可在成都各大书店购买 参考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条单行本 法制出版社 定价3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解释 郝作成主编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9年6月第1版 3 中国常用合同文书范本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1年12月第1版 4 合同法案例评析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2003年2年第11版 定价19元 一 我国合同制度的历史概况 我国的合同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 主要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限 分为两个阶段 其中有过四次大的发展时期 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阶段 合同立法的第一次发展时期从1950年到1956年 合同立法的第二个发展时期是从1963年8月至1965年12月 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阶段 1981年到1999年是合同制度的第三次发展时期 合同制度的第四次发展时期就是以1999年颁布并施行的统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标志 这部统一的 合同法 就是我们本门课程所要学习的内容 二 过去三部合同法的评述 三 统一合同法的产生和特点 一 统一合同法的产生1 立法指导思想 1 2 3 4 5 合同法的产生 二 调整范围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三 统一合同法主要和突出性的特点 1 实现了合同的统一2 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规定 案例一 3 承认了法人越权行为的对外效力4 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不公开代理制度 从而形成我国新的贸易代理制度5 明确规定了我国的间接代理制度6 增加了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制度 案例二 7 确立了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和合同的保全制度8 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9 对合同的解释方法做了明确规定 案例三 10 强调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约定优先原则 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指导性准则 是制定 解释 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它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 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 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一 平等原则 合同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第三条中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当事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 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 不论财产多寡 地位高低 他们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也没有行政服从与被服从或者从属 隶属关系 实现合法法律关系 必须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仰仗财大气粗或具有其他方面的优势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二 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 合同法 中具体体现在第四条之中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的自由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 缔结的自由 即交易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 2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 3 合同内容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决定签订什么样标的和内容的合同 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已订立的合同 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5 签约方式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签订形式 三 公平原则 合同公平原则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的第五条之中 它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公平体现的是一种平均正义和相对公平 它强调的是己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相对等值性 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这种等值性和合理性主要是当事人双方主观上的意愿 不强调客观上是否等值 为了体现合同的等值性 合同的风险负担的合理性在这个合同法中得到了足够的关注 尤其是在承揽合同 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买卖合同中体现较多 这与过去的合同法相比是有很大的进步 四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的第七条之中 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确立合同的合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协调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以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 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尽管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主要是保障合同的自由 但合同的自由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才具有意义 即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外 考虑到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一切 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对社会经济的各种现象包罗无遗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还必须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要求 五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 应诚实守信 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直接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体现在 合同法 第六条中 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直接规范交易关系的法律原则 与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最为密切 它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包括在合同的谈判订立阶段 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 合同的履行阶段 甚至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都应当心怀善意 诚实 讲信用 相互协作 不得滥用权利 尔虞我诈 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 案例四 六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的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的目的不全在于规范交易秩序 还在于支持和鼓励交易活动的进行 即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该原则无明确的条文 寓意于合同法中 确定鼓励交易原则的意义在于 只有鼓励交易 努力促进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实现 才真正符合当事人的意志 鼓励交易的精神 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补充和完善 1 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 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 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 严格区分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 5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 6 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五 合同及其分类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曾言 在商业时代 财富大部分是由合同构成 从这句话可见合同的重要性 可以这样说 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 离开了合同 我们寸步难行 一 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 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称契约 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是人们经济与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交易和权益的确定形式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不仅是债权债务关系 包括各种关系 除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 合同的特点 1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 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合同的分类是实行的二分法进行划分 即每一个分类标准将合同分为两种类型 1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 将合同分为 A 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 B 非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 2 以合同的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为标准 将合同分为 A 双务合同B 单务合同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是双务合同 3 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权益为标准 或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给相应代价为标准 将合同分为 A 有偿合同B 无偿合同在实践中 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 4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将合同分为 A 诺成合同B 实践合同现实生活中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只有少数合同为实践合同5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将合同分为 A 要式合同B 非要式合同现实生活中多数合同属非要式合同 6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将合同分为 A 主合同B 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 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 没有从合同当然也无所谓主合同 从合同的特点在于其附属性 它不能独立存在 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7 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 将合同分为 A 一时性合同B 继续性合同 8 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 将合同分为 A 束己合同B 涉他合同涉他合同的二种情况是 A 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情况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 为第三人设立义务的情况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应当由缔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将合同分为 A 确定合同B 不确定合同 1 确定合同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现实中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确定合同 2 不确定合同 或称机会合同或射性合同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如 抽奖合同 保险合同 六 合同的成立 一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1 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合意 而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也就是说 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才能成立 2 合同成立的要件 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时 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也就是不能自己与自己订立合同 还有一种是一方与另一虚构方订立合同也不成立 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实际存在的合同主体 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法第12条中列明的8个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 属指导性条款 不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2 标的3 数量4 质量5 价款或报酬6 履行期限 地点 方式7 违约责任8 解决争议的办法 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如果只有一个阶段 则合同不成立 以上这三个合同成立要件 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绝大多数合同 只要具备了以上三个要件 则合同就成立 反之 则不成立 但一些特殊合同还具有一些特定的成立要件 如实践合同中 应要求实际交付标的物作为其成立要件 案例分析五 二 要约 1 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1 要约的概念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法律性质A 内容具体明确 一旦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则要接受该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 B 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 要约的有效条件 1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图 3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 要约必须送大受要约人 案例分析六 3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 寄送价目表 2 拍卖公告 3 招标公告 4 招股说明书 5 一般的商业广告 案例分析七 4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 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 将该项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 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 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为反要约行为 案例分析八 三 承诺 1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1 承诺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21条规定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或者是说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 合同便告成立 案例分析九 2 承诺成立的要件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C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这就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是清楚明确的 不能含糊 E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2 承诺的迟延和承诺的撤回 1 承诺迟延送达的概念及法律效力包括两种情况 A 通常迟延是指承诺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B 特殊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 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导致迟延 2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 在承诺方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合同法 第27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案例分析 四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案例分析 五 缔约过失责任 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 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A 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B 一方违背了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C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他人因信赖对方当事人和合同的成立和有效 但由于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或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结果 使其蒙受的损失 2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条件缔约过失行为所损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 因此 只有在信赖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 且此种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 信赖人才能基于对方缔约上的过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条件如下 a 一方当事人有缔约过失的行为b 必须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造成了信赖利益的实际损害c 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假借指一方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 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 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 恶意 是指假借磋商 谈判 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属于合同的欺诈行为 案例分析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合同法 第43条规定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七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 合同的权利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项权能 1 请求履行的权利 2 保全债权的权利 3 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 4 处分权能 2 合同的义务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 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也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 合同义务从不同的角度 可以做不同的分类 1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 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3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4 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5 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 二 免责条款 1 免责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 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具有三个特点 1 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 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即在责任发生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3 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免责条款分为 A 限制免责条款B 完全免责条款 2 免责条款的适用除外承认免责条款 并不等于什么条件下都可以适用免责条款 也并不等于签订了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有四种情况除外 1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3 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4 格式化的免责条款 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 加重对方的责任 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三 格式条款 或定式条款 1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 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相比有四个特点 1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 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的 3 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 相对人在定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2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体现了尽量保护格式条款相对人的精神和保护弱者的精神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 应遵循的三项特殊解释原则 1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 对条款制作人作出不利的解释当对格式条款有二种以上的解释时 应作出对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分析 3 格式条款无效的特殊规定除了合同法第52 53条规定的一般无效的原则外 还有一种只适用于格式条款无效的特殊规定 既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案例分析 八 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生效的概念和要件1 合同生效的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从合同的权利来说 合同的效力表现在请求权的行使和接受债务的权利以及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 从合同的义务来说 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如下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法人来说 从工商登记成立时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来说 从出生有户口时就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采用 三加二 的规定 2 意识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 民法通则 采用三分法将其划分为三段加二个特殊情况 10岁 18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 18岁 成年人 16岁 18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 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 4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 所附的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 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3 所附条件是双方约定而不是法定 4 约定的条件必须合法 5 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 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 46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在附期限的合同中须满足 1 所附的期限是将来的一个时间点 2 所附的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时间点 3 所附期限是约定而非法定 4 某个法律事实的期限中的法律事实是合法的事实一个合同既可以附条件 也可以附期限 还可以同时既附条件又附期限 要注意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案例分析 三 效力待定合同 1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不能确定 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这样的合同本身是具有瑕疵的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有效 若有权人不承认 则该类合同无效 2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与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合同也是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的 2 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A 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成立要件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 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 a 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b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c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无过失的d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有关 案例分析 B 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之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也就是说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 这种情况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案例分析 四 无效合同 1 概念和特点 1 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2 特点A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B 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C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D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案例分析 取水工程案例 2 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第52条规定 只有五种法定的无效合同 1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A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B 胁迫 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 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3 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 56条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这要求无效部分与其他部分是可以分开的 没有牵连的情况 案例分析 五 可撤销合同 1 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消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 特点 A 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B 可撤销的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C 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D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变更合同 2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合同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 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案例 2 显失公平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 因欺诈 胁迫等手段未损害国家利益时而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 强迫对方接受某种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3 撤销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因为以上的四种原因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请求变更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也是鼓励交易原则的一种体现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的 法律规定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 则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案例分析 六 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 法律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 2 怎样处理 1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2 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 合同法与案例分析 任课教师 颜诗树 九 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点1 概念 合同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全面 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2 特点 1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基本法律效力的表现 2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3 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4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 二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导合同履行并适用于合同履行全部领域的特有规则 它除必须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 还应坚持实际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1 实际履行原则2 适当履行原则3 协作履行原则4 经济合理原则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 维护对方利益 三 合同履行的规则 1 按约定履行2 约定不明确 可以补充约定3 不能达成补充约定 按交易习惯履行4 仍不能确定时 则按照合同法第62条 63条的规定履行 5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履行 7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8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9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10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1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案例分析28 四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1 概念 当事人互付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成立条件 3 法律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 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 案例分析29 2 先履行抗辩权 1 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有先后履行顺序时 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 成立条件 3 法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不具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法律效力 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 具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的当事人后来又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则后履行的当事人也应恢复履行 但先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30 31 3 不安抗辩权 1 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 有先后履行顺序时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四种法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C 丧失商业信誉D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成立条件A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B 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C 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法定情形D 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3 法律效力不按抗辩权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中止合同 若后履行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仍没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 则应允许中止合同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69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32 33 十 合同的保全 一 合同保全的概述1 合同保全的概念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 允许债权人行使撤消权或代位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2 合同保全的特点 1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消权 二 债权人的代位权 1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2 代位权的特点 1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2 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4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3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行使的四个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确定 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因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不能代位行使的 4 代位诉讼的主体即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债权人为原告 次债务人为被告 债务人为第三人 5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承担在 合同法 73条第二款中规定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费用负担 在合同法中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而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又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受支付 6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1 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 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结果是使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归于消灭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归于消灭 3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 次债务人应该是当然的诉讼被告 次债权人不得以与其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 拒绝参与诉讼或抗辩 次债权人只能针对原告是否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提出抗辩 代位权一旦成立 次债务人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案例分析35 三 债权人的撤消权 1 债权人撤消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不合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2 撤消权行使的要件 1 客观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消权 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 主观要件 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是否具有恶意 3 撤消之诉的主体在撤消之诉中 债权人为原告 债务人为被告 受让人为第三人 案例分析37 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1 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上指合同的主体或者内容发生变化 主体中的债权人变更的称为债权转让 主体中的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转移 狭义上单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2 合同变更的特点A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必须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B 合同内容的变更 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 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C 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3 合同变更的要件A 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B 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C 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D 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二 合同权利的转让 1 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 特点2 转让的条件 1 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2 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意 形成转让合同 3 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4 须通知债务人 5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3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1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2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案例分析38 三 合同义务的移转 1 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和条件 1 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 是指基于债权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2 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 A 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 B 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转让性 C 须存在合同义务转移的协议 D 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E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 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1 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 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 合同义务部分移转的 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2 合同义务移转后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 合同义务移转后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四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性转移 1 合同移转 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 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 企业的合并与分离 企业法人分立 合并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 第9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案例分析39 十二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 合同终止的概述1 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情况下已不复存在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效力的停止 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 合同终止的原因按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七种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 债务人也不再负有债务 2 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也随之消灭 3 负债字据的返还 案例分析 4 合同终止的附随义务仍应遵守 5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 合同的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三 合同的解除1 概念 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 当事人基于协商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2 特点 1 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2 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包括约定条件或法定条件 3 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3 合同解除的种类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4 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情况称预期违约 案例 成都星星外语学校退还教育储备金案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案例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5 合同解除的方式 1 协议解除合同的方式协议解除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各种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才能解除 2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的方式合同法规定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异议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案例分析 马桂梅等与邱运福合资建房合同纠纷案 6 合同解除的效力 1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我国 合同法 对其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 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 合同解除后 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种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四 抵消 1 抵消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债务 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 使其相互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 法定抵消 1 法定抵消的概念 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的时候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消 2 法定抵消的条件 A 须双方互负有债务 互享有债权 B 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C 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D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 3 法定抵消的方法和效力法定抵消的方法是通知 抵消自通知到达时生效 法定抵消的效力表现在 A 双方的债权债务在抵消数额内消灭 B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C 抵消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消之时3 合意抵消 是指当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消 抵消的方法是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而进行的 五 提存1 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 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 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2 提存的条件 1 提存的主题合格 2 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3 提存的原因合法 凡是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 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 4 提存的客体适当3 提存的法律效力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表现 2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表现 3 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表现 六 债务的免除与混同 1 债务免除 1 概念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并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 债务免除的法律效力 是合同关系及债的消灭 2 混同 1 概念 是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 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2 混同的原因A 概括承受B 特定承受 3 混同的法律效力混同的法律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 十三 违约责任制度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1 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后 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了法律拘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全面 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民事责任就是合同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特点 1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质 是统一合同法具有的特点 4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1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的行为 2 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只要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客观存在 不管他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错 另一方都应负违约责任 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有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 违约行为的形态1 概念 违约行为形态是指根据违约的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 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2 形态分类 1 预期违约 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 实际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将构成实际违约 四 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 实际履行 1 实际履行的概念 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 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2 实际履行的特点 3 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 A 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B 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C 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D 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 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2 损害赔偿 1 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 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2 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 3 约定损害赔偿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 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这个全部损失包括两部分 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 在考虑可得利益时 要注意以下二种情况 A 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不包括自己应承担的经营风险 B 可得利益的赔偿只能是利润 不包括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 案例 5 损害赔偿的限制原则A 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 是指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B 损害赔偿的减轻原则 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 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否则非违约方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案例分析 3 支付违约金 1 违约金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 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2 违约金的特点 A 违约金是当事人协商确实 B 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C 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才生效的责任方式 D 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E 违约金可以与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用 3 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合同法114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案例分析 4 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 责任竞合1 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 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2 责任竞合的特点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4 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合同法分则 一 买卖合同二 供用电 水 气 热力合同三 赠与合同四 借款合同五 租赁合同六 融资租赁合同七 承揽合同八 建设工程合同九 运输合同十 技术合同十一 保管合同十二 仓储合同十三 委托合同十四 行纪合同十五 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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