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考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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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考评表序号考核项目子 项细 项权重标准检查情况实得比例分值分值总 计100一依法合法生产7100依法取得相关证照1001煤矿企业(矿业公司、煤矿,以下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组织生产40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60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7100(一)煤矿负责人职位设置40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位,煤矿负责人应当设置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职位,配齐相关人员。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能投集团)必须明确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202煤矿企业、市能投集团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20(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设置301煤矿企业、市能投集团应当设置生产调度、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年产6万吨及以上矿井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矿井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102煤矿企业应当设置生产技术(地质测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或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10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并负责直接管理生产技术(地质测量)、“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机构。10(三)生产基层单位、班组设置完整煤矿企业应当设置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维修队等生产及辅助单位,每队必须配备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每队下设成建制班组,每班必须配备班长和安全员。30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7100(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市能投集团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采掘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辅助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二)煤矿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301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1)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规范;(2)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4)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5)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7)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组织整改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8)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102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技术政策,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编制、审批、报批职责,保证技术上可行;(3)针对存在的危险源,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4)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责,定期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5)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6)组织制定矿井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7)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103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制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5)定期召开专业安全生产会议,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6)负责矿山救护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抢救。10(三)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督促检查本单位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执行情况;2.参与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检查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5.制止、纠正违章作业行为;6.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紧急撤离人员;7.做好安全检查记录;8.参加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20(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1.协助生产或辅助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本班职工学习、贯彻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2.作业前和作业中,对工作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3.督促本班工人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4.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报告;5.搞好生产设备和安全设备的维护,不带故障运转;6.协助生产或辅助生产单位负责人开好班前会,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7.认真组织施工或作业,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文明生产。20(五)生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作业前,对设备和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作业和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不违章作业;3.做好工作中安全检查,识别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处理;4.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积极抢救,保护现场;6.劝阻制止违章作业;7.坚持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环境整洁,设备完好;8.按规定做好交接班。10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100(一)煤矿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4.安全奖罚制度;15.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6.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7.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18.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19.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20.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25(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基本制度1.企业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制度;2.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审查、生产能力核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班前会议、交接班、井巷维修等6个生产管理制度;3.水害防治责任制、矿井水害防治、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4个水害防治管理制度;4.矿井通风、局部通风、通风设施、测风、巷道贯通、瓦斯等级鉴定、瓦斯及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安全监控、瓦斯抽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尘及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防灭火、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等12个“一通三防”管理制度;5.设备设备检查维修、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电气设备安装验收、矿井电气试验、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保护功能试验、矿井杂散电流管理、电缆维护、停送电、要害场所管理、矿井照明、电话、信号安全管理,斜井(立井)提升、机车(矿车)运行、轨道检查维护等13个机电设备运输管理制度;6.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7.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制度;8.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制度;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管理制度;11.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12.敲帮问顶制度;13.其他应当建设的专项管理制度。25(三)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采、掘、机、通、运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5(四)煤矿当建立的安全生产基础记录与台账1.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和台帐;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和台帐; 3.安全生产培训记录、档案和台帐;4.下井人员出进入井记录台帐;5.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帐;6.矿井主要通风运转记录和台帐;7.矿井测风记录和台帐;8.瓦斯检查、监测记录和台帐;9.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台帐;10.矿井防治水基础记录台帐;11.矿井地质测量、储量管理台帐;12.安全生产调度记录台帐;13.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记录台帐;14.伤亡及非伤亡事故统计台帐;15.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记录台帐;16.爆炸材料贮存与使用记录台帐;17.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记录台帐;18.“三违”帮助教育和人员处理记录台帐;19.其他应当建立的记录台帐。25五加强矿井采掘技术和防治水管理7(一)合理采掘部署251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地进行采掘设计和采掘接替,并依法组织生产。82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树枝状等非正规采煤。高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开采。93一采区内同一煤层同时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8(二)完善技术图纸资料201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绘制矿井11种相关图纸:(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102按时填报相关图纸。图纸必须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实测填图一次,每季度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10(三)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301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编制符合实际的采煤、掘进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10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石门、过煤柱或冒顶区及托伪顶开采,从报废巷道回收支架或设备,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贯通巷道,维修巷道,石门揭煤,探放水等工作,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83开采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煤层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编制专门的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6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6(四)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251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42煤矿企业应当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33煤矿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4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建立健全井下排水系统。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对排水系统全面检修、清理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45煤矿企业每季度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水情调查,核实本矿井及相邻矿井采空水和废弃的老窑及积水情况,并制定和落实水害防治专项措施。36发现煤矿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活动,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地点,采取有效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47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建立暴雨洪水淹井应急救援机制。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3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9100(一)加强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181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各翼、各水平、各采区应建立独立的回风系统。22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2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下行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现象。24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应有一定的富裕系数,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供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设置测风站,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26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15KW),并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1次。2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28矿井必须保持主要通风机,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可靠。29矿井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5.5KW)或矿井全风压通风。瓦斯喷出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210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其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实现“风电闭锁”,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并能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严禁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二)加强瓦斯管理161煤矿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42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和有人作业的地点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建立瓦斯检查记录台账。矿井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33矿井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 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批。34井下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35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停风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瓦斯排放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3(三)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151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区域性联网监控。3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正确选择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闭锁功能。各类传感器的类型、数量、安设地点必须符合(AQ1029-2007)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监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24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体系,设立安全监控中心室,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检修、值班人员,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25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26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发现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出现瓦斯超限等各类异常现象时,必须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2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每天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阅。2(四)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15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32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按照可保尽保的原则,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4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以及在突出煤层、应力集中范围、构造带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局部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35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有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和管理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相关要求。2(五)加强瓦斯抽采管理15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固定永久瓦斯抽采系统。32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配备专业的抽采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需要。33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计划,将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34煤矿矿井应当实现抽采平衡。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瓦斯抽采与煤炭生产协调一致,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进行。35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实现抽采达标。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36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考核系统。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予安排生产计划。3(六)加强防灭火管理111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矿井的地面建筑物、煤仓、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12矿井必须设地面或井下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23煤矿企业每季度应对井上、井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4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井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严格执行。25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以及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同时要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日内进行永久性封闭。16煤矿井下发生火灾时,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以及采取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1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井下火区管理,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18矿井启封火区必须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2(七)加强矿井防尘管理10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和回风巷、回采工作面运输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和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输送机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设置防尘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2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地面和井下产生煤(岩)尘的地点采取防尘措施。2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煤尘隔爆设施(水棚或岩粉棚)。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符合相关规定。24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强实施。每周至少应当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是否符合要求。25矿井加强综合防尘管理,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煤矿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2七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9100(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17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安监总煤调200795号文件规定。其中,小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他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市能投集团公司应当制定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每月下井次数的规定。92煤矿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进同出,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落实到位岗位。8(二)落实现场管理制度171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做到安全事项不讲明不下井、责任不明确不下井。3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特殊岗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现场交接班。23严格落实入井检身、登记、出井销号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入井。34各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45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36煤矿应当建立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三)加强现场作业管理181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92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到现场(生产调度室)指挥和管理。9(四)加强现场顶板管理171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金属支护,金属支护的掘进工作面要使用前探支护,支架间要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42采高在0.6米以上,煤层倾角在45度以下的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支护。金属支柱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43严格敲帮问顶制度,做到随采(掘)随支,严禁空帮空顶作业。34严格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35特殊条件下(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回柱放顶、工作面施切和收尾、强制放顶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支护措施,并严格执行。3(五)加强矿井机电管理16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矿用产品。 42严格设备设施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每日由分片负责电工或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检查一次外部,杜绝电气设备失爆。33严格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制度,井下电工严禁带电作业。34完善矿井供电系统,严格按规定实行双电源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用电安全。35加强提升运输管理,严格提升机、钢丝绳检查维护制度,严禁超载、超速提升。3(六)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管理151严格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2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43严格爆破材料“领、用、退、销”制度,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4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瓦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3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8100(一)落实隐患排查管理制度351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监控、整改销号、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制度,并实施分级管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72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73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74煤矿每月要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每年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煤矿对自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当日内予以上报。75煤矿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7(二)强化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351煤矿存在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5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对一般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到位。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组织制订治理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103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做到隐患未治理不销号,实行闭合管理。10(三)加强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管理3011.煤矿存在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02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对一般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到位。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组织制订治理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1033.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做到隐患未治理不销号,实行闭合管理。10九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培训5100(一)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0(二)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401煤矿企业(矿业公司)、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规定的学历、工作经历和相关条件。20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0(三)落实全员安全培训301煤矿企业必须对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2煤矿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63煤矿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煤矿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64煤矿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65煤矿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6十规范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4100(一)规范劳动组织601煤矿应当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按照渝府发200552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井下同时作业人数。152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15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严禁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154煤矿企业不得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生产矿井内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不得进行劳务承包;井内其他建安工程确需外包委托的,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且须由发包方负责安全监管。15(二)规范用工管理401煤矿企业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5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153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10十一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6100(一)制定达标规划501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年度达标计划。 202煤矿企业应当健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完善和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203煤矿企业应当全面贯彻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加强标准学习培训,使每一个管理者、矿工熟悉标准,执行标准,达到标准。10(二)严格检查考核501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出台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与收入分配、干部业绩考核和使用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252煤矿企业应当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推进实现煤矿采、掘、机、通、运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25十二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4100(一)规范安全资金投入管理1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2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二)生产安全费的提取、解缴和使用401按渝府发200552号文件两个规定规定计提生产安全费,做到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152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生产安全费主要用于完善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瓦斯抽采、防灭火、防尘系统,完善矿井排水、供电、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设施,煤矿安全专项技术措施,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科技攻关,职业卫生健康措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奖励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153按照渝府发200552号文件两个规定,按时、按标准足额解缴市、区县集中部分的生产安全费用。10(三)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301按照国家财政部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计提维简费,做到专账管理。152维简费主要用于矿井开拓延深,矿井主要系统、环节技术改造,矿区生产地质补充勘探,煤矿采动影响范围搬迁、赔偿,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支出项目。15(四)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301按规定缴纳、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152安全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和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专项资金。15十三依法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7100(一)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301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152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15(二)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301按规定报批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含职业卫生健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时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高瓦斯矿井必须同时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必须同时编制水害防治专项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和施工单位按批复意见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102遇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的,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10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成功后,必须依法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三)加强建设过程安全管理401明确建设方的管理责任、施工方的主体责任和监理方的监理责任。82建设过程中,由建设方组织落实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首次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组织有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83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84煤矿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85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建设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8十四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6100(一)加强应急救援管理501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独立的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企业应按矿山救护规程配备经培训合格的辅助救护队员,并与就近的三级(含)以上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202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15煤矿企业应当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矿应急救援演练。3煤矿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置井下应急避难场所(或硐室或救生舱),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体应急救援装备。15(二)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501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02煤矿企业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103煤矿企业必须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104煤矿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105煤矿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10十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4100(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30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15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15(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30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改善井下作业环境。82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73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8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7(三)强化现场管理40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有家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以监测促防治。202煤矿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20十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4100(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501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政策的学习宣传,树立科学、安全、规范办矿理念,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252煤矿企业应当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反“三违”、典型案例等宣传教育活动,筑牢职工安全生产思想防线25(二)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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