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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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履行乳制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者的义务,增强质监部门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监部门应当对乳制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所必须的人力、财力、物力。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各级质检部门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乳制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第五条 检查企业资质证明。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许可范围是否包含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 (二)新建、改(扩)建企业是否有省级以上项目核准部门的审批文件;是否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 第六条 检查原辅料相关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包括原料奶收购对象资质记录,收购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报告记录;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记录及记录是否保存2年;(二)原辅材料进货验证制度。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记录,记录是否有专人管理;(三)原辅料进货台帐。是否建立有原辅料进货台帐;每批采购的原辅料记录是否有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四)添加剂进货台帐及备案记录。是否建立添加剂进货台帐;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购进的士添加剂与备案、使用的记录是否一致。第七条 生产过程控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生产车间、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变动记录;(二)生产车间或场地清洁卫生记录;(三)车间、库房的湿度、温度、空气清洁度的记录;(四)产品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情况记录,是否与进货、销售台帐相符;(五)按生产工艺要求,检查企业生产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现象;(六)企业人员培训记录、上岗资质和人员卫生健康是否符合要求;(七)产品投料清单,包括名称、使用数量;(八)关键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记录。第八条 检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查阅设备设施是否有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 第九条 检查企业建立并落实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第十条 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检验项目批批检验,产品生产批号与留存检验报告及产品留样记录是否一致;(二)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由委托方出具的应提供被委托方的资质和委托检验合同;(三)企业是否具备细则规定的必备检测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第十一条 出厂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一)使用复原乳是否按要求标明“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二)婴幼儿奶粉标签是否按照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十二条 检查产品销售台帐。重点检查每批销售产品的记录是否有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第十三条 检查投诉登记台帐及投诉处理记录。重点检查消费者投诉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投诉内容、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及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第十四条 检查对不安全产品召回记录台帐。重点检查召回产品名称、数量、不安全项目、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召回产品处理及销毁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是否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第十五条 检查风险监测记录。重点检查对国家发布的预警信息的记录,针对预警信息的监测结果记录,检出问题产品处理的记录和情况报告记录。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第十六条 市县质监部门应当编制本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重点监督检查乳制品企业名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主要适用于乳制品企业质量安全持续保证能力的全面检查。第十七条 市县质监部门应于实施监督检查前15日向企业送达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企业监督检查的有关项目。企业遇有困难可以书面说明,沟通确定监督检查时间。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投诉举报涉嫌的,当地质监部门可以持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质监部门以查阅企业有关资料、记录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一般在质监部门日常工作场所开展工作,被检查企业应当提交接受检查的资料,不得拒绝提供。当被检查企业提交材料有困难并与当地质监部门沟通协调监督检查实施场所时,当地质监部门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为原则,可以到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记录保存场所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检查乳制品企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企业人员健康等符合性及涉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时,应当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有2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根据监督检查需要,质监部门可以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申明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等。被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配合质监部门的检查工作,指定企业工作人员参于配合,如实向质监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问题。第二十二条 检查发现疑点问题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具文书、列明企业应当进一步回答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认为被检查企业生产记录、采购记录、销售台账不完整或者存在矛盾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被检查企业应与配合。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认为被检查企业原辅材料(包括复合添加剂、非食品用原料)不明或不符时,应该到企业现场检查,并抽样检验。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检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与企业指定参加检查的人员交换意见,情况严重的应约见企业法人代表交换意见。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目的,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填写乳制品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2)。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要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判定和处理第二十七条 企业收购批次的原料奶已经农业部门检验的项目,收购企业可以不再进行检验。企业采购批次的添加剂已经质监部门或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项目,采购企业可以不再进行检验。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记录、拒绝检查人员进行生产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于警告,责令改正;拒改正大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有证据表明被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制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生产的; (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照,以及许可证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而擅自生产的; (三)、超出生产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第三十二条 质监部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达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整改意见通知书(见附件3),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停止生产:(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建立并执行原料乳及其他原辅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三)企业使用添加剂未备案或备案不全的;(五)生产加工人员无健康证明的;(六)无投料清单或清单记录不全的;(七)无生产记录和设备设施清洗消毒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八)无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的;(九)未对出厂产品逐批按细则规定项目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十)没有检验检测能力比对实验记录的;不能提供被委托方检验资质证明和委托合同,而委托他人进行出厂检验的;(十一)未建立销售台帐、消费者投诉及处理记录、风险检测记录、召回缺陷产品无公害销毁记录的。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四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第三十九条 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条 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原辅材料、添加剂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一条 被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许可证书的;(二)拒绝接受检查的;(三)存在系统性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第四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第四十三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回访),复查结束后,下达乳制品企业整改复查意见书(见附件4)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第四十四条 检查人员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可现场处罚的,应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需立案处罚的,按照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第四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后或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存入食品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内,并录入食品加工企业动态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第四十七条 质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并及时通报卫生等有关部门;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向人民银行提供其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八条 参与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四十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奖励。第五十条 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监督检查信息的;(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六)工作人员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第五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执行。附件1: 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编号)(受检企业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予以积极配合。检查方式: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受检企业留存;第二联由下达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附件2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表 编号: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检查日期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检查说明1企业资质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 ) 不符合( )卫生许可证 符合( ) 不符合( )食品生产许可证 符合( ) 不符合( )产业政策 符合( ) 不符合( )2质量管理制度原辅材料采购验证管理制度 符合( ) 不符合(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 ) 不符合( )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符合( ) 不符合( )3原辅材料采购原辅材料材料进货台账 符合( ) 不符合(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符合( ) 不符合( )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 符合( ) 不符合( )原料奶逐批检验记录 符合( ) 不符合(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检查说明3原辅材料采购原料奶检验项目 符合( ) 不符合( )供货商资质 符合( ) 不符合( )原辅料检验合格报告 符合( ) 不符合( )进货验收记录管理 符合( ) 不符合( )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 符合( ) 不符合( )食品添加剂台账 符合( ) 不符合( )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符合( ) 不符合( )5生产过程管理生产车间、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 符合( ) 不符合( )生产车间或场地卫生 符合( ) 不符合( )车间、库房的温湿度、洁净度 符合( ) 不符合( )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符合( ) 不符合( )库房出入库记录 符合( ) 不符合( )生产加工人员卫生健康 符合( ) 不符合( )6生产设备设施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符合( ) 不符合( )设备、设施、容器等维护、清洗、消毒记录 符合( ) 不符合(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检查说明7不合格品管理不合格处理品处理 符合( ) 不符合( )8出厂检验具备标准、细则要求检验项目的检验设备设施 符合( ) 不符合( )三聚氰氨的检验设备或委托检验证明 符合( ) 不符合( )食品检验人员检验能力 符合( ) 不符合( )逐批检验报告和记录 符合( ) 不符合( )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符合( ) 不符合( )检验室其检测能力比对实验记录 符合( ) 不符合( )产品留样记录 符合( ) 不符合( )检验设备强制计量检定 符合( ) 不符合( )9标识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符合( ) 不符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符合( ) 不符合( )复原乳标识 符合( ) 不符合( )婴幼儿奶粉标明营养成分及含量 符合( ) 不符合( )“QS”标志 符合( ) 不符合(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检查说明10产品流向销售台账 符合( ) 不符合( )11问题产品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符合( ) 不符合( )产品召回记录 符合( ) 不符合( )无公害销毁记录 符合( ) 不符合( )12风险监测风险监测记录 符合( ) 不符合( )13投诉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处理记录符合 符合( ) 不符合( )质量投诉 符合( ) 不符合( )14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乳品 有( ) 无(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有( ) 无 ( )购进了符合毒符合害的生鲜乳 有( ) 无 ( )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检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章)附件3:乳制品生产企业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乳制品生产企业):在 组织的乳制品监督检查中,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 2、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认真查找产生问题原因,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逾期未整改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企业进行处理。 单位公章年 月 日附件4乳制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意见书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证人:职务:身份证号: 复查时间:年月日时至时在现场人员姓名:复查场所:被复查单位(人)拒签事由:上次存在问题: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仍存在和新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复查单位(人)意见:签名:协管人员意见: 签名: 复查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此表企业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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