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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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培训 采油作业一区2010 09 一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 修订 条例规定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 含气瓶 下同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 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 集团公司规定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 压力容器 石油专用加热炉 湿蒸汽发生器 起重机械 电梯 厂内机动车辆 各类气瓶 压力管道 游乐设施等 锅炉 压力容器 气瓶 压力管道 起重机械 厂内机动车辆 加热炉 大型游乐设施 客运索道 一 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 二 特种设备的用途 目前我区常用的特种设备 一 加热炉 用于采油站单井原油加热 稀油系统加热 外输系统加热 生产生活供暖等 二 压力容器 1 计量分离器 用于单井产液量 产气量计量 2 气分离器 用于分离天然气中的水和杂质 3 二合一缓冲罐 用于储存油井产出物并进行初步气液分离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 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 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告知后即可施工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承建单位或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 油田专用容器 湿蒸汽发生器验收 投用之前7个工作日内 必须向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报监检 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投用 投用后30天 按 特种设备登记注册与使用管理规则 和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的要求 向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依据 特种设备 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改造 维修以及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 维修竣工后 安装 改造 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要点1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档案 保存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修理 改造和检验等过程的技术资料 2 专职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 应对设备进行专职管理 并设置专职专门机构 责成专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设备 3 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应分别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持证上岗 4 照章运行特种设备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及其他法规操作运行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作业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5 定期检验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和使用期限内 每隔一定的时间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 6 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 除紧急妥善处理外 应按规定及时 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1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 1MPa 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 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炉的检验周期为 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 水压实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2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 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 5MPa L的气体 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2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 0MPa L的气体 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液体的气瓶 氧舱等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 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有关规定确定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 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 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25mm 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 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3 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4 使用超过20年 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5 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 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 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 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 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 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依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五条第一款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为 1 安全状况等级为1 2级的 一般每6年一次 2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 一般3 6年一次 3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 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等级的划分 单位MPa L 低压0 1 P 1 6M 中压1 6 P 10H 高压10 P 100J 超高压100 P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3 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 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 货物的机电设备 包括载人 货 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的检验周期为 每一年进行一次检验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4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 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 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为 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5 安全阀 是一种由进口静压开启的自动泄压阀门 它依靠介质自身的压力排出一定数量的流体介质 以防止容器或系统内的压力超过预定的安全值 当容器内的压力恢复正常后 阀门自行关闭 并阻止介质继续排出 根据安全阀的整体机构和加载方式可以分为静重式 杠杆式 弹簧式和先导式4种 目前采油厂常用的是弹簧式安全阀 安全阀检验周期为 每一年进行一次检验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二 特种设备的事故划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 特种设备的事故划分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重大事故 一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二 特种设备的事故划分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较大事故 一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 特种设备的事故划分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一般事故 一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 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 特种设备的事故划分 三 特种设备的相关责任认定 三 特种设备的相关责任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改造 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 维修单位 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 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 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 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 并作出记录的 三 特种设备的相关责任认定 四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 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电梯进行清洁 润滑 调整和检查的 九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 质处理的 十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 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三 特种设备的相关责任认定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上岗作业的 三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三 特种设备的相关责任认定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单位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 特种设备的相关责任认定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 特种设备的相关责任认定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30 的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 三 特种设备的相关责任认定 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 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 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处分 情节严重的 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特种设备的相关责任认定 四 特种设备常见违章识别 1 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取证 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特种设备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3 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安装 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 第十四条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安装 改造单位 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 管件 阀门 法兰 补偿器 安全保护装置等 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 的制造单位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 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4 每月未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无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并定期自行检查 5 未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节能责任制度 6 特种设备无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11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7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 使用的特种设备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鉴定证书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对其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9 使用无资质单位维修特种设备 第十七条锅炉 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改造 维修以及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 维修 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10 起重设备钢丝绳断股 丝 数量超过标准规定 钢丝绳和吊钩状况检查说明 如果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 应更换钢丝绳或吊钩 1 一个绳节距上有六个断丝或一个绳节距内一个绳股上有三个断丝 2 钢丝绳直径磨损量达到三分之一 3 扭结 压扁 鸟笼或其他结构性损坏 4 有热损坏的迹象 1 直径19mm以上 含 的钢丝绳 直径减少超过1 2mm 2 直径22mm 30mm 含 的钢丝绳直径减少超过1 5mm 3 直径32mm 38mm 含 以上的钢丝绳直径减少超过2 4mm 5 在吊钩最狭窄的位置上测量 开口拉伸量超过正常开口15 以上 11 板钩心轴磨损超过原尺寸5 GB6067 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1 8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 时 应报废心轴 12 锅炉在运行中 安全阀未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 安全阀未进行排放试验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百零四条锅炉在运行中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 安全阀也应进行排放试验 13 锅炉上的安全阀未按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百零五条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 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 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 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14 气瓶运输 装卸 储存时无瓶帽和防震圈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76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 必须配戴好瓶帽 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 防震圈 集装气瓶除外 轻装轻卸 严禁抛 滑 滚 碰 15 使用的气瓶上未粘帖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76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16 装卸气瓶时抛 滑 滚 碰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76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 必须配戴好瓶帽 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 防震圈 集装气瓶除外 轻装轻卸 严禁抛 滑 滚 碰 17 气瓶夏季在阳光下曝晒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76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 避免曝晒 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18 气瓶运输 使用 存储附近未设置灭火器材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76条 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 严禁烟火 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19 空瓶与实瓶未分开放置 无明显标志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77条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 并有明显标志 20 乙炔瓶卧放使用 GB9448 88 焊接与切割安全 2 4 2乙炔气瓶搬运 装卸 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 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 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 必须先直立后 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21 氧气瓶 乙炔瓶接口胶管线未绑扎或使用铁丝绑扎 GB9448 88 焊接与切割安全 2 9 3氧气 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 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 管径必须互相吻合 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22 氧气瓶 乙炔瓶混放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77条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 并有明显标志 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 爆炸 产生毒物的气瓶 应分室存放 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23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 爆炸 产生毒物的气瓶未分室存放 或同车 厢 运输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76条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 爆炸 产生毒物的气瓶 不得同车 厢 运输 易燃 易燃 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 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培训结束 谢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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