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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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与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多数情况为同一组织,只是概念使用的范围有一定区别。建设单位一般存在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是对全过程负责的组织。项目法人是按照国家工程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及项目合同管理制)的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项目业主是项目建设实体的所有者,属于物权方面的一个定义。三者之前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996年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分厂派遣文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老百姓往往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称之为法人,是原则性的错误。 法人是指集体,法定代表人是指自然人个人。3、项目法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主体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工程主体区别投资者不一定是业主。但业主就一定是投资者项目法人不等于建设单位但可以包含建设单位4、关于项目业主、法人、投资人、建设单位名词解释(摘自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网页 发布时间:2012-08-27 来源:综合计划处)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所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 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项目法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主体 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工程主体 区别 投资者不一定是业主。 业主就一定是投资者 项目法人不等于建设单位但可以包含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业主是项目的最终所有者 投资者指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资产投入者 项目法人指项目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指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是开发公司自有的或承包的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投资者都属于项目完结前的所有人和责任人 业主属于项目完结后的所有人和责任人 项目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不是出资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上海目前一些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就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商,选定投资人,投资人根据公司法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成立“项目法人”,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 业主负责制,即业主管理制,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业主管理为基础,以取得综合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工程发包手段,统筹安排、合理调度,使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得到充分利用的市场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负责制,即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而“项目法人”,第一,要求工程建设要形成一套由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并在制度的约束下,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的管理;第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中享有法律授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义务;第三,项目法人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追究。这就给“建设单位”赋以了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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