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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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计算增值额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普通住宅标准,按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并对社会公布标准执行。省辖市人民政府未制定普通住宅标准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5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纳税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附件)。第二章清算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并按规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补缴预缴土地增值税完毕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以工程验收部门核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竣工的时限;(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第三章清算申请、受理与审核第八条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后9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税款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第九条 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01)。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税款手续。第十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有关清算项目材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当期项目开发、销售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四)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五)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六)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 ,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销售单价、用途等;(七)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八)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预缴完税证明);(十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清算材料,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材料齐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302)。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资料不完整、内容不规范、审核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303)。纳税人须在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清算补充材料,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补充资料的时间。第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清算工作中的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各项报表扣除项目内容与相关资料的关系是否相符等。第十四条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销售收入是指清算项目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预收房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收入的确认重点审核企业预售款和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为销售收入,同时应审核向购买方收取的房价款中是否包含代收费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的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第十五条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扣除。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第十七条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第四章 清算管理第十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房地产开项目的建设形象进度,做好应税事项的跟踪管理。要认真查验和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在审查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材料时,决定中止审核,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中止清算审核通知书(附件304),待纳税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第十九条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确定的销售收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二)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四)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七)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清算补正材料的。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本地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征收率。第二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终止清算审核通知书(附件305)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306)。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第二十三条 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后,需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并报市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资料保存。土地增值税档案应按项目归类保存,对于成片开发分批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在全部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后,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第二十六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信。(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通过年检,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二)具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为执业会员并通过年检的注册税务师;(三)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一经发现税务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的分局、税务所。第三十一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发200686号文件第六条中有关规定停止执行。附件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税 款鉴 证 报 告单位签章:年 月 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单位: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查证。我们查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贵单位所提供的凭证、帐册、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纳税资料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同时还包括查阅、核对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查看现场。贵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出具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经审核,贵单位“”项目: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为元;其中:1、货币收入 元;2、实物收入 元;3、其他收入 元; 扣除项目总金额为元;其中: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元;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为元;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四项成本为 元;4、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成本为 元; 5、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为 元; 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元;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额为 元;增值额为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元;免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元;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 特此报告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2、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3、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4、扣除项目汇总表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6、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7、前期工程费鉴证表8、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9、基础设施费鉴证表10、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11、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12、利息支出鉴证表1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鉴证表 中介机构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 中介机构名称: 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情况说明如下:基本情况:(1) 项目简介、 (2) 项目座落地、 (3) 总建筑面积、(4)批准总销售面积、(5)总自用面积、(6)总配套设施面积、 (7) 本次清算建筑面积、(8)项目分类用途情况,(9)项目装饰装修情况、(10)允许分摊的配套设施面积、(11)竣工验收情况、(12)符合普通标准住宅面积情况、 (13) 立项批复文件、(1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情况等二、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说明:(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三、扣除项目有关情况说明:依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对成本所涉及的项目加以详细说明。四、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五、其他审核事项说明: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年月日附件11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项目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经济类型 行 业 直接主管部门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项目 行次 中介鉴证数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其中 转让土地收入 2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 3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2.房地产开发成本 6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前期工程费 8建筑安装工程费 9基础设施费 10公共配套设施费 11开发间接费用 123、房地产开发费用 13其中 利息支出 14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5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 16其中 营业税 17城市维护建设税 18教育费附加 19地方教育附加 20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 21三、增值额 22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23五、适用税率(%) 24六、速算扣除系数(%) 25八、应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6九、免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7十、已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8十一、项目清算应补土地增值税税额 29十二、项目清算应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30 中介机构:(公章) 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2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 金额单位:元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经济类型 行 业 直接主管部门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税款入库日期 行次 缴款书号码 金额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年 月 日 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3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取得收入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复核人 日期开发商品房收入类别 企业提供数 中介调整数 确定收入数 备注销售货币金额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分配股东作价金额分配投资人作价金额用于职工福利作价金额用于职工奖励作价金额用于赞助作价金额对外投资金额抵偿债务金额取得其他收益金额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4扣除项目汇总表 金额单位:元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复核人 日期项目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 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其中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 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复核人 日期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地价款金额交纳的有关税费其中: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 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6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复核人 日期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安置动迁用房支出拆迁补偿款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 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7 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复核人 日期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规划费用设计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水文费用地质费用勘探费用测绘费用七通一平支出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 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8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复核人 日期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支付给承包方费用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其中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 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9基础设施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复核人 日期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工程支出供电工程支出供气工程支出排污工程支出排洪工程支出通讯工程支出照明工程支出环卫工程支出绿化费用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其中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 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10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复核人 日期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费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其中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 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11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复核人 日期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分配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物业管理用房费用变电站费用热力站费用水厂费用居委会用房费用派出所用房费用幼儿园用房费用学校用房费用托儿所用房费用公共厕所费用自行车棚用房费用邮电通讯用房费用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其中: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 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12利息支出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经济类型 行 业 直接主管部门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 银行同期利率:金融机构名称 行次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 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11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复核人 日期项目 行 次 应缴纳税款金额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 备注营业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4567891011已纳税额合计 12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 年月日参加鉴证人员: 年月日附件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单位:平方米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及电话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项目总建筑面积 应销售总面积已预(销)售总面积 已预(销)售面积占应销售面积比例 纳税人申请理由:单位签章: 法人签章: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签章:签字: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据实填写本表。2、项目清税终了后,本表与纳税申报表及清税相关资料一同存档。3、本表一式两份,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附件301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的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签章: 年 月 日附件302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报的 清算税款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现予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签章:年月 日附件303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 清算税款项目,需补正清算材料。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清算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次清算核准时限内。需要补正提交的清算材料及要求如下:签章:年 月 日附件304土地增值税中止清算审核通知书 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 清算税款项目,需补正清算材料,本机关决定中止审核。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清算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次清算核准时限内。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清算材料的,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补正的清算材料和要求如下:签章年 月 日附件305土地增值税终止清算审核通知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辽宁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的 清算项目情况进行了审核,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决定终止清算审核。终止审核的理由如下:签章:年 月 日 附件306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项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理由如下:签章:年 月日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纳税人名称:清算项目名称:清算项目座落地址: 编号:第 号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123456789101112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各项通知书编号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各项通知书编号共计18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省籍代码(21),三四位为市籍代码,五六位为县区籍代码,七八位为机构代码,如征收科01、综合科02等,各地可自行排列,九十位为事项代码,固定为:01:清算通知书(附件301) 02: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302)、03: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303)、04:中止清算审核通知书(附件304)、05:终止清算审核通知书(附件305)、06: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306),十一至十四位为年份代码,十五至十八位为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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