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签约格式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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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华一控股大厦租赁合同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用途2第二条 租期2第三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3第四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支付4第五条 保证金5第六条 其他费用6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维护与交还7第八条 出租人权利及义务8第九条 承租人权利及义务9第十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10第十一条 附则11第十二条 附件12第十三条 其他13租 赁 合 同本租赁合同由下述双方于 2011 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订:出租人: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503 电 话: 82871010 传 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自愿出租、乙方自愿承租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用途 1.1 甲方为华一控股大厦 层 号单元合法拥有者,建筑面积为 。甲方同意将该单元在完好状态下租给乙方。(承租房间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1.2 承租单元仅限于办公用途。1.3 甲方对承租单元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权属证明见合同附件二。乙方应于签署合同同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三。第二条 租期2.1 租赁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2 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在租期届满日或之前,将承租区域完好装修状态(吊顶、墙壁、地面装饰不得拆除)交还甲方。2.3 租期届满,乙方如要求续租,根据当时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并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另行签署租赁合同。2.4 免租期为 / 天,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内免付租金,但需交纳物业管理费。免租期期间乙方应按规定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缴纳“其它应缴费用”,该“其他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收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能源费、如乙方装修承租单元应向出租人和物业管理机构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3.1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以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 元计算)每月按30天计。 3.2 物业管理费:每月人民币 元,(以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 0.8 元人民币计算)每月按30天计。 3.3 租金递增:对于租期在两年以上的客户,甲方保留每两年调整一次租金及物业费的权利,但应在作出调整决定后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如乙方同意,则应于收到通知的当月按调整后的数额交纳租金及物业费。如乙方不同意,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且无需因此对甲方进行补偿,甲方亦不得因此扣留乙方所附的保证金。 3.4 乙方应在缴纳租金同时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第四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支付4.1 在租期内乙方每 一 个月支付给甲方本合同项下租金为 元人民币及物业管理费 元人民币,共计 元人民币。4.2 租期不满一个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日计收。日租金计算方法为3.1、3.2款规定的月租金除以30日。4.3 首 一 个月租金、保证金及免租期物业管理费应于签约当日支付。免租期及首 一 个月届满后,采用预缴租金的方式,每 一 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租金及物业费足额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号(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缴者,甲方将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计取。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缴纳的房租及滞纳金,但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须支付租金滞纳金的除外;如发生滞纳金,乙方应于支付当月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该滞纳金;如乙方未能按时缴纳该滞纳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乙方承租单元的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单元的电力、空调、通讯、出入承租单元等各项使用功能,直至乙方全额缴付滞纳金时止,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4 如乙方因故延期交付租金,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延期不得超过30日。第五条 保证金5.1 乙方应于签约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叁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5.2 甲方可就任何损坏、罚金、乙方违约、乙方不守约或不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针对乙方提出权利主张,本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甲方在本合同期满后七天内返还保证金或在该等权利主张得到解决后返还其余额。5.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扣除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以实现对乙方提出的上述权利主张,在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补足上述保证金。第六条 其他费用6.1 电话:由乙方自行申请,乙方按单缴付。6.2 空调:大厦的物业管理机构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办公时间(8:30-17:30)内免费提供空调服务。如乙方需要额外加时空调服务,应支付加时空调服务费,该费用标准为300元/小时。6.3 电费:在租赁期内,乙方承租单元所用的电由大厦物业管理机构每月按实际使用量结算,乙方按单缴付,免租期内承租单元所用的电费由乙方支付。 6.4 其他费用及对本合同明确租金价格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文件。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维护与交还7.1 房屋的交付7.1.1 甲方应于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第一期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三日内向乙方发出承租单元交付通知书,乙方应按承租房间交付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承租单元处与甲方和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房屋交接。因乙方未能按时接收承租单元而导致的拖延交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1.2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承租单元包括:装修完整的天花板及墙面(含无破损的玻璃墙面)、完整的可供组合的网络地板块及地毯、照明设备、电源设备、烟感/温感探头、消防喷洒系统、中央空调及新风风口等。7.1.3 乙方确认承租单元的状态后,应在物业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盖章。7.2 房屋的维护 7.2.1 租赁期间,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应保障承租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但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或乙方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除外。承租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机构,以免给本项目其他使用人造成损失。物业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复杂的损坏或故障应当自5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因乙方通知不及时影响其使用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2 因乙方、其员工或访客使用不当、故意或其他过失造成上述损失或故障的,修复义务及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2.3 承租单元内乙方自行装修、装饰的部分、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财产等的维护、维修义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确保其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不得危及承租单元、大厦及其他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7.3 房屋的交还 7.3.1 如双方未能按照约定签署续租协议或乙方决定不再续租,或因本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时,乙方应于本合同承租期届满前,或甲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出书面通知的期限内将承租单元恢复、修复至甲方交付时状态后交还给甲方,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予恢复或修复时除外,恢复或修复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装修、使用而给承租单元造成任何改变及损坏的部分,但合理磨损除外。 7.3.2 如乙方不负责该承租单元的恢复或修复,则应当向甲方支付必要的恢复和修复费用。该费用以甲方书面通知列出的费用明细单为准。 7.3.3 如乙方以向甲方支付费用的方式承担该恢复和修复责任,乙方必须在承租期届满前,或本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时甲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出书面通知的期限内搬离承租单元,不得影响甲方完成恢复和修复的工作并出租给其他第三方。如乙方未在承租期届满前或未能按照甲方的通知搬离承租单元,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对于承租单元的使用功能并按其逗留的时间以承租单元日租金的双倍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如乙方超过5天仍未搬离,甲方无需任何通知有权收回承租单元,并视为乙方放弃单元内一切物品的所有权,甲方可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 第八条 出租人权利及义务8.1 甲方在本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承租房屋交付乙方;8.2 甲方为乙方正常使用承租单元提供方便;8.3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需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但具体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8.4 甲方在承租期内提供水、电、空调、供暖及日常房屋维修;8.5 甲方的权利保留8.5.1 甲方有权使用公共设施,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承租区内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甲方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8.5.2 甲方在发出通知后(紧急情况除外),有权暂停大厦设施进行维修,并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8.6 甲方可在遇到紧急事故并该事故危及乙方承租物业(如水灾、火灾、匪险等),进入乙方所承租单元内立即进行处理。如系甲方直接责任造成事故发生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8.7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人未将其全部或部分自身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所承租单元时,则作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处理。 8.8 甲方已就出租物业的基本设施(公共设施、公共部分)投保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不包括乙方承租范围内财产)。乙方应对所承租范围内的自有财产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乙方在所承租范围内的任何自有财产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8.9 甲方应保证其出租物业水、电、气、电话及其它设备正常接通,保持房屋结构、墙壁、屋顶、排水、电线电缆处于良好适用状态,保持热力、空调、电力等系统及安全防火设施及物业的其它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安全且适合于乙方租用的目的。8.10 甲方按照市政及甲方内部关于供暖、供空调的相关规定,在季节变化符合条件时提供暖气、空调。 第九条 承租人权利及义务 9.1 乙方有权合理地使用大厦的公共场地及设施,有权按照大厦的相关规定租用大厦的配套设施,并支付相关费用。9.2 在装修和使用承租单元的过程中,除非经消防局及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单元的主要结构及装置(包括事先安装的全部烟感器及喷淋头)作任何变动、改变、拆除或调装;9.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四、五、六条的规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各项相关费用;9.4 未得到甲方或大厦管理机构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窗外、外墙、公共走廊上、电梯间及其它共用区域悬挂、张贴、附置或以其它方式放置任何广告、标识、招贴或其它资料;9.5 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将其承租单元转租、转借予第三方;9.6 乙方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宣称或令顾客误认为其与甲方关系属合作、合营、合伙、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9.7 乙方应自行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9.8 乙方应自行承担由于乙方注册、税务登记、迁址等行为所产生的税费;9.9 乙方应自行负责并保证甲方免于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可能对其顾客造成的人身伤害、滋扰和经济损失;乙方同意就甲方承受的前述损害、滋扰和经济损失进行赔偿;9.10 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内存放、也不许他人存放法律禁止的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的物品或危险物品;9.11 乙方负责所承租单元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乙方若自行雇员进行清洁的卫生人员经征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事先批准,方可进出物业。9.12 保持所承租单元内部清洁完好并处于可使用之状态,乙方对所承租单元的损害以及因乙方或其访客、雇员、工人或代理人造成公用地段的损害,则甲方或管理公司对此进行修缮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9.13 在暴风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到来之际,乙方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免所承租单元受损害。9.14 乙方有权合理地使用物业之公共地方及设施,并承担有关费用,唯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对该等使用做出合理规定并进行修改和调整,乙方不得提出异议。9.15 乙方应负责所承租单元内部整洁完好及作定期维护、清洁,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如门窗、电气线路和电气设施、家具、卫生设备等。乙方需保持所使用规范内的给排水系统畅通完好,如由于乙方、其雇员、访客或顾客的疏忽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下水道堵塞或破损时,清洁和修缮费用由乙方负责。9.1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方面的批准,乙方不得在所承租单元的大门上增设锁具、保安系统,并不得更改原有锁具和保安系统。如需更改,乙方应书面提出申请。9.17 不得利用所承租单元制造和存储货物及商品,但少量与乙方业务有关的货物及商品,作为样品或展品者除外。9.18 不得在所承租单元进行、容许、默许任何可能对甲方或大厦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或使其心理受到不良影响的活动。9.19 不得利用所承租单元进行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9.20 不得在大厦门厅、楼梯、通道或其他公共地段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这些地方的通行。9.21 不得在所承租单元的地面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甲方保留规定所有安全荷载重量标准和限度及所放位置的权利,以便使荷载分布均衡,甲方批准搬进的营业机具和机械设备应放置在托架上,托架的安置应按甲方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动、噪音,不干扰大厦其他租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乙方自理。第十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10.1 违约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而致使另一方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有权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要求其予以纠正,在通知后三十日内违约行为仍不能得到纠正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并终止本合同。如在违约行为无法纠正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并终止本合同。如因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致使守约方发生任何费用、支出、责任或损失,违约方应在30日内就此对守约方进行赔偿,并保障守约方不受损害。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为表示。对乙方同样适用。10.2 合同终止10.2.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租赁期限届满或乙方延期交付租金30天以上的; (2)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违章活动; (3)擅自转租、转借的; (4)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10.2.2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确实不能履行该方义务;10.2.3 一方进入破产、清算、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10.2.4 一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产或资产的重要部分被扣押、禁运或征用,并于三个月内不能得到解除,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10.2.5 如果乙方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则乙方须于下次租金支付日三十天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同意。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付的三个月保证金,作为损失的补偿,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如果乙方所付保证金不足三个月,则乙方应当于通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前补足,逾期未付,甲方有权进行追偿,包括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为此所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合同解除3日内搬出承租区域,乙方须完好保留装修状态(吊顶、墙壁、地面不得拆除)交还甲方。第十一条 附则11.1 不可抗力11.1.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政府机构的禁令或行为,暴乱、战争、敌对状态、公共骚乱、罢工或其他劳务纠纷和停工、运输或其他设施停顿或中断、瘟疫、火灾、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现象。11.1.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该等履行失败或迟延不得视作对合同的违约,声称因不可抗力事件丧失履行能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11.2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订和终止均受正式颁布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11.3 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11.4 解决争议期间,双方在所有其他方面应继续执行本合同。11.5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全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11.6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11.7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11.8 完整协议本合同有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11.9 通知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11.9.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作于人工投递之日送达。11.9.2 航空挂号邮寄(邮资预付)的通知,视为于投邮日(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11.9.3 快递送达的通知,视为公认的快递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11.9.4 传真发送的通知,应视作于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第十二条 附件12.1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12.2 生效日: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其中一份仅供乙方作为工商注册使用)甲方(甲方): 乙方(乙方):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附件一、 承租单元的平面图附件二、出租人权属证明文件(加盖公章)附件三、承租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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