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高雄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8493452 上传时间:2020-03-2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雄市立高雄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高雄市立高雄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高雄市立高雄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雄市立高雄中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94年10月19日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通過100年3月2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本防治規定未規定者,悉依教育部訂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規定辦理。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 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四)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五)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六)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七)其他教育人員:指體育教練、警衛、校護等執行教育或學校事務之人。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應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四、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二) 針對性平會委員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研習活動。(三)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四)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防治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五)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課程。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 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三)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六、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 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中心負責,並 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八、總務處應負責校園安全規劃,並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九、學校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後二十四小時內,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 各該主管機關通報。學務處應循校安系統向本市教育局通報;若發生性侵害事件,輔導中心應以113專線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本市教育局及高雄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通報學務處。 本條之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十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為學務處。學務處收件後,得依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十二、學務處接獲之申請調查或檢舉為本校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十三、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之程序如下:(一)申請(檢舉)人填具調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務處提出:1. 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被害人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調查日期。2. 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及其相關證據。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言詞申請,本校學務處應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 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十四、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二)學務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本校性平會後,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 (三)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 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 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處理。 (六)本校性平會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1.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2.本校對於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本校支應。 3.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4.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基於調查之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5.學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6.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受理之學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七)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八)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 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九)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平會審議。性平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十一)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二)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三)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十四)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十五)學務處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1.學務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性平會,由其重為決定。 (十六)性平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 (十七)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八)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九)性平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其迴避。 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平會決定之。 (二十)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本校為校園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3、接受心理輔導。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十一)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二)本校輔導中心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應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 (二十三)輔導中心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輔導中心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二十四)人事室或輔導中心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十五、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十六、本防治規定經本校性平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中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