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南桥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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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2008年7月22日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南桥路社区计生协,现住所为城关镇南桥路社区。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二条 南桥路社区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共城关镇委员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急群众团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助政府动员幗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三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遥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则,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第五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群体和广大群众服务。第六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城关镇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执行其章程和发展规划。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第七条 南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协助政府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和任务。第八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帮助幽大群众尤其是贫妇女、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群佃,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和服务;(四)向广大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和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第九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第三章 会员第十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个人须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企业单位,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一)个人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4、对社区级协会工作提出批坪、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团体会员的权利:享有参加协会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获得项目支持的权利。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三)按期缴纳会费;(四)参加协会活动;(五)反映群众诉求;(六)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组织、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第四章 领导机构第十五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和发展,由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第十六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修改和通过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二)审议和批准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发展规划;(三)审议和批准上届全社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和罢免全社区理事会理事;(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会员总数和协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第十八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全社区理事会,由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性别平等的要求,选举不少于1015人组成。在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全社区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第十九条 全社区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六)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的会员会组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全社区理事会确认。第二十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的要求,在全社区理事中,选举不少于5人组成。在全社区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社区理事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社区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开全社区理事会;(二)研究协会发展规划;(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四)审议通过提交全社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改进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二条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全社区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社区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任期和任职。第二十二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是:(一)代表全社区理事会领导文明巷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二)召集并主持全社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四)检查全社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履行全社区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的职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其职责是:(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组织落实全社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协会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水平的决议;(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五)协调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有关副会长及秘书长参加。一般应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开展工作;(二)加强同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协调,为决策机构提供服务;(三)做好协会、业务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职责。第二十七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以社组为单位,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一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青年和科技致富带头人为骨干的会员队伍,围绕群众的需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并形成风尚。第二十八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社区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社区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审计第二十九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社会和个人捐赠;(三)政府拨付的经费;(四)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十四条第(三)项“会员有按期缴纳会费”义务以及省上有关规定,本协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最高不超过300元,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最高不超过10元。第三十一条 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专款专用。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二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审计规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审议、财政部门和上级协会监督。经费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的,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桥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全社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2社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级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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