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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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柳江县穿山中心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0号)、关于全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47号)、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1号)及柳江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的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充分调动我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绩效工资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坚持向一线岗位倾斜、向重要岗位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卫生院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努力推进我院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1.成立柳江县穿山中心卫生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覃冬生(院长)副组长:陈忠军(副院长) 罗贵丁(副院长)成 员:银立选(办公室主任)刘阳林(综合病区住院部主任)冯世敏(综合病区门诊部主任)黄春慧(妇产科主任)熊志德(公卫科科长)韦柳云(防保科科长)周 雪(医技科科长)黄莎娜(药剂科科长)陈柳君(妇产科副主任)黄素蕾(综合病区门诊部护士长)熊立艳(综合病区住院部护士长)银凤云(综合病区门诊部副护士长)陈利青(财务科科长)林振锋(后勤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银立选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全院干部职工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三、实施对象卫生院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公示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四、分配原则1、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绩效考核结果,不予发放绩效工资。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做到公平、公正,接受全院干部职工的监督。 3、坚持“合理、差距、倾斜”的原则。卫生院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力求科学合理,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五、绩效考核内容(一)公共考核:包括工作纪律、医德医风、科室卫生与管理、群众评价等。工作纪律主要考核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医德医风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医疗服务行为、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二)岗位考核: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按医、药、护、技、基本公共卫生、财务及工勤等岗位分别考核。工作数量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本岗位任务数,工作质量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本岗位工作的质量。六、考核方法(一)绩效考核实行逐级考核、综合评定制度1、院长的考核: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副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由卫生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科室工作数量与质量。3、科室工作人员:由卫生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按个人考核标准执行。(二)考核:分季考核和年度考核1、科室考核:工作纪律10分,医德医风5分,科室卫生与管理5分,群众评价10分,工作数量30分,工作质量40分。2、个人考核:工作纪律10分,医德医风5分,科室卫生与管理5分,群众评价10分,工作数量占30分,工作质量占40分。(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七、绩效工资分配及计算方法(一)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70%绩效工资为基础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30%部份及增量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人事劳动保障局明确具体标准实行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卫生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后次季发放。(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分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个人奖励性绩效总额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个人实际岗位系数实际岗位系数总和 考核实得分注: 1、个人实际岗位系数= 个人岗位系数1002、计算公式中“考核实得分”即为按个人考核评价指标标准考核所得分。3、计算公式中“实际岗位系数总和”即为全员竞聘上岗公示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实际岗位系数总和4、各岗位系数:(1)副院长、支部副书记1.6。(2)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药剂)、财务、工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151.051.051.00.95:0.9确定;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的岗位系数减少0.1。(3)中层干部为科室主任(组长)的加岗位系数0.2,为科室副主任(副组长)的加0.15;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4)对有技术特长或工作能力强工作人员,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可在原岗位系数基础上加0.03-0.05,对业务技术差或工作能力不强的工作人员,在原岗位系数基础上可适当下调0.03-0.05。5、院长奖励基金提取本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 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本院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业务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6、绩效工资增量部分按医改前单位执行的劳务分配方案执行,各科室每月统计、累总各科室成员的绩效分值,作为发放绩效工资增量部分的依据,发放时间另行制定。(三)科室绩效考核评价及个人考核评价指标1.科室绩效考核评价按柳江县穿山中心卫生院科室绩效考核评价标准执行。2.个人考核评价指标按柳江县穿山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标准执行。八、补充条款(一)、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给;不合格的,按60%发给。(二)、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三)、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四)、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第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六)、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及以上的,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七)、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八)、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给。离退休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按90%发给;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生活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给。(九)、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十)、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柳江县穿山中心卫生院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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