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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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师培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我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及民办学校中的专任教师、中小学实验教师和图书管理员;同时包括市教师进修学校、教科所、电教站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为促进我市教师专业发展,通过集中培训、远程培训、置换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学前教育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培训以及中职学校教师培训。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申报审批、具体实施、经费管理、总结评估等活动。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培训完成学时和考核情况作为中小学教师岗位考核、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第六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由市教育局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具有资质的教师培训机构(院校)根据统一要求,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组织和开展。第七条 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培训周期内,每位教师须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学时,总计不低于360学时。第二章 培训总体要求和原则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我市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师资保障。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要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务求实效”的原则,不断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机制。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脱产进修与校本研修,境内培训与境外研修,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要主动探索、不断改进培训的教学组织方式。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讨论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在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培训途径、培训机构等方面,为教师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形式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的内容包括师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基本理论素养、学科教学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教育技术能力、实验技能和创新教育能力、学生身心健康教育与班级管理能力、地方课程与校本研修课程等。第十三条 教师培训课程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校本研修等部分。(一)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旨在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意识,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素养。专业必修课,旨在夯实教师专业基础,提高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二)选修课程供各岗位、学科、层次的教师选修,主要包括:通识类、学科知识类、教育心理类、实践性类、教育研究类、专业发展类等课程。每类课程设置若干模块和专题。(三)校本研修校本研修以学校为单位,以学校的需求和教学方针为中心,以提高教师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为目标,立足教师工作岗位,设计校本研修的内容和教学实践。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坚持常规培训与主题培训结合。常规培训包括新教师上岗培训、学科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高端培训、农村教师培训和学历提高培训、班主任培训。主题培训包括根据要求和急需、围绕特定专题组织的培训。(一)新教师上岗培训对新参加工作教师和工作3年以下教师进行适应期岗位培训,使教师形成良好的师德,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和素质教育的理念,学会分析教材内容,初步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有效的教学技能,成为合格的教师。新任教师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二)学科教师岗位培训对各类薄弱、紧缺学科教师进行补偿性培训,帮助学科教师增长教学经验,熟练掌握教材内容,提高教学能力。对全体学科教师进行岗位(提高)培训,夯实专业理论基础和综合素质,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幸福感,提升对学科的整体把握和研究学生、解决教学问题的能力,促进教师成长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三)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培训(研修)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进行研修培训,以新理念、新问题、新策略为重点,全面提高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专业能力、教学改革能力、教育科研能力以及指导青年教师能力,努力培养成为教育名师。对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进行支持性培养,促进教师开展先进理论与科学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形成具有独特的教育教学思想,努力培养成为教育名家。(四)学历提高培训以中青年教师为重点,坚持学用一致、学以致用的原则,鼓励教师参加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学习,提高学历层次。(五)培训者研修培训对教师培训机构、教研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研修培训,围绕培训质量及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修,切实提高培训者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六)班主任工作培训建立健全班主任培训制度,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班级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书育人的本领。所有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七)主题式培训依据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现代化实验城市建设项目,开展课程教材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可持续发展教育、国际教育等主题培训,提升教师与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能力,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实施。中小学教师依照培训计划,根据统一安排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项目培训。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采用“全员培训以远程培训为主、骨干培训以面授培训为主、个性化培训以校本培训为主”,远程培训、面授培训、校本培训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培训模式。(一)远程培训。教师通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平台进行选课和学习,培训成绩由平台考核系统自动评价,学员可在继续教育网学习平台上查阅并打印成绩单。教师全员培训主要采用远程培训方式进行。(二)面授培训。中小学教师按照培训单位、培训项目的要求参加集中面授。(三)校本培训。中小学校应从本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出发,明确研训目标,建构研训内容,采取有效形式与方法开展研训活动。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市教育局是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宏观指导、检查评估及表彰奖励。第十七条市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培训前期调研、培训方案拟定、培训师资选聘、培训教学管理、培训档案的建立管理、培训后勤保障、学员跟踪指导、实践基地建设、培训成果提炼等。市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建立管理使用教师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认定教师参训学时完成情况;收集培训资源、培训简报与项目总结;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研究,为教师培训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第十八条 各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各级培训。各学校按要求完成县级以上培训项目报名工作,适时调整参训教师的任教课程,确保学员不因参加培训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各学校要为学员参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保障,督促、指导学员参加培训与在岗研修。 参训教师应认真开展学习,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任务,对对培训工作进行反馈、评估。参训教师培训期间请假需履行书面手续。请病假凭乡镇以上医院相关科室诊断书。请假半天以内,由培训部门批准;半天以上由教师进修学校批准。请假两天及以上,由“市教育局批准。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外出培训学员到岗情况的监管,在培训期间加强与培训单位、培训学员沟通,确保按规定参训。第十九条 市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制定我市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的对象、范围、认定标准、使用方式等。教师完成培训学分(学时)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负责教师培训经费保障落实。督促落实 “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规定;督促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专款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提高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专项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调研及方案研制、学员食宿费用、培训专家费用、教学及课程资源开发、场地设备使用、项目成果提炼及项目评估管理费用。第二十二条 教师进修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培训经费的专项审计。第二十三条 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由培训专项经费统筹解决,往返交通费和在任职学校进行课题研究的有关费用在任职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其它费用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解决。第六章 考核评估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公室,对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鉴定。项目督查、评估及鉴定将采取听汇报、看专题片、查档案资料、网络问卷调查及座谈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市教师进修学校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根据培训项目、考勤情况、学习过程、成果展示、实践研修等制定出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对学校及学员进行考核,并按一定比例表彰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同时推广项目成果。 各学校及参训教师若未按时完成培训任务或者完成很差,视为培训不合格。相关学校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相关个人当年专业技术考核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教师资格不予定期注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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