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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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叶类产品有苦丁茶、绞股兰、银杏茶、桑叶茶、薄荷茶、罗布麻茶、枸杞叶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瑰花、金银花、玳玳花等;果(实)类(含根茎)产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叶类:鲜叶杀青揉捻干燥。花类:杭白菊:鲜花拣剔杀青干燥。 贡菊:鲜花拣剔干燥。其他花类:鲜花 拣剔干燥。 果(实)类:鲜果(实、根茎)拣剔(切片)干燥。混合类:原料拣剔拼配(打碎)包装分装加工:原料拣剔包装(二)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1. 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中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含量超标。2. 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的劣变或混入其他杂物。3. 产品在加工、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受到污染。(三)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干燥、产品仓储。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1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叶类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干燥、包装设备。2杭白菊生产必须具备杀青设备、干燥设备视生产工艺而定、包装设备。3贡菊及其他花类、果(实)、根茎类、混合类生产的设备视具体生产工艺而定,必须具备包装设备。4分装加工必须具备包装设备。四、产品相关标准GB 18862-2002原产地域产品 杭白菊;GB/T 20358-2006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GB/T 20353-2006地理标志产品 怀菊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一)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二)产品应具有正常的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产品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独立的审评场所;(二)审评用具(干评台;湿评台;样盘;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量器具;计时器等);(三)天平(1mg);(四)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五)台秤;(六)天平(0.1g)。七、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标签2净含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规定执行。3感官品质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4水分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5含杂率执行标准中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6总灰分*限量指标:8.0%。7铅*限量指标:5.0mg/kg8六六六总量*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9滴滴涕总量*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10三氯杀螨醇*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11氰戊菊酯*限叶类;限量指标:0.5mg/kg12二氧化硫*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以SO2计):0.5g/kg。13敌敌畏*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0.2mg/kg。14乐果*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1.0mg/kg。15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注:1、国家禁用农药从其规定;2、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每年对有“*”号标记的项目至少检验2次。八、抽样方法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种类,每一种类均需抽取其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Kg(以净含量计)。所抽样品应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随机抽取600g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用,1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的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样品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九、其他要求本产品允许分装。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果制品是以水果为原料,经各种加工工艺和方法制成的产品。水果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水果干制品和果酱。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702。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水果干制品选料清洗整理护色(或不护色)干燥(脱水)后处理(或不经后处理)包装2果酱选料清洗整理软化打浆配料浓缩灌装杀菌冷却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1水果干制品(1)原料的验收和处理;(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3)干燥(脱水);(4)包装。2果酱(1)原料的验收和处理;(2)浓缩;(3)杀菌。(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水果干制品(1)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发霉变质。2果酱(1)变色、分层;(2)糖结晶;(3)发霉变质,微生物超标。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1水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验收场所、原料处理场所、原辅材料仓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2分装企业应具备独立的包装车间、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水果干制品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脱水)设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根据生产工艺不同还需配置相应的打浆设备、压榨设备、粉碎设备、筛分设备等。采用自然晾晒方式进行干燥的产品,审查必备生产资源时,可以不要求干燥(脱水)设备,但需有相应的晾晒场所。晾晒场四周有围墙或纱网等防护措施,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地面用水泥或坚硬材料铺砌,便于清洗和排水。2果酱原料处理设备、浓缩设备、灌装设备、灭菌设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应具备灌装、灭菌和包装设备。四、产品相关标准GB 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GB 19586-2004原产地域产品 吐鲁番葡萄干;QB/T 2076-1995水果、蔬菜脆片;NY/T 705-2003无核葡萄干;NY/T 709-2003荔枝干;NY/T 786-2004食用椰干;NY/T 948-2006香蕉脆片;NY/T 487-2002槟榔干果;GB 2761-2005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SB/T 10196-1993果酱通用技术条件;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水果制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水果制品所选用的原料应无异味、无腐烂、无腐烂现象,农药残留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水果干制品);(三)干燥箱;(四)灭菌锅;(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折光仪(果酱)。若水果干制品执行标准中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测项目时,检验设备(四)(七)不做要求。七、检验项目水果干制品和果酱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制定企业标准。标准中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水果干制品中的水分,果酱产品中的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水果干制品质量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感官2净含量3等级标准中有此规定的4水分(或果肉含水率)5粒度*标准中有此规定的6总酸*标准中有此规定的7酸价*标准中有此规定的8过氧化值*标准中有此规定的9脂肪*标准中有此规定的10蛋白质*标准中有此规定的11铅(以Pb计)*标准中有此规定的12砷(以As计)*标准中有此规定的13铜(以Cu计)*标准中有此规定的14汞(以Hg计)*标准中有此规定的15镉(以Cd计)*标准中有此规定的16二氧化硫残留量17苯甲酸*18山梨酸*19糖精钠*20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21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的颜色确定22展青霉素*苹果、山楂制品23六六六*标准中有此规定的24滴滴涕*标准中有此规定的25抗氧化剂(BHA+BHT)*标准中有此规定的26三唑酮*标准中有此规定的27菌落总数标准中有此规定的28大肠菌群标准中有此规定的29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标准中有此规定的30霉菌*标准中有此规定的31标签果酱质量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感官2净含量3可溶性固形物4总糖(以转化糖计)*标准中有此规定的5铅(以Pb计)*标准中有此规定的6铜(以Cu计)*标准中有此规定的7总砷(以As计)*标准中有此规定的8苯甲酸*9山梨酸*10糖精钠*11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12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的颜色确定13展青霉素*苹果、山楂制品14菌落总数15大肠菌群16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标准中有此规定的17霉菌*标准中有此规定的18标签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成品库房内按照每个发证单元随机抽取一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 (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九、其他要求水果干制品和果酱产品允许分装。果酱罐头生产企业按照罐头细则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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